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6 ​2670萬元,仁壽縣法院開出最貴“罰單”

12月16日上午,仁壽縣法院對四家液化氣公司及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公開宣判。其中,石某一等10人構成惡勢力犯罪集團。

​2670萬元,仁壽縣法院開出最貴“罰單”

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四被告單位主要負責人成立仁壽縣液化石油氣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石某一擔任“協會”會長,石某二、陳某某、徐某為副會長。在沒有檢查、處罰等權力的情況下,“協會”違規組建市場巡查部,採用跟蹤、攔截、堵門、強行檢查等方式對全縣液化氣市場進行監督、檢查,非法控制全縣液化氣市場。2017年初,協會籌備期間,四公司為了提高利潤,開始在液化氣中違規超標添加二甲醚,經有關部門抽樣檢查,均為不合格。2017年4月-2018年9月期間,四公司共銷售液化氣5306餘萬元,獲利1111餘萬元。同時,四家公司負責人多次向相關工作人員行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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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共同故意實施生產銷售偽劣產品、尋釁滋事、行賄等犯罪活動,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的不同及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對四家液化氣公司判處罰金1400萬元至330萬元不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尋釁滋事罪、行賄罪對被告人石某一等15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判處罰金2670萬元至15萬元不等。這也是仁壽縣法院開出的最高“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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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壽縣法院副院長汪智勇:此次公開宣判體現了我們仁壽縣人民法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犯罪、推進掃黑除惡的決心。下一步,我們將繼續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準確、有力懲處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推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不斷實現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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