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5 女子被困共享汽車30分鐘,砸窗得救卻被要求賠錢,你認為她應該賠錢嗎?

只是默默為你傷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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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產品開發中的設計安全評審要素以及安全一票否決制思想。

從產品安全設計,勞動技術安全,共享汽車緊急狀態社會救助處理管理三個方面,談談這個問題:

第一,共享汽車作為客戶自主駕駛租賃服務業務的安全救助流程看。該共享汽車缺少規範的安全操作規範指導書。產品服務存在潛在安全隱患,或者說不符合勞動技術安全規範。

勞動安全監管以及交通運管應該強令該共享汽車停業整頓,補齊所有安全運營規範。

此次,僅僅是人被鎖在車內 假如是車內起火等安全事件發生時客戶應如何應對?制動失靈,轉向異常時,客戶應棄車逃生還是保車?

這些應該有細緻的規則。

2.共享汽車安全操作規範應該採取運管備案,平臺APP,網站公示。而不能默認客戶應該知道。

警察和維修人員採取破窗而不是指導車內人員開鎖,說明該公司產品安全解鎖並不被一般人員甚至專業人士所知。

因此,該公司負有主要責任。破窗客戶是受益者,但破窗是救援人員所為。

綜上,根據個人安全產品設計履歷破窗是由於共享汽車服務存在潛在安全缺陷造成,不主張客戶賠償。相反:

3.客戶應該進行公益起訴,要求該平臺依規完善運營安全規範。並賠償客戶損失(社會救援費用,醫療費用,誤工費,精神損失費)。


凱騰聚知


女子被困共享汽車,砸窗得救被要求賠錢,挺委屈,難道不怪你嗎?

今天看到了一篇報道,講的是一個女士使用共享汽車,不小心在車內進行了結算,結果被困在駕駛室內長達30分鐘。而且駕駛室的溫度一度增加到了40多度,撥打了5個客服電話沒人接,最後無奈之下,讓民警幫忙砸窗獲救。

就是這麼一篇報道,結果引發了大討論。

今天楊角風將從幾個角度評價這件事,到底這位女士要不要賠錢?

1、焦點一,因為我不會開車窗,所以我砸車窗出來

這是一種錯誤的觀點,舉個例子,大家都去銀行取過錢,進去自動取款機那裡取錢,然後那個小門自動關上。由於不會開門,在裡面又感覺心臟病要犯了,於是把銀行的門給砸爛了出來。我想這就不僅僅是賠錢那麼簡單的事情了。

不用講什麼沒有提示怎麼開窗,那是不是開共享汽車違反交通規則出了車禍,也怪共享汽車的公司沒有教會你怎麼遵守交通規則嗎?說到底,是女士自己不會開車,不懂車,不懂車的人去開共享汽車,本身就是違規的,你獲得了駕駛證,那默認為你會開車!共享汽車公司沒有義務去查驗你的駕駛水平符合不符合駕駛證。所以車窗都不會開,就不要開共享汽車了!

2、焦點二,因為我打5個客服電話沒人接,所以我砸車

楊角風反對這個觀點,首先,這是一家公司,一家共享汽車公司,如果說我沒打通電話就砸毀這家公司的財物,這明顯站不住腳!

舉個例子,我去自動售貨機那裡買東西,口渴的不行不行的,因為不知道怎麼買,於是打客服電話,結果沒打通,於是我堂而皇之的把人家的自動售貨機砸爛了,不然我會渴死的!誰叫你不接電話呢?這理由不荒唐嗎?

沒有一家公司敢保證客服電話你一打就能通,不能說我打不通電話,我就砸汽車。你打打銀行的客服電話試試,打不通你敢砸嗎?

3、焦點三,因為是用的你家車,你就得賠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很多人,出了問題,首先想到的是找其他人的過錯,而不是從自身找問題。出門摔跤怪土地不平;吃飯噎到怪飯店切菜太粗;酒駕出車禍怪朋友不勸酒!這類型的事情太多了,如果自己不懂操作就肆意毀壞別人的物品,那麼這家公司不用開了,鐵定倒閉,競爭對手派一群人去砸玻璃好了!

楊角風並不看好共享汽車行業,就像自己的汽車不能借給朋友一樣!借給他,他給你弄壞了,還怪你汽車不好!出了車禍還怪你為什麼借車給他,豈有此理!

所以這件事的本質是女士不會使用汽車,並損壞了汽車,卻不想賠錢,覺得自己委屈,不怪你怪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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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角風發作


這件事情,我認為共享汽車公司的責任更大一些。

首先明確一個問題:

陳小姐並不是因為系統故障被困車中的。

而是因為她在車內進行了結算,租車環節終止,所以車門鎖死。但車內解鎖設置和家用車一樣,有設置解鎖按鈕,即使落鎖了,車內人員也可以通過解鎖按鈕打開車門。

但是,車內沒有貼任何的安全標識,解鎖按鈕的位置等也並不醒目。

而這輛車的空調系統存在問題,也沒有得到檢修,依然在租賃處等待被人領走。

據陳小姐說,當時事發特別慌張,也沒有仔細觀察車內的解鎖按鈕,而是第一時間撥打了運營商的電話。

然而打了5個電話都沒有人接。

試想一下要是你,被關在車子裡,車內氣溫逐漸升高,有中暑死亡的危險,電話也打不通,你怎麼會不著急?

