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为什么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陌客5511111


为什么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因为不公平呀

你想想看,别人苦哈哈的缴了15年的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才能拿到退休金,你一次性拿个10几万出来补缴下,就能拿养老金,公平吗?

能够一次性补缴的,只有3类人

以福建省为例

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1月1日之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3类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

1、与我省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2、与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全民所有制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且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3、2010年12月31日前已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人员。

福建省内(除厦门),能一次性补齐养老保险年限的只有3类人。如下图所示:

这个方式的条件非常苛刻,只有少数人满足条件。而对于2011年1月1日之后才达到退休年龄的人来说,统统都是没办法进行一次性补缴的。


家加社保


因为这样是不公平的,不合理的,也是不可持续的。

大家好,我是社保专家思之想之,为什么现在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呢?

不公平、不合理、不可持续

前些年的时候,有些地方确实开过这样的政策口子,允许一次性补缴几万元不等,然后领取养老金,不过很快就被国家叫停了。

现在国家不允许一次性违规补缴,更不允许把超龄的未参保人员通过一次性补缴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内,而且管理非常严格。

因为一次性补缴对平时参保缴费的人是不公平的,试想一下,你辛辛苦苦缴费15年,而对方在退休时一次性缴费几万元就能领到和你差不多的养老金,这样是公平的吗?这样是合理的吗?机会成本显然是不一样的。

社保法也规定了养老保险要最低累计缴费15年才能够在退休后按月领取养老金,也就是说要逐年缴费,如果说一次性补缴的话,显然也是违背社保法的。

另外,这样也会危害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稳定运行。

不妨试想一下,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的话,那么相信很多人宁愿不平时缴费了,都等到退休时一次性缴费15年,那么,平时进入到养老保险基金里的钱显然就会大幅减少,那么显然就会出现缺口,因为现在都是拿年轻人的钱给上一代的人发放养老金。

大家都赶着在退休年龄一次性补交,平时没人缴费了,那么这个养老保险制度显然就难以可持续发展了,那就会面临着一个制度困境。

所以国家才会堵上一次性补缴的政策,让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或按年缴费,养老保险基金这个大池子里的水就会有源源不断的进来,才能做到细水长流。

所以不让灵活就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是情有可原的,也是比较合理的,之前抓住机会一次性补缴的人是赚大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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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之想之


养老保险可不可以补缴呢?很多人关心这个问题。有的人说可以补,有的人说不可以补。在《社会保险法》中,只是明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并没有明确具体的方法是补缴,还是延迟退休继续缴费。实际上,我们的养老保险政策非常复杂,并没有单纯的统一规定。

养老保险不允许补缴吗?

国家确实有出台政策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2016年人社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税后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就被大家理解为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2018年开始各地陆续清理了当地的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政策,比如深圳、天津、北京、青岛等地都是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统一停止。

实际上,国家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的时候,2001年劳动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就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过当时的政策规定,如果退休前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需要将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给个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近年来,养老保险的收支压力越来越大 ,让我们不得不严格管控不符合政策的补缴问题。2018年末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数量是30104万人,离退休人员数量是11798万人,分别比2017年增加了836万人和772人。参保人员供养离退休人员的抚养比是2.55:1。如果照此计算,2018年比2017年增加离退休人员772万人,参保人员应当增加1968.6万人才可以,而实际只增加了836万人。说明社会抚养比再次下降了。另外,我们说的是参保人员,至少有20%的参保人员是由于各种原因停止缴费的,比如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是只缴费15年就等待退休的。

如果允许一次性补缴,这对于正常缴费人员也是不公平的。大家都等着退休时一次性补不就可以了?不过,对于因为没有遵守社会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没有给企业职工缴纳社保的行为,还是可以一次性补缴的。不过,需要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承担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在企业缴费个人承担缴费基数的8%,用人单位承担单位缴费基数的16%,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只有20%。很明显,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话,会对单位参保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总体来看,灵活就业人员不可以通过时候追补缴费方式增加缴费年限,这是国家对于社会保险缴费做出的一项制度性规定。如果到达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可以通过按月逐月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至15年,就可以领取养老金待遇了。如果不想继续缴费,也可以转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企业缴费方面,国家正在努力推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移缴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对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信息数据的核定能力要强大的多,未来企业应缴未缴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所以,参加养老保险不建议犹豫不决的观望,最起码也应当先按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满15年,为自己奠定一份基本养老保险保障再说,这样才是最聪明的选择。


