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3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自治州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自治州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自治州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新疆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昌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州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我区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8】27号)要求,现就外埠转入昌吉州机动车准入管理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目前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迁入手续。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昌吉州原来二手车迁入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11日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取消自治州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

责辑:高 琦

审核:董安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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