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焦點,個人破產劍已出鞘

不能讓一個社會1%的主體失去活力,成為殭屍主體


文特約撰稿 王峰
“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我是一名被執行人,我將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現面對神聖的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宣誓在法定義務履行完畢之前,不違反如下保證內容。如有違反,自願接受最嚴厲的法律制裁……”
2018年3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巡迴審判車開進灰坪鄉政府,在執行法官和受邀的區人大代表、鄉鎮村幹部、申請人的現場監督和見證下,被執行人黃某面對法徽,鄭重宣誓。
宣誓完畢後,黃某當場簽署執行義務保證書,該宣誓過程被全程錄音錄像。這是衢州首例以“無財產可供執行”退出強制執行程序的執行案。
2011年4月22日下午,黃某和錢某在村中發生爭執,爭吵中,黃某將錢某推倒在地,致錢某多處骨折,構成輕傷,並達十級傷殘。法院判處黃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賠償錢某醫療費等相關費用共計29376元。
但黃某遲遲未履行賠償義務,錢某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經調查核實後,發現黃某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於是,啟動了這次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介紹,全國執行案件中大約有40%-50%是“執行不能”的案件。“執行不能”事實上就是破產案件,而破產案件只能通過破產程序“出清”,無法通過執行程序“終結”,因此,如果缺乏《個人破產法》,大量的個人陷入“執行難”的案件就難以化解,“執行難”就無法徹底解決。

2019年7月,最高法和國家發改委等多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確提出,研究建立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市場主體的破產製度。
在浙江等地,各種類個人破產製度已經開始試點,上述宣誓退出制度只是形式之一,目前,溫州、台州等地還開展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目標指向同一個:通過“破產”將執行積案予以實質性退出,讓債務人得到“翻身”機會。
“破產”後可坐經濟艙
近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一則債權人會議公告顯示,自然人李若成於2019年7月24日向甌海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法院於2019年8月7日受理此案,並指定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擔任李若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債權人於9月29日前向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申報債權。並表示,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將於2019年9月30日上午在甌海區平安綜合體召開,請各債權人準時參加。
與此同時,溫州市平陽縣法院也有類似的案例,該法院公告稱,受理申請人吳士萬、吳麗麗的申請其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並於2019年8月1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師事務所擔任吳士萬、吳麗麗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

9月11日,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溫州市金融辦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全市法院近期共篩選了108件案件、24名債務人,目前對其中符合條件的案件進入實質性操作,現已立案啟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程序19件。
當前,儘管我國大陸地區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8月13日,溫州中院出臺了《關於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標誌著溫州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正式啟動。
按照《實施意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機制參照個人破產的原則和精神進行程序設計,在進一步清算調查基礎上,通過還款計劃安排、第三人代償以及債務減免等方式予以退出執行程序,以執行的手段達到個人破產的效果。
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後,除非債務全部履行的,否則被執行人仍應當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為限制和資格限制,這是對債務免除的一種對價,也是對被執行人的一種懲戒。
《實施意見》中採用的行為限制令取材於現有執行制度,比如不得擔任營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不得擔任國有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但在某些方面進行了適當突破,比如允許乘坐飛機經濟艙、高鐵二等座,是便利其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債務清理申請人按照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且符合一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根據債務清理申請人的申請,對其信用進行恢復。
浙江省一名破產庭法官介紹,目前這種個人債務清理試點同時在溫州市和台州市展開。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錢為民介紹,台州共對14例執行不能案件啟動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其中債權人申請9件,債務人申請5件。
這些案件中,經清算認定債務人誠信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並終結執行程序的4件;經債務整理,在管理人主持下雙方達成分期還債計劃並終結執行程序的1件;經清算後認定債務人有失信行為、不配合債務清理而恢復強制執行的8件;債務人失聯無法進行債務清理的1件。
不同形式的類個人破產
事實上,類個人破產製度已經被探索多年,且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之前,還經歷了其他不同的形式。
錢為民介紹,台州法院自2011年開始探索個人破產製度,歷經了將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併破產、在執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機制、建立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機制三個階段。
2012年,天台法院受理對浙江銀象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在浙江省內首次嘗試將個人破產製度引入該案的破產財產處置工作之中,將法定代表人的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合併破產,並免除了法定代表人個人餘債,該債務清償方案獲得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一舉了結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個人的眾多訴訟、執行及信訪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這起案件成功處理後,法院還受委託起草了一份省高院會議紀要初稿,提出在公司與股東財產高度混同時,將公司財產與股東個人財產合併破產處置的傾向性方案,省高院最後定稿採納了這一傾向性方案。錢為民介紹,省高院這份紀要,可能是國內最早涉及自然人破產問題的審判指導性文件。
2016年,台州中院出臺了《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退出機制實施辦法(試行)》,在全國首次創新建立執行義務宣誓退出機制,黃岩法院進行試點,共對38例被執行人案件予以執行宣誓退出,37例獲得了申請執行人諒解,1例在退出強制措施後,查明有拒執行為,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
據介紹,在宣誓退出機制中,被執行人在法庭,面對法徽,手按憲法,在申請執行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居幹部等人見證下宣誓:(1)保證向法院主動、如實報告全部財產。(2)保證今後如有履行能力立即向法院報告,並將財產移交法院執行。(3)本人保證不實施法律規定的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4)如有違反上述誓言,願意接受法律制裁。
衢州市衢江區的被執行人黃某就是這樣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鬆綁”。黃某宣誓後,法院不再對他採取曝光、罰款、司法拘留等強制執行措施。在保障黃某及其家屬基本生活的情況下,他的剩餘財產必須全部移交法院進行處置,直到清償債務。同時被執行人需要定期申報個人財產狀況。如果發現他有違法行為,將對他採取罰款、拘留等處罰,情節嚴重的還要進行刑事制裁。

