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4 律師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為什麼?

魅亞勝


首先律師根據《律師法》《刑事訴訟法》規定給殺人犯辯護,是法律賦予的職責。

殺人犯有獲得律師辯護的權利,是司法公正和人權的體現。並且不是每個殺人犯都是最大惡疾的,比如激情殺人,過失殺人,正當防衛,防衛過當等等。

律師會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以維護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權益。

現實證明很多冤假錯案,最後申訴成功改判無罪的。律師的辯護起了很大作用。


周律師Lawyer


應該.

說說我認識的一個殺人犯吧,他在未成年的時候殺了一個人,判了多久不知道,反正出來時三十多歲。在2015年時因為感情糾紛又殺了一個人,在看守所關了3年,期間經歷一審,二審都判死刑,到最高院複核的時候他一直在喊冤,主要是因為他說案件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嫌疑人是他,而且部分證據是偽造的。

在一審和二審時,是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師。庭審辯護並不積極,可能是作為律師來說賺不到錢沒有動力吧。在最高院複核後發回重審,他自己請了律師。律師開價20萬,辯護成無期徒刑要50萬,辯護成無罪100萬以上。 最後不知道結果怎麼樣。

也就是說,說的好聽律師是維護每個人都合法權益的。其實人家就是賺錢的,有良心的會盡力幫你辯護,神棍只會要你錢而且在重要時刻掉鏈子讓你陷入絕境。

當然有一些免費的援助律師確實心懷善意,我們不能一棍子打死了。能不能碰到負責任的律師還是看運氣吧。那麼這裡討論要不要幫殺人犯辯護,你就問自己下要不要賺錢就完事了。


餘正一


殺人犯按照法律規定如果沒有律師為其辯護,國家會派一個律師為其法律援助辯護,這是為什麼呢?因為殺人是及其嚴重的犯罪,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越嚴重的刑罰一旦認定對犯罪嫌疑人會產生重大的影響,因此要慎重啊,必須要律師為其辯護。中國不是有句話麼,殺人償命,死也要死的明白。

01

律師為殺人犯辯護體現了控辯平等對抗

刑事訴訟,控方為檢察院,員額檢察官基本上通過了司法考試,具有專業的法律知識。如果沒有律師這個也是過了司法考試的專業人員為犯罪嫌疑人辯護,那公訴人對犯罪嫌疑人,在法律知識上就會出現及其不對等的情況。參加過辯論賽的人都知道,道理是越辯越明。追究犯罪靠證據,而證據是否合法,是否能證明犯罪?這都需要控辯雙方在對抗中實現。

02

現在國家正在朝著刑事訴訟法律援助辯護全覆蓋的方向努力

有人又說了,你說這些無期、死刑、未成年、精神病等給其提供強制法律援助辯護,那麼其他的不是這類犯罪的被告人怎麼辦?沒有錢請辯護人很常見。我們又要搞以審判為中心,讓裁判形成於庭審,搞庭審實質化,沒有律師怎麼辦?其實在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聯合出臺了《關於開展刑事案件律師辯護全覆蓋試點工作的辦法》,現在各省也都出臺了相關規定努力實現這個目標。未來這個試點會變成正式的文件,我們拭目以待。

結語

從被害人的角度,我們不希望有人為殺人者辯護。但是換位思考,如果我們犯罪嫌疑人本人或者家屬呢?辯護是必要的,並不是否定追究犯罪,只是在追究犯罪的同時保障人權。罪犯也是人,擁有人的基本權利。


究法通律


你好,我是一名執業律師,很高興與你一起討論這個問題。律師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為什麼?

