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8 如何開徵房地產稅:框架、理由和影響分析(12年前的內部報告)

點擊上方“金羊毛工作坊”關注我們

十幾年前拿出來的方案和框架依舊不過時。

在這份稅制設計方案中,調節收入差距成為房地產稅的重要出發點,應保證"富者多交",符合"二八原則",20%的高收入者承擔80%的稅收。財富多的家庭多交房地產稅,有利於調節社會收入差距。這也是開徵房地產稅的重要目標之一。各地居住條件低於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無需納稅或只需交納很少的稅。

對於那些反對聲音,尤其是認為70年有限使用權和土地出讓金的存在讓房地產稅立法依據變得不是很充足的解釋——

“土地出讓金與房產稅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土地出讓金是國家作為國有土地的所有者在進行土地出讓時應取得的收益,是應該繼續保留的,不存在與房產稅合併的問題。但目前土地出讓金一個重大的缺陷是一次性來收取。土地出讓金實際上就是地租的概念,土地出讓金一次性徵收就相當於把未來70年的地租都一次性預收了,這就造成財政機制上現任政府“寅吃卯糧”,把未來政府應獲得的收益都納入現階段的財政收入了。所以,應主張土地出讓金的收取跟房地產稅改革應同步進行,也就是說土地出讓金也要分年收取。”

林家彬:開徵房地產稅的框架和理由

本文發表於《中國改革》雜誌2010年第8期 作者為國研中心研究員

開徵不動產性質的房地產稅,抑制房地產投機,調節收入差距,給地方政府以穩定稅源。

近年來中國房地產市場價格快速上漲,關於房地產政策的討論成為熱門話題。2010年5月底,國務院在批轉發改委《關於2010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的意見》中再次明確提出要"逐步推進房產稅改革",又引發了關於開徵房地產稅的利害得失的新一輪熱議。

包括筆者在內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曾於2004年~2006年期間對房地產稅做過系統研究,其內容涉及房地產稅的基礎理論、稅制設計以及開徵後的可能影響。縱觀當下的眾說紛紜,實際上均未超出當初研究的範圍。

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炒一遍"冷飯",以我們當初的研究結論為基礎,論述一下開徵房地產稅的積極影響,並藉此回答一些人對開徵房地產稅的擔心和質疑。

首先,簡要介紹我們此前對房地產稅框架性設計的相關要點。

(1)房地產稅是財產稅性質的賦稅,其課稅對象是企業和個人所擁有的不動產。

(2)房地產稅不是"將一次性收取的土地出讓金分年收取",土地出讓金屬於地租的範疇,"租"與"稅"有本質的不同。

(3)在不動產的保有環節,將現有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合併為統一的房地產稅,簡化稅種,徹底改變目前房地產稅制流通環節畸重、保有環節畸輕的現狀。

(4)以房地產的市場評估價值為計稅依據。同時規定一定額度的免徵額,以體現保障公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取向。

(5)對每個納稅主體以其擁有的全部房地產價值作為徵稅對象。

(6)免徵額和稅率的設計要使結果大體符合"二八原則",即80%的稅收來自20%的納稅主體,各地居住條件低於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無需納稅或只需交納很少的稅。

(7)對於稅率和免徵額的確定,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由裁量權。

(8)房地產稅作為地方稅,併成為級次較低的地方政府的主要稅收來源。

(9)首先對工商企業所屬不動產和城市高檔居住用房開徵,然後逐步將其他居民用房等納入徵收範圍。

(10)在開徵房地產稅的同時,全面清理現行房地產稅費,做到有增有減,不提高總體稅負水平。

開徵房地產稅可抑制投機,調節收入差距。

房地產兼具消費品和投資品的雙重屬性。房地產市場上的需求,也可分為自住性需求和投資性需求兩種。眾多事實表明,中國房地產市場中投資性購房需求佔總需求的比重正在上升,投機因素的加大,使房地產市場中的泡沫成分已不容忽視。