無奈之下,陳小姐打了報警電話。

民警和汽修師傅趕到,砸破車窗將陳小姐救出。陳小姐當時的已經有脫水症狀,情況已經很危險了。

在我看來,運營方既沒有安全警示指示牌,也沒有安排客服專員在線解決問題。是極大的疏忽。

陳小姐報警砸窗是被逼無奈,迫不得已,已經是求生的本能了。

假如解鎖按鈕的標誌夠醒目、假如5個客服電話可以接通一個,指導陳小姐找到解鎖按鈕,陳小姐也沒必要報警砸窗。

因此,既然客戶選擇了你家的共享汽車,運營方就應該對客戶的體驗和安全負責。像這種安全疏忽的情況,我覺得是運營方的責任,陳小姐反而可以向運營方索賠精神損失,死裡逃生,怎麼不叫人覺得後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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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樣事情就應該各打50大板,服務商的服務電話沒有人接,這個是他們的錯,但是女司機連開門都不會這也怪不了誰,如果說因為服務商沒有在開門的按鍵上設有什麼警示標誌,需要承擔責任,我覺得這樣有點強盜邏輯,如果真的要這樣做,那滿車都要貼上小紙條,按這樣的邏輯,那些誤把油門當剎車的人,是不是可以起訴汽車公司?

雖然我們現在講究要保護消費者的權利,但很多事情還是要一分為二的看,自己的失誤就是自己的失誤,不要一出問題就怪商家,尤其是這種常識性的問題,因為自己緊張沒有看到開門按鈕,這難道不是自己的錯?

商家的服務電話為什麼沒人接?這應該看具體情況,如果是正常上班時間沒人接,這個他們有責任,如果是下班時間,那你怪誰?做個生意,買賣雙方是公平的,難道你以為你消費了商家就要給你當奴才?

商家再怎麼精明,再怎麼準備充分,也不可能意料到所有的問題,按照這樣的邏輯,車上不配救生圈,那是不是等於謀殺呀,人蠢就應該多交點智商稅,不要一出問題就怪別人,消費者也不要把自己真的當成上帝,覺得所有人都要匍匐在你的面前!

法律是公平的,保護的也只是公平的利益,這件事難道這個女司機一點責任都沒有嗎?自救無可非議,但你的自救,如果損害了別人的利益,別人應該為此買單嗎?如果這樣的邏輯成立,那自救殺了無辜的第三者,是不是也不用擔責任?

任何人都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過分的推脫以及輿論的道德綁架,其實才不利於建立真正公平的社會。都說店大欺客,那客大欺店怎麼辦呢?


大糖必下


這個我看了共享汽車的回覆,是因為這個女的在車裡點擊了結束訂單,所以車子自動鎖了。這是共享汽車沒有提醒到,還是用戶不看提醒呢。按照常理咱們都是下車後鎖車的,只能說這個女的不按常理出牌,哈哈哈。操作不當砸車,應該承擔責任的。如果不承擔責任的話,估計共享汽車遭到不法破壞應該會很嚴重吧。個人理解,不要噴我哈!


一抹淺笑61


每個人都需要為自己的錯誤買單,所以賠錢不過分!但是在這件事情上,共享汽車的租賃方也存在相應的過錯;個人感覺這位女士是可以向租賃方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失費和玻璃錢正好可以相抵。

個人下面那位羊巔峰的回答有些問題,如果該女子可以在車內打開窗戶或是車門後備箱的話,那為什麼警察到來之後還是選擇破窗呢?您是在質疑我國警察的辦事能力還是質疑警察的智慧和指揮能力?

再一個撥打客服電話沒人接聽,連續五個電話都打不通,這叫啥?這叫瀆職!!!!!!!這樣的客服要他幹什麼?滴滴的外包客服都比他們專業!您是巔峰犯了覺著客服就應該是擺設嗎?這個事情最大的問題就是客服,如果客服能夠接聽任意一個電話,說清楚後面的操作,那這件事根本就不會發生;但是很遺憾,客服人員的瀆職引發這一事件的發生。就這一點,共享單車的租賃方應該負一部分責任。