題主的這個問題,首先有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的“無罪推定原則”,任何人在法院審理判決之前,都應當是無罪的,這是每一個法治國家對人權基本的保障。律師並非為殺人犯辯護,而是在為人辯護,只要他是人,他就應該享有人的權利和尊嚴。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中,是由國家權力機關提起公訴,犯罪嫌疑人明顯處於弱勢地位,在法院作出判決之前,誰也不知道這個人究竟是不是壞人。

即使這個人真的殺了人,也應當通過公平公正的法律程序來決定,讓他死得明明白白,更要讓圍觀群眾覺得他死得其所,死當其罪,死有餘辜。

英國著名哲學家培根曾說,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惡果甚至超過了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然無視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了法律,好比汙染了水源。因此作為一個法治國家,不僅僅要保證實體正義、正當,更應當保證程序正當。允許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辯護,則是程序正當的一種體現。


在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是無罪的

殺人犯到底有沒有殺人?這個問題相信只有法院的判決才有權力來回答,法律裡沒有壞人,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並不一定就是殺人犯。

君不見,趙作海和佘祥林都曾經站在被告席上,令人慶幸的是,最終他們都得到了沉冤昭雪。但呼格吉勒圖遠沒有他們幸運,雖然他得到了平凡,但是生命早已逝去。

我們無法確定站在被告席上的人是否有罪,因此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明確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都沒有罪。

每個人都享有辯護的權利

我們常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什麼是人人平等?在我看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法律保護、懲罰所有的人,包括壞人和好人。

壞人即使犯了罪,也應當受到法律程序、實體的保護。現代文明為什麼如此發達?正是因為通過程序確立了對犯罪嫌疑人的程序保證。

在古羅馬時期,對於犯罪嫌疑人的處罰,往往是通過投票決定的。有些人僅僅是偷的東西,但是卻被公投判處死刑。這種沒有程序的正義,甚至都不能稱之為正義的行為,是為現代國家所摒棄的。

因此辯護權是人權,每個人身為個體,都應該享有這項權利。壞人同樣也是人,應該得到相應的辯護。

就算他殺了人,也應當得到相應的辯護權利。殺人肯定會被認定為有罪,但是應該判處怎麼樣的刑罰又是另外一回事。如果沒有專業的律師辯護,他們的權利如何得到保障呢?

律師是一種職業

既然法律規定了律師的制度,法律以及社會就賦予了我們律師相應的角色。律師法規定的職業道德可能與社會的道德並不完全吻合。很多人常常用道德綁架律師,你們為什麼要為壞人辯護?理由很簡單,律師的職業道德就是盡心盡力為自己的當事人服務,維護他的合法權利。

為有罪的人辯護,你們對得起良心嗎?經常有人會反問律師這樣的話。而我卻想說,正是因為良心的要求,我們才會為有罪的人辯護。因為即使他犯了罪,他也有基本的人權。

總結

說了這麼多,我們再來看看律師到底該不該為殺人犯辯護?

我想反問一句,如果當你或者你的家人受到了冤枉,被當作殺人犯。你是否希望有人幫你辯護?能夠得到法律公正的裁判?

答案顯而易見,我相信每個人都希望得到律師的辯護。因為首先在法院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確定為有罪。即使確實犯了罪,也應當有基本辯護權利,來保證司法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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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講法


天平有兩端,必須重量相等才能平衡。司法也有兩端,懲罰殺人犯是警察和法官的事,而辯護則是律師的事。

律師為殺人犯辯護的制度,不是為了放縱殺人犯,而是為了制衡警察和法官。試想,如果律師今後都不給殺人犯辯護,那警察和法官是不是能隨便給人安上故意殺人的罪名,不受任何質疑和監督。

凡是有權力的人,幾乎無不濫用權力,他們對權力的使用也是無限制的,一直到遇到界限時才會停止,若是沒有界限,他們會一直使用下去。而律師,就是為了劃出司法的界限而生。

一,律師不是沒有底線和原則的辯護。一個殺人案件,律師可以選擇接與不接,如果律師覺得此人罪大惡極,完全可以不接案件。

二,律師的任務,不是伸張正義,而是合法的幫助委託人。代理案件時,還不能確認嫌疑人是否有罪。而他的工作,就是用自己的知識和經驗為委託人洗脫嫌疑。即便律師知道委託人確實是殺人犯,他還有為這個殺人犯爭取較有利處罰的義務。

