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夫妻離婚,由於女方沒有經濟能力、孩子給了男方,後來女方有了撫養孩子的能力,還要不要爭取?

泡沫之夏268


您好。看到您的問題,以一個母親的角度來說,我想女方一定是有這個意向的,否則不可能會問出這樣的問題。

從人情來看,孩子理所當然會跟撫養自己的一方更為親密親近。如果真心疼愛孩子,那麼無論是想要和他培養更親密的感情,還是方便細緻入微地照料他的飲食起居,爭取撫養權顯然都是更好的選擇。給孩子愛和教育是每個父母的義務也是權利,女方當然有權爭取自己陪伴孩子的機會,而到自己垂垂暮已的時候,能陪伴贍養自己的自然也是最親近的孩子。

從法理來說,這是一個變更撫養權的問題。在離婚之後,未得到撫養權的一方依然有可能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尤其是女方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之後,如果法院認為在新的情況下,孩子在母方能得到更好的照料,是很有希望能成功變更撫養權的。但是由於變更撫養權的參考因素有很多,所以還應具體分析。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看待這一問題。


1、不爭取撫養權的現狀

如不爭取,只能以監護權和探望權為基礎介入孩子的生活,同子女的接觸始終是有限的。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1)監護權

監護權所謂一種身份權,在孩子18歲以前是自己對孩子進行監督、保護行為的一種資格。然而這種身份雖然能得到法律上的認可,在現實中,離婚後不得撫養權的一方來說意義並不那麼明顯。原因就是監護行為依賴於同孩子的共同生活,假如不能同孩子生活在一起,監護權就成了紙上談兵。

(2)探望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法律賦予未得到撫養權的父母一方探望權,然而具體如何探望以及探望時間,在現實生活中卻常常受制於擁有撫養權的一方。根據《婚姻法》四十八條及《解釋(一)》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律只能要求一方履行探望權的協助義務,以及對拒不履行的一方進行相應處罰,但出於對孩子的保護,並不能對子女人身進行強迫。


2、如何爭取變更撫養權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六條對變更撫養權作出瞭如下規定:

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3)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子女撫養問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有關法律規定,從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從題目描述來看,因為女方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之後,跟隨母方最直接的好處是物質生活得到提升,孩子能得到更好的生活、教育條件。我們不但應該向法院表明跟隨女方的優點,也應該注意蒐集證據證明隨男方生活的不利因素,以及自己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適合撫養孩子的情形。

具體來說,對女方有利的情況有:

(1)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對方未盡撫養義務或消極履行撫養義務,對子女不關心、照顧不周或生活困難等;

(3)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4)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5)對方不履行探望權的協助義務,情形嚴重的;

(6)對方有賭博等違法犯罪行為,或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7)孩子10週歲以上,且有意願更換撫養人,跟隨女方的,法院原則上對孩子的意見予以支持。



律師呂叢


只是因為經濟,就把孩子判給男方,對女人是一萬點的傷害,我看過一篇文章,也是關於撫養權的,女人問法官他憑什麼搶我的孩子,他只是提供了一顆精子,我十月懷胎,我生孩子的時候痛的死去活來,一個人在產婦熬著,一直以來自己親力親為照顧著孩子,只有一個條件比我好,就搶我女兒,我覺得說的很有道理,女人在這個社會上他可憐


一夕一夏94079211


我覺得你可以先去跟前夫商量商量,然後問問孩子的意見。不過,如果你們分開多年,而且孩子跟他爸爸過得還不錯,跟爸爸在一起很有安全感,那麼我覺得是沒有必要,你可以多去看看孩子,陪陪他。如果他跟爸爸感情好,在一起也不錯,如果你強行奪了撫養權,那麼誰都不好。

我看到我的一個人親戚,她叫李毓芬,結婚的時候還不懂事,後來因為各種原因離婚了,孩子跟前夫,於是她出去奮鬥,終於五年之後有了能力,於是她回來希望能把孩子帶走,去大城市,給他更好的教育。他走的時候孩子才兩歲,那時候什麼都不懂,等她回來的時候孩子已經在上小學了,被爸爸教育的很有禮貌,本來她是準備帶走孩子的,但是看到孩子生活那麼好,又覺得有些殘忍。

她剛開始先去了前夫家,看到家裡被前夫安排的緊緊有條,父子倆相親相愛,相互照顧,那一刻覺得很暖。其實這五年來,她前夫沒有再婚,一個人帶著孩子,又要工作,確實是挺辛苦的。剛開始孩子不要她,但是父親告訴他那是他媽媽,後來她經常去他們家裡看他們,星期六星期天都陪陪孩子,就這樣過了兩個月,雙方都覺得還不錯,感覺就像是一家人一樣。

