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7 退休职工的供暖费用是否应由单位报销

【案例】老王系北京市某国企的退休职工,于2005年退休,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该小区居住的多为该国企的职工,老王在职期间所居住房屋的供暖费均由单位负担,单位与小区的供暖公司签订有供热协议,在每个供暖季单位均直接向供暖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并且老王退休后一直到2010年期间的供暖费也均由单位负担。但2010年之后单位不再向供热公司支付老王的供暖费,导致供热公司直接向老王追索供暖费,后老王自行缴纳了2010年至2013年共计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但老王认为其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单位都为其报销了供暖费,这是单位向其提供的福利,不能随意取消,所以就起诉至法院要求单位支付其2010年至今已支付的供暖费用。后来,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陆续有该单位的其他退休职工起诉到法院,情况和老王一样,都要求单位支付供暖费。

【审理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与单位虽未签订相关协议明确约定由单位承担其供暖费,但是老王在职期间以及退休后一段期间内的供暖费都由单位负担了,所以单位实际上向老王提供了负担供暖费的福利待遇,现单位要求取消该项福利,缺乏正当充分的理由,从劳动者退休待遇不降低的角度出发,单位仍应承担老王的供暖费,最后判决单位支付老王2010年至2013年期间3个供暖季的供暖费。

【法官提示】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对于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未作出明确规定,该办法仅规定:“用户与供热单位签订合同的,由合同约定的交费人支付采暖费。未签订合同的,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承租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规定支付采暖费。采暖费由用户所在单位负担的,单位应当负担。”故应该按照供暖协议的约定确定交纳供暖费的义务主体,因此除职工所在单位与供热单位签订供暖协议的情形外,职工的供暖费都应该先由个人负担。若单位为职工负担供暖费的,则由职工先行缴纳,再向单位报销此项费用。由于该办法未就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如何负担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单位出于降低经营成本的考虑在职工退休后即取消其报销供暖费的福利。很多退休职工的供暖费多年来都是由单位负担的,其收入较在职期间有较大幅度的减少,改由个人负担必然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很多年事已高、经济基础薄弱的退休职工无力负担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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