暖心人社


为什么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了?这个问题的确是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最关心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只你一个人提问,在当地社保部门了解到,自2019年1月1日起,灵活就业人员一律不允许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就是在缴费期间断交部分,也不能补交,只能延续交费,累计交费年限。

不知道提问者是否注意到?很多区域由于社保资金缺口大,每年补贴上涨,社保部门的压力太大,无法支付这么多资金缺口。由于社保资金缺口大,很多地方也是取消了一次性补交养老金,导致灵活就业养老无法补交,无法享受退休工资待遇。

自己曾经亲身经历过社保补交问题,老家一个亲戚,在2018年二月办理了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当时缴纳了两个月出去打工了,中间断交了,2019年过了春节补交断交的灵活就业养老保险,但社保部门不让补交,只能从2019年1月开始交费,2018年断交的无法补交,只能延续交费,交费年限累计计算。

在前几年灵活就业人员的确可以一次性补交社保,交上几万块钱,每个月领取几百块钱,目前每个月已经涨到1500左右,用不几年就把补缴的钱领回来了,非常划算。自取消了一次性补交社保,很多没有缴纳过社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面临着老了没有退休工资,无法领取退休工资养老。

建议大家一定要按时办理社保,按时缴纳社保,女性最佳交费年龄40岁以前,男性在45岁以前,去过错过了最佳的交费年龄,就会导致自己延续交费延迟退休,到了退休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无法享受领取退休工资待遇。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欢迎提问者和大家关注我的头条号,了解更多社保信息,欢迎大家留言咨询,我会第一时间回复大家。


周口视窗


如果从社会福祉和稳定性的角度,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从而实现老有所依,也是一件非常好的事。

其实国家已经出台过类似政策,结果很多灵活就业人员没有抓住这些机会或者凑不起这笔钱。在2019年之前各个省市和社保部门都出台了相应的补缴政策,但是在2019年之后就全部停止了。到目前为止,只有个别地区,针对一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补缴。例如东三省针对国企员工下岗后自主就业还有一些临时性政策,大家可以详尽的询问当地社保部门,看能不能靠上这些特殊政策,赶快进行补缴。

一次性补缴之后,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到底划不划算?如果按照我国平均人口寿命来计算,100%是划算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社保是有着统筹安排的,也就是说由国家进行统筹最低养老金底线。对于低收入人员或自主就业人员来说,这种统筹就意味着沾光,沾取了国家社保部门和高收入人群对社保的贡献的光。

看一个案例:有人今年55岁,凑够14万多元补缴25年养老保险,这其中包括滞纳金和补缴费用。那么他退休后每月养老金计算为:

退休时所在地社会平均工资是6000元,个人账户储存额有45000元,按最低档缴纳养老保险缴费指数是0.6,60岁退休计发月数139;
根据养老金计算公式,基础养老金=6000(1+0.6)÷2×25×1%=12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45000÷139=323元。最后把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加起来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是1523元。

中国人口生存年龄为76岁,其可以领取16年,共领取29.2万元(其中不包括每年社保会调整基础养老金水平,也就是说每年都会比上年多一些养老金)。还是非常划算的。

但是目前在截止之后,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再一次性补缴社保了。其实主要原因在于:

1.维持政策的延续性和严肃性。因为2018年刚刚给予了补缴政策,但是自己没有珍惜。社保部门不可能将此作为一个常设政策。未来有没有可能再给一次机会,那现在谁都不可知。有可能国家视社会无社保人员的数量和财政收支情况,在未来再给类似机会。

2.维持社会的公平性。其实一次性不交社保所要花费的钱,远远要低于正常企事业职工每月付出去的社保金额的总和。如果国家不断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社保的机会,那很有可能大家都不按月缴纳社保了,都将钱归于自己口袋,等到临退休时再一次性补缴,享受养老待遇。那么这就变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坏政策了。

不过德先生也相信,在未来国家经济稳定之后,各个地区养老金缺口补足的情况下,仍然会想办法给那些无社保退休人员一些退休后的特殊待遇,以帮助他们顺利度过晚年生活。这才是一个对公民负责任的政府做法。但是这些待遇可能会低于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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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