開徵房地產稅,好處之一在於改變房地產投資的相對優勢,進而抑制投資需求。

這是因為,房地產稅的開徵一是減弱了投資人對物業區位升值的分享。如若房產價值提升,則房地產稅負相應加重,持有成本增加,投資回收期延長;若房屋價值穩定或下滑,則房地產稅負平穩或偏低,但投資處於失利狀態。二是降低了房地產投資的稅負優勢。在開徵房地產稅前,與生產性投資相比,由於房屋所有人可不繳納所得稅,從而使投資擁有房地產坐待升值,由於不必為保有納稅而成為更加"合算"的投資選擇。

好處之二是有利於調節收入差距。

不動產是居民財富最主要的形式。在我們的稅制設計方案中,應保證"富者多交",符合"二八原則",即20%的高收入者承擔80%的稅收。財富多的家庭多交房地產稅,有利於調節社會收入差距。這也是開徵房地產稅的重要目標之一。

開徵房地產稅有利於抑制奢侈性需求。房地產稅的開徵初期,別墅等高檔物業可能被首先列入徵稅範圍。稅負的增加將在一定程度上抑制過分奢華的居住需求。也就是說,房地產稅的開徵,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手段抑制富人過度佔有資源,特別是佔有優質資源;另一方面可以使政府獲取更多的資源,完善住房保障體系,幫助低收入階層和住房困難群體獲得住房或改善住房條件。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地產稅採用累進稅率,則其抑制投資性需求和奢侈性需求的作用都將增強。但累進稅率存在著累進級距不易把握、計算比較複雜、徵稅成本相對較高、有可能打擊納稅人的生產經營積極性的缺點,還需進一步深入探討。

開徵房地產稅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自住性需求的實現。本課題組在設計房地產稅制度時的一項重要考慮是,體現國家保障居民基本居住需求的政策導向,各地居住條件低於平均水平以下的居民,無需納稅或只需要交很少的稅。同時,新型房地產稅的出臺還將伴隨著房地產交易環節稅費的大幅度清理和廢止。

這樣,與現行房地產稅費制度相比,過去在購房時須由購房者直接承擔的那部分稅費負擔將大幅度減輕。這樣的制度設計,特別對於中等收入水平的居民而言,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於其自住性需求的實現。

開徵房地產稅有利於增加二手房供給,提高住宅利用效率。從流動性的角度考慮,開徵房地產稅,可增加投資者的持房成本,加快將房產投入市場的速度,有助於抑制房地產泡沫,促進房地產業的健康發展。

以北京為例,2006年北京二手房總存量大約有500萬套,按照6%的正常流轉量計算,當年二手房交易量應在30萬套左右,但是實際上北京二手房2006年的交易量僅為7.5萬套。究其原因,根本還是保有環節無負擔以及房價的快速上漲。

一旦開徵房地產稅,這將增大業主的持有成本,房產所有者將有動力充分利用閒置的資源,或把閒置的房產轉移給具有實際需求的人,從而提高房產資源的利用率。同時,由此帶來的二手房市場供應量的增加對穩定房價具有十分積極的意義。

更為深刻的影響是,對企業與居民的不動產開徵財產稅性質的房地產稅,將有力地推動各級政府加強對財產權(物權)的保護,而這是市場經濟的基石。房地產稅將成為地方政府穩定的財政收入來源,有利於建立"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管理體制,理順各級政府間的關係,增強政府的執政能力。

房地產稅的開徵,將為地方財政提供相對穩定的稅收,成為較低層級政府的重要財源,使得地方政府有動力調整以工商業發展為中心的政策導向,為住宅建設與人居環境改善投入更多的資源和資金,增加對住宅用地的供給。

同時,環境汙染與土地資源浪費的減少,將從整體上改善居住條件與環境,使房地產總值進一步提升,進而提升物業稅的稅收收入,使整個社會的經濟發展步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更多金融市場分析,歡迎點擊“閱讀原文”,加入我的圈子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