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案例
小張,戶籍在廣西南寧市。1991年出生,身世較為悲慘。2000年患上精神病,隨後其父親、母親分別與2010年、2013年先後死亡。 2016年12月11日,小張突然發病,在路上將行人程多金打傷,造成對方臉部骨折,輕微的腦震盪。隨後,程多金在警方的幫助下,找到了小張的姑姑小丘,要求他們賠償損失。
鑑於這種情況,小丘該如何處理?
本案涉及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方面。依法律規定,小張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般來說,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小張監護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承擔賠償責任,但姑姑小丘不在監護人的範圍之內,小丘不必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小張自己有財產的,以其自己的財產支付賠償費用。
二、刑事責任方面。毆打他人臉部導致骨折,涉嫌故意傷害,如果構成輕傷,應負刑事責任。如果小張經精神鑑定,不必負刑事責任,但是具有繼續危害社會的可能,依法律規定也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性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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