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9 “老賴”拆遷所得遭執行 家人執行異議被駁回

因拒不償還借款,債務人孟某某名下拆遷所得的四處房產以及補貼賠償款33萬餘元被法院依法查封和凍結,其妻子、子女、父母及姐姐以被查財產為共同共有名義提出異議。日前,固鎮法院經審理查明後,對此項異議依法駁回。

據悉,孟某康妻子徐某某及其親屬等6人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確認固鎮縣某安置小區26號樓1單元603、604號,2單元801、802號房屋及拆遷補償款334743.68元屬於6原告和孟某某共同共有,並停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原來孟某某與陳某之間的借貸糾紛一案已由固鎮法院判決結案並進入執行程序。在執行過程中,固鎮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對上述房屋予以查封,對拆遷補償款予以凍結。但這些財產屬於6原告與孟某某共同共有,而孟某某向陳某的借款屬於其個人債務,因此應當停止執行。

陳某辯稱,承認涉案財產屬於6原告與孟某某共有,但孟某某向陳某的借款系用於其家庭生產經營,且是用其自家的養豬場和住房作為抵押,理應認定孟某某向陳某的借款屬於其家庭共同債務,應當以共同財產償還。因此,法院的執行是正確的,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就涉案財產主張與被執行人孟某某共有,被告承認原告主張的共有的事實,但共有不能排除強制執行。因此,原告要求停止執行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故依法駁回原告徐某某等6人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由徐某某等6人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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