有一天前夫終於忍不住開口了,問她還願意回到這個家庭嗎?家裡永遠都在等著她,她感動的哭了,於是兩個人又好了,後來一家人相親相愛的生活了,就在去年,家裡又添了一個女兒,現在兒女雙全,一家人現在其樂融融的。



別人家的媳婦


問題我看了,你是想變更孩子撫養權,還想知道變更的幾率有多大。

那你在離婚的時候,把撫養權給男方,還有沒有權利去變更呢?有權利,這個是無疑問的。那照你這個情況,變更成功的可能性有多大呢?其實也比較肯定,可能性很小。

提到這些,我就要給你說下,關於撫養權變更,法律是如何規定的。不管你們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撫養權問題肯定是你們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做出的決定,當然,不排除是法院判的可能性。

實踐中,變更撫養權是一件很嚴苛的事情,必須要符合許多條件才可以。當然排除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撫養權。僅就訴訟變更撫養權說明一下。雖然條件眾多,但總得一條是,對方繼續撫養孩子,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會造成很嚴重的不利影響,比如:對方某些疾病、無力撫養、長期對孩子家暴、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沒有上述情形的話,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變更撫養權,說實話,很難。

既然這樣,那應該怎麼辦呢?好,下面是我給出的建議。

就不要變更了唄。經常探視探視孩子,多關心關心孩子,等到10歲以後讓孩子自己選擇唄。司法實踐中,如果孩子10週歲了,那是可以自己選擇跟哪一方生活的。所以,不要著急,小火燉排骨,慢慢來,但對孩子多關心這個是必須的。還有就是,孩子太小的話,忽然改變生活成長環境,對孩子也沒啥好處。都是為你孩子好,你說呢?

我只說這麼多,怎麼做是你的事了。


鄭州王徵律師


夫妻離婚,由於女方沒有撫養能力,就把撫養權給了男方。現在女方條件好了,有了撫養能力,還要不要把孩子的撫養權爭回來呢。我看大可不必了吧。

做為一個女人,離婚以後,因為年輕,肯定是要再婚的。而再婚以後,只要肯努力,孩子還不是很現成的嗎。人們不是常說:一對好夫妻,兩臺好機器,為了下一代,日夜不休息嗎?如果你又生了孩子,這個就夠你養了,何必還要回去要那個的撫養權呢。

把孩子給前夫留下吧,如果讓人家丟了妻子,再沒了孩子,那該是多麼的殘忍呀。





石韮花開放的季節


看孩子過的怎麼樣?

如果人家照顧的很好,那你還爭什麼,離婚本身孩子就可憐,好不容易適應了,你又要來搶,到時候他又要重新適應!

有時間多去看看他就是了。

如果照顧的不好,那就肯定要爭!


用戶4155785772277211


看你怎麼想的,我跟我老公也是鬧離婚兩個人都在爭取孩子的撫養權,孩子我是不會捨棄的


Y松果


看到這個問題,我只想問一句,你們爭來爭去有考慮過孩子的感受嗎?

孩子跟誰,首先如果孩子有表達能力,尊重他的意見,如果還小就跟著家庭條件較好的,當然那一方必須承擔照顧孩子的責任,否則跟換監護權。

但是,不管怎麼更換監護權,一定要尊重孩子的意願,孩子習慣了跟誰就不要隨意去更改監護權,除非一方出了什麼意外或者出現虐待兒童的情況,不然換來換去就難過的只有孩子。


噢頭髮亂了


只要男方的現任老婆對孩子好 就沒必要爭 畢竟孩子已經在男方家待了一段時間了 說不定都已經適應了不想離開了,你也可以問問孩子的意願 當然如果孩子在男方家過的不好 那你就把撫養權要過來 再怎麼弄也不能委屈了孩子啊😄



愛嗎-514


首先,撫養孩子是父母應盡的義務。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繼續撫養孩子的義務。離婚時,一方沒有能力養孩子,經過協商由另一方養孩子,對方付撫養費(或經協商不需要付撫養費)等,這都提現了父母的義務。法院在判決由誰來撫養孩子時,也是考慮經濟能力的,對沒有經濟能力養孩子的一方,即使爭取養孩子,法院也不會同意的(除非另一方有違法和道德方面的缺陷)。如果在離婚時,沒有能力養孩子的一方,經過打拼有了能力了,並且有願望把孩子的撫養權要回來,那首先跟對方協商,協商不成,就要起訴,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要回孩子的撫養權並向法院提交有能力撫養孩子的證據,如果孩子的年齡足夠大,那麼,還要孩子親口答應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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