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焦点,个人破产剑已出鞘

不能让一个社会1%的主体失去活力,成为僵尸主体


文特约撰稿 王峰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我是一名被执行人,我将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面对神圣的法律和自己的良心,我宣誓在法定义务履行完毕之前,不违反如下保证内容。如有违反,自愿接受最严厉的法律制裁……”
2018年3月14日,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巡回审判车开进灰坪乡政府,在执行法官和受邀的区人大代表、乡镇村干部、申请人的现场监督和见证下,被执行人黄某面对法徽,郑重宣誓。
宣誓完毕后,黄某当场签署执行义务保证书,该宣誓过程被全程录音录像。这是衢州首例以“无财产可供执行”退出强制执行程序的执行案。
2011年4月22日下午,黄某和钱某在村中发生争执,争吵中,黄某将钱某推倒在地,致钱某多处骨折,构成轻伤,并达十级伤残。法院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赔偿钱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9376元。
但黄某迟迟未履行赔偿义务,钱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经调查核实后,发现黄某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于是,启动了这次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介绍,全国执行案件中大约有40%-50%是“执行不能”的案件。“执行不能”事实上就是破产案件,而破产案件只能通过破产程序“出清”,无法通过执行程序“终结”,因此,如果缺乏《个人破产法》,大量的个人陷入“执行难”的案件就难以化解,“执行难”就无法彻底解决。

2019年7月,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研究建立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等市场主体的破产制度。
在浙江等地,各种类个人破产制度已经开始试点,上述宣誓退出制度只是形式之一,目前,温州、台州等地还开展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目标指向同一个:通过“破产”将执行积案予以实质性退出,让债务人得到“翻身”机会。
“破产”后可坐经济舱
近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一则债权人会议公告显示,自然人李若成于2019年7月24日向瓯海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此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公告中通知,李若成的债权人于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申报债权。并表示,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在瓯海区平安综合体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与此同时,温州市平阳县法院也有类似的案例,该法院公告称,受理申请人吴士万、吴丽丽的申请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于2019年8月12日指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担任吴士万、吴丽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管理人。

9月11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温州市金融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市法院近期共筛选了108件案件、24名债务人,目前对其中符合条件的案件进入实质性操作,现已立案启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19件。
当前,尽管我国大陆地区没有个人破产的概念,但是个人破产的事实大量存在。许多“执行不能”的案件只能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形式结案,长期成为法院执行的历史包袱,影响了强制执行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8月13日,温州中院出台了《关于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标志着温州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按照《实施意见》,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机制参照个人破产的原则和精神进行程序设计,在进一步清算调查基础上,通过还款计划安排、第三人代偿以及债务减免等方式予以退出执行程序,以执行的手段达到个人破产的效果。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后,除非债务全部履行的,否则被执行人仍应当承受一定年限的信用限制,包括行为限制和资格限制,这是对债务免除的一种对价,也是对被执行人的一种惩戒。
《实施意见》中采用的行为限制令取材于现有执行制度,比如不得担任营利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但在某些方面进行了适当突破,比如允许乘坐飞机经济舱、高铁二等座,是便利其为了工作和生活目的所必需的出行需要。

