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隨著知識經濟的到來,人力資本在企業的經營發展中的作用越來越大,現代企業的經營管理中,對知識性人才進行股權激勵已經成為常規性的制度建設。而員工的持股方式的選擇和設計也是非常關鍵的一個環節,持股方式設計是否科學,直接決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效果和管理效率。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目前,企業股權激勵計劃常見的持股方式主要有兩類:自然人持股和平臺持股。自然人持股包括激勵對象個人直接持股和他人代持股份;平臺持股主要包括公司制平臺、合夥制平臺、資產管理計劃平臺。如下圖所示: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平臺持股中,公司制企業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經營規範要求較為嚴格,管理成本較高,不適宜做持股平臺,公司制企業一般採用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臺。

合夥制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由於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GP)執行合夥事務,而有限合夥人(LP)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所以普通合夥人可以通過較少的出資控制合夥企業,因此有限合夥企業成為合夥制平臺常見的組織形式

資產管理計劃一般採用信託、資管計劃、契約式基金等金融工具做為持股平臺,一般是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常用的持股方式,而擬上市公司因證監會對股權明晰的要求,明確禁止信託持股情形,而資管計劃和契約式基金雖無明令禁止,但有股權不清晰的嫌疑,一般在IPO過程也會被清理。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以下主要探討自然人持股、有限公司持股和有限合夥企業持股三種持股方式的特點,從稅負和公司治理的角度進行分析比較。三者的對比分析簡圖如下所示: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自然人持股

自然人持股包括個人直接持股和代持兩種。

個人直接持股是指激勵對象通過變更工商註冊登記,直接將主體公司的股權登記到員工個人名下的持股方式。

特點:具有所有股東權力,激勵力度最大;完全由員工個人支配處置,歸屬感最強;稅負最低;操作最簡單方便。

代持是激勵對象的股權由他人或機構(公司)名義上持有,實質上激勵對象通過與代持人簽訂代持協議的方式持有股權。股權代持是合法的,我國法律有司法解釋保障隱名股東的權利。

特點:(1)存在一定風險:有名義股東竊奪股權風險;上市不規範風險,上市必須代持還原,清理代持現象;(2)操作最為簡便,由名義股東進行註冊,激勵對象與名義股東簽訂代持協議即可。

自然人持股的所得稅負

股權轉讓所得稅

(1)一般股權轉讓: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明確規定,個人轉讓股權,以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財產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2) 限售股股權轉讓: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的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應納稅所得額=限售股轉讓收入-(股票原值+合理稅費)

因此,員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個人所得稅率20%;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個人所得稅率10%;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個人所得稅率為5%。

自然人直接持股不利於公司治理

(1)自然人直接持股使股權分散,削弱實際控制人的控制權,如自然人股東太多,會分散股權,增加管理難度,影響決策效率。

(2)員工直接持股使股權固化在固定的人身上,容易造成持股員工“搭便車”而懈怠,持續激勵效果較差;另一方面公司失去主動權,容易造成持股員工上市套現走人,不利於員工留存,影響公司市值管理。

(3)員工股權的進入和退出均會造成公司股權結構的變更,股權轉讓頻繁,手續複雜,不利於操作。如果員工不配合股權變更手續,還會引起法律糾紛,耗時耗力。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有限責任公司持股

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是指設立一個公司制企業去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員工通過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權,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持股的稅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是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有限公司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有限公司作為持股平臺有雙重稅負

股權轉讓所得稅:

有限公司採用“先稅後分”原則,當有限公司對外轉讓公司股權時,有限責任公司按2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公司向自然人股東分紅時,自然人股東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因此,在不考慮稅收優惠和稅務籌劃的前提下,綜合稅率為:1-(1-25%)×(1-20%)=40%

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2007)第二十六條,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因此,有限公司持股平臺取得股權分紅時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持股平臺內部分紅時,自然人股東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有限公司持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有限公司的治理按照《公司法》規定執行,修改章程、增資、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等重大事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一般事項需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因此,實際控制人要掌握持股平臺的控制權至少需要持股平臺公司1/2以上的股權

,若員工持有平臺公司的股權比例超過1/2,則原股東或公司管理層有可能會失去該部分股權對應的表決權。

另外,有限公司內部管理需遵循《公司法》規定執行,比如需設立三會一層的組織架構,分紅前需提取稅後利潤10%作為法定公積金,股權轉讓時需要其他股東放棄優先受讓權等限制。

如何設計既控制風險又保障效果的持股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是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員工通過持股有限合夥企業的出資份額的方式,間接持有主體公司的股權,是間接股東。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的稅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無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所得利潤先在合夥人中分配,再按由合夥人以自己的名義申報納稅。

股權轉讓所得稅

根據《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91號文”),“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說的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因此,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時,自然人合夥人按5%-35%的累進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有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在有限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時,對有限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35%的累進所得稅。上海、深圳均按此規定徵稅。有部分地方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如天津、北京、青島。

股息紅利所得稅

根據《關於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以下簡稱“84號文”),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2011)第三條第五款,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因此,自然人通過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時,從主體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的個人所得稅率為20%。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對公司治理的影響

1、操作性強。有限合夥企業遵循《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執行,相比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從設立到日常運營都較為簡易,可以通過約定《合夥協議》的方式確定管理規則,利潤分配和財產份額的轉讓操作更為靈活易行。

2、易於股權管理。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少量的出資完全掌握持股平臺的控制權,達到分利不分權的目的。實踐中可以由實際控制人擔任普通合夥人作為股權激勵的“股票池”,員工股權進入和退出都通過普通合夥人轉讓財產份額來實現,更利於股權集中管理。

結論

  • 自然人直接持股,激勵性最大,管理難度最大,稅負最低。適用於激勵對象較少(3-5人),在公司重要性很大,人品能力過硬,與實際控制人屬於合夥性質的情形。一般情況的股權激勵都不建議採用。
  • 相對於自然人直接持股,平臺持股更便於股權的控制和管理。
  •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比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在稅負和公司治理上都有明顯的優勢,也是目前市場上運用最為常見的持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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