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山ln
一、你說出借賬戶,那麼我就要問:這個出借的賬戶裡面有沒有賬戶所有者的資金,如果有,那就不是出借賬戶
什麼是出借銀行賬戶?出借銀行賬號是指個人或單位未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將自己的個人賬戶或單位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自己在銀行申請一個銀行賬戶,但沒有使用,或者將賬戶裡面的資金轉出後,將賬戶即密碼交給他人,由他人使用這個賬戶進行其自己資金的存取或者轉賬行為,這才是出借賬戶。
如果賬戶裡面有資金,賬號的所有者將賬戶及所存資金提供給他人使用,那就不是出借賬戶,而是出借資金了。
賬戶只是一個存放資金的形式。
我把賬戶及賬戶密碼交給你,你擁有了使用這個賬戶資金的權利,這其實是一種資金的管理行為,不是賬戶的管理行為。
二、黃某明和高勇之間是否是委託管理證券賬戶的關係
委託管理證券賬戶是很專業的事情,如果沒有簽署委託協議,那僅靠空口是無憑的。
黃某明稱該賬戶是由其母親管理,又稱其與高勇並不認識,那麼顯然,黃某明與高勇之間是不會存在什麼委託協議的。
黃某明與其母親之間是否有協議?
黃某明的母親與高勇之間是否有委託協議?
一個母親是否有權將兒子的賬戶全權委託給一個兒子根本不認識的人?
看看協議也許就能一目瞭然。
三、黃某明是否應該受到處罰,其實很簡單,一切都在於證據
基於第一點:戶主的賬戶及資金被利用了操縱證券市場,戶主享受了盈利及虧損,那麼,就什麼都不要說了,有什麼責任就承擔什麼責任,委託也不行。因為在法律上,即使是放任,那也是主觀故意的一種。
基於第二點:僅僅是賬戶,裡面沒有資金,那就只是出借賬戶的問題,不會有操縱證券市場的問題了。
我們相信這個問題及黃某明的答案會不斷完善,但事實存乎一心,事實存乎於協議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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