债务清理申请人按照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且符合一定条件的,人民法院根据债务清理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信用进行恢复。
浙江省一名破产庭法官介绍,目前这种个人债务清理试点同时在温州市和台州市展开。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钱为民介绍,台州共对14例执行不能案件启动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其中债权人申请9件,债务人申请5件。
这些案件中,经清算认定债务人诚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执行程序的4件;经债务整理,在管理人主持下双方达成分期还债计划并终结执行程序的1件;经清算后认定债务人有失信行为、不配合债务清理而恢复强制执行的8件;债务人失联无法进行债务清理的1件。
不同形式的类个人破产
事实上,类个人破产制度已经被探索多年,且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还经历了其他不同的形式。
钱为民介绍,台州法院自2011年开始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历经了将股东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在执行程序中引入管理人清算机制、建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机制三个阶段。
2012年,天台法院受理对浙江银象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在浙江省内首次尝试将个人破产制度引入该案的破产财产处置工作之中,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合并破产,并免除了法定代表人个人余债,该债务清偿方案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一举了结涉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众多诉讼、执行及信访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这起案件成功处理后,法院还受委托起草了一份省高院会议纪要初稿,提出在公司与股东财产高度混同时,将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合并破产处置的倾向性方案,省高院最后定稿采纳了这一倾向性方案。钱为民介绍,省高院这份纪要,可能是国内最早涉及自然人破产问题的审判指导性文件。
2016年,台州中院出台了《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机制实施办法(试行)》,在全国首次创新建立执行义务宣誓退出机制,黄岩法院进行试点,共对38例被执行人案件予以执行宣誓退出,37例获得了申请执行人谅解,1例在退出强制措施后,查明有拒执行为,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据介绍,在宣誓退出机制中,被执行人在法庭,面对法徽,手按宪法,在申请执行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干部等人见证下宣誓:(1)保证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全部财产。(2)保证今后如有履行能力立即向法院报告,并将财产移交法院执行。(3)本人保证不实施法律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4)如有违反上述誓言,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衢州市衢江区的被执行人黄某就是这样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松绑”。黄某宣誓后,法院不再对他采取曝光、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在保障黄某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情况下,他的剩余财产必须全部移交法院进行处置,直到清偿债务。同时被执行人需要定期申报个人财产状况。如果发现他有违法行为,将对他采取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进行刑事制裁。

但也有民诉法专家认为,宣誓退出实际上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翻版,不属于准或类个人破产制度,就法律依据而言,该制度和程序本身缺乏法律依据。
或许每个形式的试点都会遇到自己的问题。台州两个债务人,愿意通过债务清理解决执行案件的债务,结果到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试点,在进行公告前反悔,不愿继续进行债务清理。主要理由是,其向亲戚好友借款数万元不等的借款,债权人知道其无法偿还,均未起诉或催讨,债务人怕债务清理予以免除余债后,无法面对亲戚好友,不愿背负“赖账”的名声。
防止借机逃废债务
不管哪种类个人破产制度,目的都是为了给诚信人一个“翻身”的机会。
国家发改委近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5月19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394万人次。
在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2016年至2018年,两级法院将自然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53370人次,占地区人口总量的1.7%,但促成自动履行或和解后删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只有27819人次,占名单总量的18%。
温州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叶建平呼吁,个人破产法的出台,对具体的负债个人要体现应有的人文关怀,对整体的社会发展要有理性保护的战略眼光。“不能让一个社会1%的主体失去活力,成为僵尸主体。”

“我们在选择案件时,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债务人,所欠债务在数万元不等,无法偿还,其自身劳动技能较低,靠打零工维持家庭生活。这一因债贫困的现象超出预期。”钱为民介绍。
但类个人破产试点仍需解决逃废债的问题。试点中,抱这样想法的债务人并不鲜见。
钱为民介绍,有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名下虽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其丈夫系某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其女儿留学国外。其称女儿系由亲戚资助留学,但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及女儿留学费用明细。
还有个别债务人的账户款项支取款项较大,其辩称为他人借用其信用卡,管理人经调查认为其存在高消费及隐匿财产行为,实务中还存在债务人借用他人账户的情况。
对此,《实施意见》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应当同意接受人民法院对其财产情况的调查;必要时人民法院可要求债务人成年直系亲属同意配合财产调查。通过债务人义务的扩张和让渡使人民法院能够对其个人及家庭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最大限度地防范逃废债行为。
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发现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或者存在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有其他逃废债行为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自己所作的债务减免约定,请求恢复按照原债权额进行清偿。

“与个人破产法相配套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不健全,债务人或破产人究竟有多少财产,法院难以查清楚。此外,个人的征信系统也不健全,对逃债赖债的法律制裁不够严格,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成为人们反对或阻止制定个人破产法的理由。”汤维建说。
“其实在我看来,这些理由现在都已经一一破除。”他说,“目前个人未被纳入破产法进行调整的主要原因不在于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也不在于法院审判破产案件的经验不足够,而在于人们的思想观念跟不上时代的需要,现在到了更新观念、采取敏锐的立法措施、尽快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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