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城建稅、所得稅,怎樣進行會計處理?

隨小劉


根據《財政部印發的通知》(財會[2013]24號)規定,小微企業在取得銷售收入時,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應交增值稅,並確認為應交稅費,在達到《通知》規定的免徵增值稅條件時,將有關應交增值稅轉入當期營業外收入。



小微企業免徵稅的會計處理:

1、減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或稅收減免

2、減免附加稅費:

借:應交稅費——應交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貸: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或稅收減免。

附: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關於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財稅(2016)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擴大政府性基金免徵範圍的通知》

1、政府性基金的免徵不僅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也適用於一般納稅人。 財稅(2016)12號是這樣描述的,將免徵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範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 描述中用的是繳納義務人,而非明確指出是小規模還是一般納稅人,所以均包含。

2、小微企業免徵增值稅只適用於小規模納稅人。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是這樣描述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徵增值稅或營業稅。 文件明確描述小規模納稅人,所以是特指,不包括一般納稅人。一般納稅人不得享受。

3、小微代開的專票要算入銷售額,但是不管是否滿足小微企業標準。都要交增值稅和城建稅。 什麼意思呢,舉個例子,比如小規模納稅人本季度自開了7萬發票,代開了1萬專票,合計銷售額8萬。這並未超過季度9萬標準,所以享受免徵增值稅,注意代開的1萬是算入季度銷售額了。 但是代開1萬相應的增值稅部分要繳納。城建稅也要繳納,因為城建稅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為依據。營改增後,營業稅全面退出歷史舞臺後,城建稅僅剩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稅額為依據。所以城建稅也要繳納。 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滿足減免條件,不用繳納。

4、小微代開的專票稅額滿足條件可以申請退還。 如果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後,這1萬的增值稅300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其他情況沒法退還。

5、免徵增值稅的小微企業相應的城建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不做賬務處理。 城建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都是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額來計提繳納,沒有繳納增值稅,不用在賬務上進行計提。 填寫申報表時也直接零申報。

6、增值稅按季度申報,地稅部分按月申報怎麼辦? 好辦,地稅部分的城建稅和附加每個月都零申報即可。

總局公告2016年12號文執行之後隨增值稅、消費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免於零申報。

通過國稅地稅信息共享,自動生成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信息,免除納稅人增值稅、消費稅附加稅費零申報資料信息的報送。

7、增值稅需要按納稅義務時間計算並確認,達到免稅條件轉入損益。


不堅持健身不是好財務


按現行的優惠政策,小微企業一個季度營業額累計不超過30萬免徵增值稅,在會計實操中會計分錄應該這樣做:

借:應交稅費-增值稅

貸:營業外收入


先空著等想好定位


近年來,隨著創業帶動就業的活力不斷顯現,創新創業支撐高質量就業的作用更加明顯。“雙創”的活力一方面得益於社會各界銳意進取的精神,另一方面也得益於減稅降費政策在支持“雙創”中逐漸發揮的效力。

為更好發揮稅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作用,稅務總局在2019年6月全國“雙創”活動周舉辦期間發佈了新版《“大眾創業 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如果你創業剛起步,那麼,以下這三項 針對初創期小微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定要學習一下。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額免徵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30萬元以下,含本數,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此優惠政策適用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包括:企業和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其他個人)。

2.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徵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

2.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

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號)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資源稅等“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徵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佔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享受條件】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的稅額幅度,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三條、第四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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