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05 「納稅實務」稅率下調要重視5月份這個申報期

按照財稅﹝2018﹞32號文件的規定,從5月1日開始,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上述所說“從5月1日起”,指的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前的,一律適用原來17%、11%的稅率納稅,按照原稅率開具發票;相反,凡是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5月1日之後的,則適用調整後的16%、10%的新稅率納稅,按照新稅率開具發票。

納稅義務時間在2018年4月份的應稅行為,應該在5月初增值稅申報期申報繳納增值稅,該部分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該按照17%、11%計算,相應銷售額可以向客戶開具17%、11%的發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和《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2018年度申報納稅期限的通知》(稅總辦函〔2017〕576號)的有關規定,2018年5月份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申報納稅期限為5月15日。

「納稅實務」稅率下調要重視5月份這個申報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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