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01 那些侵吞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人該當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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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侵吞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人該當何罪?

在宋玉成律師接待的所有當事人中,無一例外都是遭遇到了房屋徵收補償不合理的情況。但大多數情況下,不是說這筆補償款沒有,而是明明有這筆錢,但最後沒有落到老百姓的手裡。這筆錢從產生,到最後的去向,有很多時候都是模糊不清的,沒有給到老百姓手裡,那就是有人侵吞了這筆錢。法律是維護正義的最後防線,如果遇上這樣不公正的事情,一定要將侵吞補償款的人繩之以法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那些侵吞房屋徵收補償款的人該當何罪?為了侵吞這筆補償款,有些蒼蠅蛀蟲費盡了心機,玩出了各種各樣的花樣。一般來說,違法使用徵收補償費用的行為主要有貪汙、挪用、私截留和拖欠五種方式。

貪汙,是指負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將房屋徵收拆遷補償費用非法佔為己有的行為。挪用,是指負有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職責的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自己的權力或職責上的便利,將經手的房屋徵收補償款挪作他用。私分,是指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私分給個人的行為。截留,是指負責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單位利用管理房屋徵收補償費用的便利條件,將本應發放給被徵收人的徵收補償費用留歸本單位使用。拖欠,是指負責發放徵收補償費用的單位不按時將徵收補償費用發放給被徵收人。

房屋徵收的原因只能是出於公共利益,所以被徵收人是為了公共利益,基於社會和國家發展的需要,才放棄自己的私有財產的。法律明確規定了要給予被徵收人合理的補償。侵吞補償款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使被徵收人不能及時、完整地獲得徵收補償款,也嚴重損害了國家工作人員的廉潔性

市、縣級人民政府和房屋徵收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徵收部門委託的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存在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情況的:首先應當採取措施糾正其錯誤行為,儘量避免造成損失,責令其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並且還應當對有關責任單位予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若造成了實際的損失,應當予以補償;如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但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具體實施的時候,常常有企業的身影,對於企業工作人員能不能同樣追責呢?這可以通過一個案例來告訴大家:2015年,宣城市國土資源局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委託宣城市房屋拆遷服務部拆遷,並委託該拆遷服務部代為發放拆遷戶的補償款。該拆遷服務部員工徐某

受單位委託,以單位的名義,分三次從宣城市土地收購儲備中心領取應付給拆遷戶的拆遷補償款100多萬元。王某領取了上述補償款後,私自扣下13戶的拆遷補償款共計70多萬元,全部用於賭博。

13戶拆遷戶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向區檢察院進行檢舉,宣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身為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構成挪用資金罪,法院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年,並責令其退賠13戶拆遷戶經濟損失。

宋律師提醒大家,前面說的五種侵吞補償款的違法行為,法律都有明確的規定予以嚴厲的懲治,如果遇到類似情況,一定要及時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讓違法犯罪者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讓自己也拿回該得的徵收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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