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
勸君莫打三春鳥,子在巢中待母歸
勸君莫食三月鯽,萬千魚仔在腹中
3月1日—6月30日
是十堰的禁漁期
禁漁期內嚴禁捕魚
法律中早有明文規定
但總有些人自作聰明
私自非法電魚
那麼等待他們的一定是法律的嚴懲!
近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就判決了
一起在禁漁期內非法電魚的案子
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
不僅將面臨1個月拘役
還要....
禁漁期非法捕魚
十堰兩男子被提起公訴
2017年5月7日16時許,十堰男子孔某甲(化名)邀約孔某乙(化名)至十堰市張灣區堵河東灣村段,使用電捕魚方式進行非法捕撈。
據瞭解,孔某甲等人捕魚時正值禁漁期,且其捕撈地點屬禁漁區域。兩人在非法捕撈後準備離開時被巡邏民警發現,並當場查獲非法捕撈水產品102條(只)重2.37千克及電捕魚工具一套。
因涉嫌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兩人被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孔某甲、孔某乙違反國家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期、禁漁區內採用禁用方法捕撈水產品, 情節嚴重,兩人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判處孔某甲拘役一個月;孔某乙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
拘役一個月
放流魚苗1萬尾“補過”
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孔某甲表示不服,並依法向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上訴稱其真誠悔罪,願意個人購買青魚苗投放到堵河,以“將功補過”,請求對其從輕處罰。
現場對孔某甲宣讀法院判決
2018年3月23日,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十堰市人民檢察院派人員出庭依法履行職務。
孔某甲等人向堵河投放魚苗“補過”
二審法院認為,鑑於孔某甲認罪認罰,且取得當地基層組織諒解,並已採取投放魚苗等補救措施履行生態補償義務 ,具有悔罪表現,積極消除了不良社會影響,不具有人身危害性,遂依法改判孔某甲拘役一個月,緩刑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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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只是手段,保護才是目的。”十堰市司法機關在助推打贏“三大攻堅戰”中,秉承預防為主、打擊為輔、重在修復的恢復性司法理念,注重人與自然、社會的雙重和諧,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增殖放流、補植復綠等生態修復補償行為,作為案件處理的重要情節予以考量。
這樣做不僅彰顯了司法在保護生態環境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時也踐行了十九大報告提出的建立多元化生態補償機制的積極探索,實現司法辦案刑事懲罰、環境修復、教育罪犯的“三贏”局面。
相關法律鏈接
《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2008年6月25日 公通字(2008) 36號)(節錄),第六十三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內陸水域非法捕撈水產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千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戰非法捕撈水產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撈有重要經濟價值的水生動物苗種、懷卵親體或者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捕撈水產品,在內陸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價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漁區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四、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撈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漁具從事捕撈作業,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漁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打擊只是手段
保護才是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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