無雙雜貨鋪


不僅不需要賠錢,還可以向共享汽車索賠

因為該女子的做法屬於緊急避險,什麼是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又稱“緊急避難”。是指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採取的損害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的行為。排除社會危害性行為的一種。特點是在兩個合法權益發生衝突,為了保護某種較大的權益,在沒有其他辦法的情況下,不得不損害另一較小的權益。因而不構成犯罪,行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成立條件為:(1)為了保護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免受危險的損害。(2)客觀上具有正在發生的真實危險。(3)迫不得已而採取的行為。(4)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應有的危害。中國刑法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我國刑法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權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權益。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權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繫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上述的為刑法規定,而賠償一般在民法規定,我們來看民法是怎麼規定緊急避險的賠償呢: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二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可以給予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

民通意見第一百五十六條:因緊急避險造成他人損失的,如果險情是由自然原因引起,行為人採取的措施又無不當,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要求補償的,可以責令受益人適當補償。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一條 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採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而此案件中,該女子是因為共享汽車出現故障而採取的行為,屬於緊急避險。而且行為做法並無不當,如果該女子在砸窗或者被悶中暑等情況需要就醫,還應向共享汽車的提供方索賠。


LazyBears


對於這個問題,其實分析起來很簡單,關鍵就要看共享汽車在這個過程當中是否存在一定的過錯。如果導致女子被困的原因,是因為共享汽車的管理不善或者設計不合理等問題導致的。那麼我認為女子就不需要對此來進行賠償。如果共享汽車在這個過程當中不存在任何的問題,是女子自己操作不當的原因導致的被困,那麼女子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但是根據相關報道,陳小姐並不是因為系統故障被困車中的。 而是因為她在車內進行了結算,租車環節終止,所以車門鎖死。但車內解鎖設置和家用車一樣,有設置解鎖按鈕,即使落鎖了,車內人員也可以通過解鎖按鈕打開車門。 但是,車內沒有貼任何的安全標識,解鎖按鈕的位置等也並不醒目。 而這輛車的空調系統存在問題,也沒有得到檢修,依然在租賃處等待被人領走。 據陳小姐說,當時事發特別慌張,也沒有仔細觀察車內的解鎖按鈕,而是第一時間撥打了運營商的電話。 然而打了5個電話都沒有人接。無奈之下,陳小姐打了報警電話。 民警和汽修師傅趕到,砸破車窗將陳小姐救出。陳小姐當時的已經有脫水症狀,情況已經很危險了。

所以根據報道所描述的這種情況,我認為陳小姐是不需要對此承擔賠償責任的。因為從共享汽安全提示方面來講,共享汽車並沒有達到合理的提示義務,也沒有給乘客一個簡單易理解的解鎖提示或者操作方法。導致乘客情急之下無法準確的理解如何進行開鎖。另外共享汽車提供的客服在線服務也沒有及時的給乘客進行解答。況且陳小姐還是在車內不斷的升溫的情況下,已經出現生命危險的情況下才做出了砸窗的舉動,因此,我認為這是很正常的自救做法,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會這樣去操作的,所以我認為這裡面主要的責任,應當由共享公司來負責和承擔,而不應當由乘客來承擔。

反過來說,如果陳小姐在這個過程當中受到傷害,反而可以要求共享公司來進行賠償。


任律師工作室


1、錯誤操作、情況緊急、打不通客服,這些都無法掩蓋汽車被算壞的事實。

2、破窗自救是這位女士在自身安危及破壞對方財物之間做出的選擇,選擇破窗即接受損失換自身安全,其實很划算。

3、對於汽車或者共享汽車軟件使用的不恰當是導致這種尷尬局面產生的根本原因,如果是不小心結算了,又聯繫不到客服,那為什麼不能重新再租一次進行開鎖?很多車輛的後備箱都存在逃生開關,是否嘗試過(雖然不一定有)?

4、破窗造成實際損失,該賠,扯別的都是沒擔當,都是耍流氓。

5、該共享汽車的結算流程肯定存在不人性化的地方,會出現車內結算完全就是自身軟件體驗差導致,結算前提醒用戶必須離開車輛再結算不可以?客服長時間無人接聽說明服務脫節,試想要是出個事故什麼的,他們能及時響應?恐怕到時候也是扯皮的多吧。這種服務脫節的共享服務會逐漸被市場淘汰的。

6、最後,智力不足、心理素質不好、缺乏擔當的人不適合共享汽車,否則害人害己,這必將是要用血去書寫的結論。


對牆說


本人併為接觸過這款車,並不瞭解實際情況,僅分析兩種可能。

1 共享汽車公司稱 這款車在內部結算後仍然可以正常開門,開門方法和普通家用車一致。(這點開車人並沒有反駁過)。在這種情況下,由於開車人自己不會開門,無論如何不能算人家公司的錯吧,在車可以正常開門的時候,用非正常手段開門,開車人必須賠償自己砸車的損失。(不過提醒租車公司,下次在車內噴字說明怎麼開門,可以推不少責任,雖然不能杜絕說自己不認字的)

2 該車確實有問題,無法再車內開門的。這種情況下,砸車是自救的舉動。開車人不但不應該賠錢,租車公司還應該賠償開車人的精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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