比如一個好人,為民除害殺了一個壞人。但法官沒有考慮到這一點,那律師就應該通過辯護來提醒法官,為委託人爭取較輕的處罰。

三,律師為殺人犯辯護,應該受法律保護。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在辯護中掌握的證據,可以爛在肚子裡不報告,不追責。這是很有必要的,只有這樣,律師才能放心大膽的辯護,不怕警察和法官,天平的兩端才能平衡。


棒棒大能貓


何為律師?律是律己,也就是律法,師是教師,導師,是引導和教人的老師。律師為殺人犯服務,是法律賦予他(她)們的權利,同時也是他(她)們職責,當然也是維護法律尊嚴和公平公正的執行者。至於殺人犯一詞,那是在判刑後所執行罪刑的人,如果律師在為執行罪刑殺人犯服務,這就說明此案有很多問題存在,我想信法律對任何人都是公平公正的。


風月紳士


人人生而平等,公民享有基本的人權,這是絕大多數國家的普世價值觀。中國也不例外。對於那些犯重罪和殺人的人,律師應不應該幫他們?就要分析一下,他到底是不是一個受法律認可和保護的人。

我們都知道法律中一個重要原則,叫疑罪從無。當一個人還是犯罪嫌疑人的時候,不管我們多麼懷疑就是他殺了人,做了惡性的案件,他畢竟是嫌疑犯,要未經審判,他就是無罪的,所以他還是具備基本人權的。既然有這些基本的權利,那麼他當然就能接受律師服務。

其實,國家的司法是否公正,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內容的公正和程序的公正。

有的時候,程序的公正,比內容的公正更加有價值。比如一些看起來毫無破綻的案件,10年20年以後發現居然是錯的。如果我們能在司法程序上能保持公正的話,就會在很大程度上避免這些悲劇的產生。程序公正公平才能帶來真正的公正公平。

我們每一個公民,其實都應該想一想,你不會永遠處於一種狀態。我們假設,很有可能在某個時間,你也會成為別人眼中的所謂犯罪嫌疑人(雖然幾率很小很小,但誰知道呢)。那麼請問,你是不是需要律師的服務呢?將心比心換位思考,我們就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所以法律上規定,律師不得歧視犯罪嫌疑人,依舊需要給他們提供司法辯護。

從另一個角度上來說,我們尊重的不僅是一個獨立的個體人,更是作為法律意義上的共性人。律師給嫌疑人做司法辯護,正是體現了他的專業素質。法不容情,法律自有它的規律,原則,規章和條例。過度的義氣和感情用事於事無補,殊為不當。所以我們有時候是處於一個認知誤區內的,容易用情緒代替了理智,用個體代替了一般,用價值判斷代替了法理,只是我們有時候沒有覺察到而已。

綜上,律師肯定是應該給那些犯罪嫌疑人、包括重罪嫌疑人,提供司法辯護服務。這樣,才能在整個社會中,形成一個真正的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平的大環境,體現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公平公正原則。


左思右行


律師,是一種特殊的職業。他的職責是維護人權和法律的公正。殺人犯,也是人,也需要公平正義,也需要保護自身的權益。法律,有時會被權利左右,有時,會辨不清供詞後的假像。為殺人犯辯護,可以進一步甄別偵查、起訴階段的證據和程序,從而避免一些冤假錯案,使量刑更準確。律師辯護制度代表著法律的進步和社會的進步,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


杏林啄木鳥


律師應該為殺人犯進行辯護

殺人罪是嚴重刑事犯罪,我國刑法規定殺人罪可判處死刑。

律師為殺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進行辯護就可以糾正司法機關錯捕、錯訴、錯判、錯殺。


律師以案說法


“殺人犯”?在法院未判之前,沒有殺人犯一說,那怕所有的人親眼看到某人殺人都不能稱之為殺人犯,只能稱為犯罪嫌疑人。

律師是為當事人服務的,誰委託為誰服務,不是為法律服務的,更談不上為為公平正義服務,準確的說,律師是利用法律為委託人謀取利益,如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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