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4 公職人員的衣食住行之“食”——哪些飯局不能去

公職人員的衣食住行之“食”——哪些飯局不能去

【一】不準參加公款宴請

釋義:公務接待必須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格控制接待範圍和接待標準。超範圍、超標準安排的公款接待,應屬於公款宴請。

【二】不準接受企業安排的吃請

釋義:到企業開展公務活動,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三】不準到企業搞變相吃喝

釋義:公務用餐應安排在單位內部接待場所或者政府定點採購的飯店,不得利用企業的招待場所搞變相吃喝。不得參加由企業組織的宴請活動,更不得要求企業為單位或個人的宴請活動買單。

【四】不準接受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

釋義:當事人、請託人、利害關係人以及管理服務對象安排的吃請,應當拒絕。對於其他吃請人情況、吃請動機、吃請範圍不明的飯局,也應自覺迴避。

【五】不準接受可能影響公務執行的吃請

釋義:執行特定公務期間,除了正常公務接待,應拒絕其他一切可能影響正常公務活動的吃請,更不得藉機大吃大喝。

【六】不準用公款宴請私客

釋義:公務接待對象是指到本單位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彙報工作等公務活動,經批准按規定予以接待的人員,非上述對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務接待。

【七】不準參加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

釋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應提倡簡樸,防止大操大辦、大吃大喝。對於他人大操大辦的婚喪喜慶宴席,不盲目捧場,應自覺迴避。

【八】不準參加各類帶有斂財性質的宴席

釋義:借舉辦各類宴席之機,收受平時無正常人情往來對象所送的禮金,是一種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公職人員既不應舉辦這類具有斂財性質的宴席,也不應參加。

【九】其他需警惕的情況

不準上下級之間搞相互吃請

釋義:確因公務活動,需上級單位或下級單位接待安排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並嚴格控制陪餐人數。上下級之間,不應安排其他無實質性公務活動的相互吃請。

不準同城之間安排公務用餐

釋義:市區或同一縣(區)各部門之間的公務活動,應個人自行安排用餐,既不得使用本單位公款買單,也不能接受公款接待。

不準接受基層單位吃請

釋義:到基層單位開展公務活動,確需接待安排的,原則上應在基層單位公務灶等單位內部食堂就餐,不得讓基層單位安排宴請。

不準接受異地接待

釋義:到轄區以外的地方開展公務活動,應按照公務出差有關規定自行安排用餐。確因條件所限無法自行安排用餐的,出具公務函後可由對方單位按公務接待標準安排,但不得接受公務活動區域之外的異地吃請。

不準接受村級組織安排的吃請

釋義:到村級組織開展公務活動,原則上應自行安排用餐,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請;確需對方協助安排的,應自行支付餐費。

不準公務外出期間公款吃請

釋義:外出參加會議、考察和學習培訓等活動,應嚴格遵守有關紀律,不得藉機相互吃請;更不得公款吃喝,不得用公款報銷應該由本人支付的用餐費用。

不準參加帶有公務接待性質的夜宵

釋義:公務接待不得安排夜宵。以任何理由產生的夜宵費用,均應由個人支付,不能公款報銷。

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宴請私客

釋義: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必須用於本單位正常的公務接待,不得用於接待本單位幹部職工的私客,也不得出借給外單位人員接待私客。

不準在內部接待場所搞變相吃喝

釋義: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或超標準裝修、裝飾單位內部接待場所,同時內部接待場所必須嚴格按照公務接待標準,不得變相搞大吃大喝。

不準參加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的吃請

釋義:公務接待不得使用私人或企業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公職人員不得出入私人會所,更不得在私人會所、高消費娛樂場所安排吃請或參與他人安排的吃請。

不準參加同學會、老鄉會等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

釋義:私下聚會也要注意參與對象,除了客人來訪、朋友聚會等正常人情接待往來,其他以同學會、老鄉會等名義舉辦的明顯帶有小圈子性質的聚餐活動,應明確拒絕或自覺迴避,更不得以權謀私、用公款買單。

不準參加其他違反規定、有損形象的吃請

釋義:吃請聚會既要遵守黨紀條規,分清時間場合;也要尊重當地一些風俗習慣,注意社會影響。對於一些明顯違反紀律規定、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損害黨員幹部隊伍形象的飯局,應自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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