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我被法院拉黑名單了怎麼才能解除?

陳名芳


當事人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怎麼解除呢?

按現行法律規定,有三種途徑可以從老賴黑名單中撤下。

第一種是當事人自覺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確定的義務,辦理結案手續,然後就可以撤下黑名單,解除限高令。

第二種是被執行人主動和申請執行人協商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經申請執行人同意可以從黑名單撤下。

以上兩種屬於正常的撤下程序。

第三種是人民法院辦理案件終結程序,然後將被執行人從失信被執行人黑名單撤下。這種情況,一般是被執行人死亡或嚴重殘疾,不可能履行任何義務的情況下才會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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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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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按照法院判決書或者調解書確定的內容履行義務,才能刪除“黑名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規定:失信被執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有關信息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經申請執行人確認履行完畢的;(三)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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