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3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幾次試用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幾次試用期?

案例

2014年6月,陳某高中畢業沒有考上大學,為了減輕家裡的負擔,他決定外出打工。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在招聘電話客服,陳某面試通過正式上班。用人單位與陳某約定,試用期三個月,公司考察合格後轉正,享受正式員工的薪資待遇。陳某為了能夠順利轉正,積極工作,在離轉正還有半個月的時候,公司中層領導輪崗,負責陳某的領導被調走了,新來的領導稱,由於沒有見證未轉正的員工的工作表現,應重新開始試用,重新計算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幾次試用期呢?

處理意見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重新計算試用期,實際上是變相的再約定試用期的行為,這樣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規定。該電子商務公司以領導輪崗為由重新計算試用期的做法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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