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退休職工的供暖費用是否應由單位報銷

【案例】老王系北京市某國企的退休職工,於2005年退休,居住於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該小區居住的多為該國企的職工,老王在職期間所居住房屋的供暖費均由單位負擔,單位與小區的供暖公司簽訂有供熱協議,在每個供暖季單位均直接向供暖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費,並且老王退休後一直到2010年期間的供暖費也均由單位負擔。但2010年之後單位不再向供熱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費,導致供熱公司直接向老王追索供暖費,後老王自行繳納了2010年至2013年共計3個供暖季的供暖費,但老王認為其在職期間以及退休後一段期間內單位都為其報銷了供暖費,這是單位向其提供的福利,不能隨意取消,所以就起訴至法院要求單位支付其2010年至今已支付的供暖費用。後來,在審理此案的過程中,陸續有該單位的其他退休職工起訴到法院,情況和老王一樣,都要求單位支付供暖費。

【審理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老王與單位雖未簽訂相關協議明確約定由單位承擔其供暖費,但是老王在職期間以及退休後一段期間內的供暖費都由單位負擔了,所以單位實際上向老王提供了負擔供暖費的福利待遇,現單位要求取消該項福利,缺乏正當充分的理由,從勞動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發,單位仍應承擔老王的供暖費,最後判決單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間3個供暖季的供暖費。

【法官提示】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熱採暖管理辦法》對於退休職工的供暖費如何負擔未作出明確規定,該辦法僅規定:“用戶與供熱單位簽訂合同的,由合同約定的交費人支付採暖費。未簽訂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權人或者承租政府規定租金標準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規定支付採暖費。採暖費由用戶所在單位負擔的,單位應當負擔。”故應該按照供暖協議的約定確定交納供暖費的義務主體,因此除職工所在單位與供熱單位簽訂供暖協議的情形外,職工的供暖費都應該先由個人負擔。若單位為職工負擔供暖費的,則由職工先行繳納,再向單位報銷此項費用。由於該辦法未就退休職工的供暖費如何負擔作出明確規定,有些單位出於降低經營成本的考慮在職工退休後即取消其報銷供暖費的福利。很多退休職工的供暖費多年來都是由單位負擔的,其收入較在職期間有較大幅度的減少,改由個人負擔必然對其生活造成一定影響,導致很多年事已高、經濟基礎薄弱的退休職工無力負擔供暖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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