笔者认为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向前补缴养老保险的思路是非常正确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具有极大的弊端和危害性。

首先,补缴对正常缴纳人员不公

假设个体的养老金计划在某一时刻终止(即死亡),则个体的隐性债务等于基金必须向该个体支付的包括当前和未来全部养老金的精算值减去其缴费及增益的总额。

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补缴15年保险费用,笔者以西安市养老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测算,某灵活就业人员A员工在2003年至2017年共15年间,以社会平均工资100%标准补缴费用31062.36元,利息286.12元,欠费按每日万分之五征收滞纳金, A补缴产生的滞纳金为3099.6元。A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用共计34448元。假设灵活就业人员B在2003年至2017年共15年间,以社会平均工资100%标准正常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虽然B也缴费31062.36,与A相同,但B逐年缴纳的费用在社保基金运转中产生增益,B投入养老保险的成本还包括了本金产生的收益。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公布数据显示,全国社保基金年均收益率为8.41%,若以年均收益率8.41%逐年测算,B缴纳的养老保险费15年期间共产生收益16322.67元,相当于B缴纳了47385元保费。

假设灵活就业人员A, B同时退休并领取养老金, A一次性补缴的保险费没有产生任何增益,我国目前人均期望寿命已经达到76岁。我们就以76岁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计划终止的时点、8.41%为年均收益率,假如A, B同为男性(退休年龄为60岁), A和B从退休至76岁时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收益总额分别为135000多元和187000多元,两者相差约5万元。假设A, B同为女性(退休年龄为50岁),到76岁养老保险费收益总额分别为30多万元和42多万元,两者相差超过11万元。由此可见,随着时间的推移补缴人员与正常缴费人员对养老保险基金贡献的差距愈加增大。

第二, 导致养老保险整体隐性债务加大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金额构成,基础养老金多少主要由缴费工资基数与缴费年限决定。以西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为例,由于缴费工资基数仅为全陕西省最低档次40%、缴费年限仅符合最低15年要求,其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较低,大概900元左右,根本达不到西安市职工养老金最低保障线1035元,政府还要对其按照最低退休金1035元的待遇发放。这样会继续放大隐形债务缺口,假设个体A为男性,其养老计划在76岁时终止,隐性债务为20万多元;若A为女性时,其76岁养老计划终止时,隐性债务扩大至30多万。允许补缴意味着社保基金需要对补缴人员进行更多的补贴,必然加大基金支付的压力。

第三,补缴不利于养老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广、时间跨度长,要求具有很高的制度稳定性,这种稳定性不仅体现在制度设计上,还体现在制度的运作上,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作核心是基金运行,保险基金运行包括基金的筹集、分配、支付、结余等一系列环节。养老保险基金之所以要常年定期方式征缴而非一次性筹集,除了分散参保人的经济负担以外,关键还在于避免通货膨胀造成的基金增值压力,维持基金运行的动态平衡。补缴对制度稳定性的影响正是表现在违背了养老保险积累的运行规则,通过补缴一次性筹集的资金虽然增加了基金的总量,但它并未为基金带来应有的增益,也未在过去的时期承担起支付养老金责任,不可避免对养老保险基金的动态平衡造成不良影响。

第四,补缴容易造成道德滑坡,破坏养老保险设计的大数定律基础

如果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金补缴政策,给养老保险征缴带来一系列的道德风险问题。一方面会助长 “搭便车”的心理,不利于员工养成长期积累的意识,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补缴享受养老金待遇,助长了社会成员“上车补票”的投机心理。另一方面,根据大数法则,退休待遇的设计是根据预期寿命72岁来测算的,如果允许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补缴,这样很多人会对自己的身体状况进行评估,觉得自己身体健康,能活更长时间的人就交保险,认为自己身体不好,不能活更长时间的人就不交保险费,必然就破坏了大数定律和保险制度的平衡,一旦发生风险事件,就会影响退休和在职员工的福利问题,还会影响政治和社会的稳定。


才华有限菇娘


灵活就业自己交,国家就应该让提前退休,不给国家加负担,现在国家富了政策好了,为什么不想想可怜的这些人,扶贫农民什么都有,可我们灵活就业什么都没有不把社会冶安搞乱,做一个好的公民,就应该提前享受国家的福利,才显现国家的好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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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从道理上讲,我认为应该允许一次性补交,但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一次性补交可能存在一定的难度,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

为什么应该允许一次性补交呢?

