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27 滿足不了這4個條件,分居再久也離不了

分居兩年是不是就自動離婚了?天穗君在執業過程中經常接到當事人諮詢類似的問題,在網上也有很多人提出類似的問題。

分居真的能自動離婚?當然不能,根本不存在自動離婚一說,完全是謠言。

如果夫妻一方認為感情破裂的,可以與對方協商離婚;如果無法協商的,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採取法律行動,才可以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效果。

滿足不了這4個條件,分居再久也離不了

是否一定要等到分居兩年才能離婚?

很多人存在這樣的錯誤認識,"夫妻雙方必須分居滿兩年才能夠離婚". "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滿兩年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當准予離婚。"是法律列舉的一系列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中的一種,如果有證據能夠雙方之間符合其他的法定情形,就沒有必要等到分居滿兩年才提出離婚。

我國對離婚的標準抽象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這是法院判決是否准予離婚的唯一標準。但由於這一抽象的標準在實際審理案件上不太好操作,法院在很多情況下對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準確的把握,所以法律又具體列舉了一系列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便於法官在審理案件時能相對正確的認定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是一種看不見、摸不著的東西,只存在於夫妻雙方之間,作為局外人,只能從相關事實來推斷夫妻間的感情程度。在無其他證據證明感情程度如何的情況下,法律規定的分居滿兩年的時間才是感情不合的唯一的客觀標準。

滿足不了這4個條件,分居再久也離不了

如何認定“連續分居兩年”?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一、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二、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但是!分居兩年一定可以離婚嗎?答案是分居兩年不一定能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滿足不了這4個條件,分居再久也離不了

因分居而離婚的條件是什麼?

(一)必須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夫妻分居有很多種情形,比如:客觀原因、感情不和、雙方自願等。准予離婚的分居,必須是因夫妻感情出現問題而造成的分居。

(二)分居必須是連續的,且已滿兩年,不能累計計算。

首先,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止,時間必須滿兩年。

其次,分居必須是持續的,分居時間必須連續計算。不能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三)夫妻分居的實質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

對於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理解,不能只簡單的理解為分開居住。其實質應是夫妻因感情不和而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義務持續長達兩年。

(四)“夫妻分居滿兩年”須以證據證明。

在實踐中要想憑藉“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規定,達到離婚的目的,必須要有證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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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還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法律意義上是沒有“自動離婚”這一說的,法律規定的分居超過兩年就可以離婚,並不是說分居超過兩年婚姻關係就自動解除了,而是需要滿足上述的這幾項條件。否則,即便是提起訴訟,也離不了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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