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27 抑鬱症女子墜亡引發訴訟

一女性抑鬱症患者從六樓的家中跳下身亡。因認為女婿見死不救,其行為與女兒跳樓有直接關係,女子的母親起訴女婿索賠死亡賠償金等共60萬元。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開庭審理該案。

抑鬱症妻子跳樓身亡

張娜與呂軍(均為化名)結婚已有20餘年,二人居住在石景山某小區。9年前,張娜在醫院查出患有抑鬱症,後一直在接受藥物治療。2017年5月29日一早,張娜從六樓的家中跳下。路人發現情況後,立刻報了警。經鑑定,張娜符合高墜致顱腦損傷死亡。

回憶張娜的生前行為,呂軍稱並未感到異樣,只是事發前一天自己曾被莫名澆了一頭熱水。“她說看到我在吃東西,就有一股無名火、邪火,控制不住就澆了我一頭水。”呂軍說,當時自己傷得不重,又考慮到妻子患有抑鬱症,就原諒了她。呂軍的代理律師當庭否認夫妻倆曾因此事有過口角。不過,其鄰居在一份筆錄中提到,當天聽到樓上有爭吵聲。

“她還半夜來到我的房間,說不想活了。”呂軍回憶說,自己當時睡得迷迷糊糊,安慰張娜不要多想,讓她趕緊睡覺,張娜就回到了她自己的房間。張娜母親認為,呂軍知道張娜有尋死念頭,但他對患病的張娜未予理睬。

“那天上午10點左右,我正在客廳吃早飯,她走進我的房間並帶上了門,當時我沒太在意。”呂軍在一份筆錄中提到,自己聽到屋裡沒動靜後,就趕緊進屋查看,發現張娜已經跳樓。

但張娜母親認為,是呂軍只顧自己吃飯,繼續吵架激怒了張娜,才致使她墜樓身亡。“呂軍對張娜未盡到扶養、照顧、保護的義務,其行為與張娜的死亡有直接的法律關係。”跳樓事件發生後,張娜母親、張娜弟弟將呂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5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

丈夫是否有責任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張娜夫妻的感情好壞問題各執一詞。

“他婚後經常毆打、折磨張娜,致使張娜患上了抑鬱症。”張娜母親表示,張娜夫妻關係並不好,婚後兩人長期分房睡,呂軍對張娜不管不問,也從不陪她去看病。呂軍沒有固定工作,還堅持買二套房,導致張娜經濟壓力很大,事發前張娜曾提出離婚。

呂軍代理律師給出了完全不同的說法,稱夫妻倆感情很好,平時在家裡也有溝通,張娜被查出患有抑鬱症後,呂軍還曾帶她出去旅遊散心。

“明知張娜患有抑鬱症,且已透露不想活的念頭,呂軍應當知道張娜處於需要幫助的危險狀態,他有安撫、保護、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張娜母親的代理律師表示,眼看著張娜進入他的房間,呂軍具有放任危害結果發生的主觀心態。“房屋位於六樓,且窗戶沒有安裝安全護欄,呂軍有看著張娜墜樓而置之不理之嫌。”該律師補充說。

“原告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兩人並未發生過口角,呂軍安撫張娜放寬心,已盡到足夠的注意義務,公安機關的調查結果也已表明呂軍沒有刑事責任。”呂軍代理律師解釋說,家中窗戶多年來一直未安裝防護欄,是因為將窗戶完全堵死存在安全隱患。

本案未當庭宣判。

“抑鬱症應該引起家屬重視”

隨著生活、工作壓力增大,抑鬱症患者越來越多。抑鬱症發作時,有些患者甚至出現自殺行為。

“雖然因抑鬱症跳樓的案件時有發生,但死者配偶被起訴的情況並不多見。”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楊曉林分析,這與家事案件涉及複雜的感情和親情因素有關。

精神衛生法第21條規定,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副教授朱凡表示,家屬應該幫助患者就醫治療,也有義務進行照顧看護。同時,她提醒說,這類義務是倡導性義務,不能直接作為損害賠償的依據。

悲劇發生後,要判斷患者配偶是否有責並不容易。楊曉林認為可從以下三點進行判斷:一是是否有帶病患進行必要的醫治;二是病患有自殺傾向時,是否進行了必要的監護;三是悲劇發生後,是否進行必要的救治。

朱凡提醒說,不能因夫妻一方自殺身亡,就推定其配偶沒有盡到看護、照顧義務。配偶未盡到義務與一方死亡之間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還需要進行科學判斷。

“抑鬱症應該引起家屬的重視。”楊曉林表示,對於比較嚴重或有自殺傾向的患者,家屬要進行必要的監護,防止意外發生。朱凡建議,患者要多鍛鍊,注意健康飲食並參加社交活動,家庭成員應盡到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相互支持和安慰,不應相互埋怨和責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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