众所周知,老有所养是一项基本的社会管理制度,我国的养老政策也经历了比较多的波折,从最原始的养儿防老,到现在推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只要是国家公民,就应该能够享受基本的社会养老待遇,前几天回老家农村,发现村里专门盖了养老院,对于一些无儿无女的老年人,由村委会负责集中养老,这说明政府对居民养老问题是负责任的。

几年前,我所在的城市曾经出台过两次养老保险集中补交政策,很多人都通过一次性缴纳15年养老保险获得了养老金待遇,这也充分说明了,政府是想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

现在的社会养老保险是对所有居民开放的,在职职工可以通过单位缴纳养老保险,其他人员可以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方式缴纳养老保险,这说明养老保险政策没有选择性,不会把人拒之门外。

如果允许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只要个人缴纳的保费合理,可以增加参保人数,社会保障功能更加完善,社保覆盖范围更加广泛,应该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

为什么有些地方不允许一次性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呢?

关于这个问题,我觉得原因可能比较复杂,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应该有三个方面。

一是公平性的问题,由于养老保险交纳的方式不一样,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区,不同的身份,交纳社会养老保险的额度是不一样的,如何解决公平问题是一个关键,如果允许一次性缴纳,必须要保障原来已经交纳人的合法利益。

二是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社会养老保险现在是以省级为单位进行统筹的,不同的省市经济发展状况不一样,财政支持能力也不一样,因此能够负担的养老规模也有差异,很多地方还无法做到全民覆盖,只能循序渐进,不能全部放开。

三是经济发展不充分的问题,如果我们的经济足够发达,解决全民养老、全民教育、全面医疗,是一个必然趋势,应该说民生工作是一个大工程,需要做的事情非常多,按照目前的经济发展状况,我们还很难做到尽善尽美,这些问题必须要在发展过程中逐步解决,养老问题必须和医疗教育等同步进行。

总之,关于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的问题,各地执行的政策是不一样的,有的地方允许一次性补交,有的地方不允许,这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互金直通车


楼主您好,这个问题实际上不针对于灵活就业人员,不能够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实际上所有的人都不能够不交这个养老保险了,如果说你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之前,那么你的养老保险不足15周年,你想一次性补缴完成15年的一个费用,那是不可以的,如果遇到这种情况,你只能选择延迟退休逐年缴费,直到你的累积养老保险达到15周年以上,才能够正常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所以各个地区实际上,已经收紧了这个养老金补交的一个政策。那么我们如果要选择参保养老保险,就一定要在自己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15年,建立自己的基本养老保险账户,因为这样的话,就可以满足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直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假如你因为开立,自己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的年龄比较晚,可能你就不能够按照正常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了,只能够选择延迟退休,逐年交费。如果你再延迟5年以后,你的养老保险依然没有达到15周年,那么这个时候就允许你一次性补缴完成15年的费用,直接办理退休享受养老金的待遇。


懂社保


这主要基于两方面的原因。

一是为了公平和可持续。

我们的养老保险叫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叫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养老保险制度设立的最初目的就是要妥善解决企业职工的养老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就业形式的多样化,养老保险制度向灵活就业人员开放,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充分照顾到了灵活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那么现在假如充许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话,那么辛辛苦苦上了一辈子班的职工怎么办?那就白上了?尤其是千千万万待遇不好而为了养老保险熬了几十年的职工,这公平吗?这明显不公平。

再说,如果谁都能一次性补缴的话,都到办理退休时再补缴,又无风险,不是很好吗?为什么要逐月缴呢?这样的话,已退休的人员还拿什么发放养老金?养老保险制度还怎么可持续?

二、为了维护《社会保险法》的严肃性。

《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这里要特别注意,规定是"缴费至”不是"补缴至”,也就是说,缴费不满15年的,不充许补缴,必须继续缴费,直至缴满15年。

既然对缴费不满15年的都不充许补缴,那为什么要对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开口子呢?那不是公开承认灵活就业人员的地位高于其他人员吗?那不就是说《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不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吗?那《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还有严肃性可言吗?

综上所述,不让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既合情合理也合法,也非常接地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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