但也有民訴法專家認為,宣誓退出實際上就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翻版,不屬於準或類個人破產製度,就法律依據而言,該制度和程序本身缺乏法律依據。
或許每個形式的試點都會遇到自己的問題。台州兩個債務人,願意通過債務清理解決執行案件的債務,結果到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在進行公告前反悔,不願繼續進行債務清理。主要理由是,其向親戚好友借款數萬元不等的借款,債權人知道其無法償還,均未起訴或催討,債務人怕債務清理予以免除餘債後,無法面對親戚好友,不願揹負“賴賬”的名聲。
防止藉機逃廢債務
不管哪種類個人破產製度,目的都是為了給誠信人一個“翻身”的機會。
國家發改委近日發佈的數據顯示,截至5月19日,全國法院累計發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394萬人次。
在民營經濟發達的溫州,2016年至2018年,兩級法院將自然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153370人次,佔地區人口總量的1.7%,但促成自動履行或和解後刪除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隻有27819人次,佔名單總量的18%。
溫州市人大法工委辦公室主任葉建平呼籲,個人破產法的出臺,對具體的負債個人要體現應有的人文關懷,對整體的社會發展要有理性保護的戰略眼光。“不能讓一個社會1%的主體失去活力,成為殭屍主體。”

“我們在選擇案件時,發現有相當一部分債務人,所欠債務在數萬元不等,無法償還,其自身勞動技能較低,靠打零工維持家庭生活。這一因債貧困的現象超出預期。”錢為民介紹。
但類個人破產試點仍需解決逃廢債的問題。試點中,抱這樣想法的債務人並不鮮見。
錢為民介紹,有一起案件的被執行人名下雖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其丈夫系某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其女兒留學國外。其稱女兒系由親戚資助留學,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及女兒留學費用明細。
還有個別債務人的賬戶款項支取款項較大,其辯稱為他人借用其信用卡,管理人經調查認為其存在高消費及隱匿財產行為,實務中還存在債務人借用他人賬戶的情況。
對此,《實施意見》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對其財產情況的調查;必要時人民法院可要求債務人成年直系親屬同意配合財產調查。通過債務人義務的擴張和讓渡使人民法院能夠對其個人及家庭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最大限度地防範逃廢債行為。
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發現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自己所作的債務減免約定,請求恢復按照原債權額進行清償。

“與個人破產法相配套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個人財產申報制度不健全,債務人或破產人究竟有多少財產,法院難以查清楚。此外,個人的徵信系統也不健全,對逃債賴債的法律制裁不夠嚴格,等等諸如此類的問題,都成為人們反對或阻止制定個人破產法的理由。”湯維建說。
“其實在我看來,這些理由現在都已經一一破除。”他說,“目前個人未被納入破產法進行調整的主要原因不在於市場經濟體制不完善,也不在於法院審判破產案件的經驗不足夠,而在於人們的思想觀念跟不上時代的需要,現在到了更新觀念、採取敏銳的立法措施、儘快制定個人破產法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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