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開發的小區內無償代建政府體育設施,是否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毛小暖


房地產開發,一般會涉及到配套設施的建造,比如:居委會用房、派出所用房、會所、停車場、物業管理場所、變電站、熱力站、文體場館、中小學、幼兒園、託兒所、郵電通訊、健身設施、環節衛生用房、自行車棚、公共廁所、其他服務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的開發。

這些配套設施的開發,根據其權屬和是否營利性,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處理也不同。

題主的問題是無償為政府開發的體育設施企業所得稅的處理,這個看具體情形。

⑴視同銷售處理的情況。

如果開發的體育設施是非公共配套設施贈與業務,無償移交政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將開發產品用於捐贈、贊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於開發產品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或於實際取得利益權利時確認收入(或利潤)的實現。

確認收入或利潤的方法和順序如下:

①按本企業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類開發產品市場價格確定

②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地同類開發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③按開發產品的成本利潤率確定,開發產品成本利潤率不得低於15%,具體比例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這種情形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⑵如是體育設施是開發區內的配套設施,無償移交政府

根據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十七條規定,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按照公共配套設施費分攤成本。

這種情形不視同銷售。

公益捐贈稅前扣除問題

非公共配套體育設施捐贈的情形下,如果捐贈用於公益事業,屬於公益性捐贈支出範圍的“文化、體育事業”和“社會公共設施建設”且符合“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要求,建成後,體育設施移交政府,可讓政府為單位開具捐贈票據,按公益性捐贈支出,在企業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12%部分,准予結轉以後3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如果無償移交地方政府,並非用於公益事業,不屬於公益捐贈則不能扣除。

視同銷售稅收處理上的注意事項:

增值稅視同銷售和企業所得稅是不同的。

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增值稅處理上並不視同銷售,也就是說不繳納增值稅。

不視同增值稅銷售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

①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配套設施無償移交政府,未單獨作價結算銷售額。

②房地產企業項目內建造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地方政府的用途是用於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服務對象。

③房地產企業建造公共配套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外,如果配套設施在可售面積之內,則視同銷售,徵收增值稅。

增值稅視同銷售:房地產企業將公共配套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並非用於公益事業或以社會公眾為對象,則視同增值稅銷售,徵收增值稅。


新稅視點


我理解題主的問題應該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小區內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成本如何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房地產開發企業無償移交給政府的體育設施為不可售建築面積,其成本由可售建築面積分攤。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 [2009] 31號)文件第十七規定:

企業在開發區內建造的會所、物業管理場所、電站、熱力站、水廠、文體場館、幼兒園等配套設施,按以下規定進行處理:

(一)屬於非營利性且產權屬於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可將其視為公共配套設施,其建造費用按公共配套設施費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舉例

:某小區規劃建築面積為100,000.00平方米,其中:住宅98,000.00平方米,物業用房300.00平方米,社區用房700.00平方米,老年活動中心350.00平方米,體育設施650.00平方米,配套設施已全部辦理移交手續。則本例中,項目可售面積為98,000.00平方米,體育設施等公共配套設施2,000.00平方米全部作為不可售建築面積處理,假設項目開發總成本3.5億元,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開發成本全部由可售建築面積承擔,配套設施不需要分攤成本。

小區配套設施如果不按規定移交給相關部門,且產權不屬於全體業主,則應作為可售建築面積處理。比如有地方配套建設的幼兒園必須無償移交給政府,這種情況下幼兒園應該作為配套設施處理;而有些地方沒有強制要求移交給政府,那麼有的開發商就將幼兒園對外出售,在這種情況下幼兒園就應該作為可售建築面積來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也希望有任何房地產財稅方面的問題直接聯繫我,讓我有機會義務服務於條友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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