06.04 福鼎一名七旬老太诈骗数百万获刑15年

宁德新闻网6月5日电 (刘常娟)七年多的时间里,福鼎一老太向他人借款过千万,并且组织多场民间标会,最终导致他人经济损失达600多万元。近日,福鼎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陈某菊有期徒刑13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7年5月至2014年3月间,陈某菊为偿还投资股票失败所欠债务及偿还此前结欠他人的借款本息,虚构本人、家人或朋友投资需要资金周转、急需用钱等事由,隐瞒其已资不抵债且基本无经济收入的事实,以许诺支付2%-20%不等的月息或从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向他人借款的方式,骗取林某、朱某等32人共计1014.96万元,至案发前支付上述被害人利息414.2975万元,偿还本金61.94万元,后因无力继续支付本息逃离福鼎市,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共计538.723万元。

为了进一步拓宽财路,陈某菊又在2012年7月至2014年3月间,以其一人或伙同他人为会首,召集李某、蔡某等人组织多场民间互助会,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同一时间,陈某菊还以会员名义参加林某、何某等人组织的多场民间互助会,以透标会款后缴纳基本会金和利息的方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3月,被告人因无力再支付会款,造成李某、蔡某等14人损失达139.7745万元,随后逃往他处。

案发后,陈某菊于2015年12月被福鼎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538.72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牟利目的,先后召集组织多场民间标会或参加他人组织的民间互助会吸收他人资金,造成多名会员、会首经济损失累计139.7745万元,陈某菊在吸收和支付资金过程以支付利息为条件,属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扰乱当地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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