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2 常熟法院丨涉少審判“法護成長”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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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六一”國際兒童節到來之際,常熟法院近期組織、參與多項涉少普法活動,在青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中不斷注入法律的力量,幫助他們健康、快樂成長。

常熟法院丨涉少审判“法护成长”专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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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常興路幼兒園的24位小朋友走進常熟法院開展社會實踐。小朋友們參觀了審判法庭,並體驗當“小法官”的感覺,上了人生中第一堂“普法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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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在蘇州中院及關工委組織下,赴江蘇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對在押的失足少年開展主題為“愛心護航,助力成長”回訪幫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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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常熟法院參與我市“預防校園欺凌,護航美好明天”主題活動啟動暨“青少年網絡安全法治教育體驗館”開館儀式。併為東南實驗小學四、五年級三百多名學生上了一堂題為“對校園欺凌說不”的專題講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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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少年庭在孝友中學組織開展模擬法庭。該校500餘名初一學生進行現場觀摩,接受普法教育。

此外,少年庭今天還對多起離婚糾紛、撫養費糾紛及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進行電話回訪,瞭解案件後續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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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少年兒童自己的節日,常熟法院特此發佈六個涉少典型案例,希望未成年人增強法律意識,在權益受損時果斷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同時也希望這些案例能夠引起全社會對未成年人成長中存在問題的關注,讓更多的人、更多的社會群體來關心、關愛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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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無知少年吸毒販毒 害人害己終陷囹圄

【基本案情】

作為一名90後小夥子,張益本應該像他的同齡人那樣上大學,或者初踏入社會打拼,但他卻因為沾染毒品而一步步走向深淵。

2014年11月4日晚,張益因涉嫌吸食毒品被民警抓獲,民警在其身上及暫住處查獲疑似毒品冰毒的白色晶體物若干。經鑑定,在上述白色晶體物中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淨重共計13.2克。張益還供述了2014年6月初他在一酒店販賣毒品冰毒0.8克的事實,後經查屬實。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張益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0.8克,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3.2克,其行為已分別構成販賣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張益在犯罪時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並依據相關量刑情節,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法官說法】

眾所周知,毒品嚴重危害人體健康,並造成人格扭曲,吸毒成癮者往往傾家蕩產、家破人亡;毒品敗壞社會風氣、摧毀民族靈魂,因此涉毒犯罪向來是國家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販賣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年輕人更不能因貪圖享樂或牟取暴利而以身試法,一旦陷入其中,將受到法律嚴懲。

案例二

高中女生任性出走 被拐受害悔不當初

【基本案情】

王小燕系鹽城的一名高三女生,因不願參加高考補習班與父母發生矛盾而離家出走。期間她遇到一年輕男子林嘉,林嘉以請王小燕幫忙拍照為名,將其騙至偏僻處,隨後採用捂嘴、扇耳光的手段,將王小燕拖進草叢裡並威脅其不許喊叫。在王小燕屈服後,林嘉將其拉上車並帶回家中,並向羅義峰等人謊稱王小燕系其朋友,是來與其表弟羅義峰處對象的。后王小燕被林嘉及林嘉老婆、被告人羅義峰、羅義峰父親帶至常熟。到常熟後,羅義峰在其租住處先後四次將王小燕強姦。后王小燕通過手機QQ偷偷向朋友求救,朋友得知情況後報警,警方在某出租屋內將被拐三天的王小燕解救,並將涉嫌強姦罪的羅義峰抓獲。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羅義峰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兩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被告人羅義峰對同一未成年被害人多次實施強姦,應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羅義峰當庭自願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最終判決被告人羅義峰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法官說法】

花季少女王小燕是一名高三應屆學生,正是美好人生即將開始的時候,卻因一時任性離家出走,期間她扔掉手機卡,與父母斷絕聯繫,跟隨陌生男子來到偏僻處,也凸顯出她的缺乏警惕心和自我保護意識。儘管犯罪分子已被繩之以法,王小燕所受的身心創傷是無法完全修復的。希望本案能對正處在花季的未成年人,尤其是少女們敲響警鐘,切莫因為一時任性離家出走,讓親人擔心,給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平時也應增強自我防範意識,提高自我防範能力。

案例三

網絡黑手伸向幼女 猥褻敲詐防不勝防

【基本案情】

在廣東一工廠打工的20歲小夥秦歡通過QQ搜索到了年僅13歲的被害人李曉玲的QQ號,申請加為好友後雙方相談甚歡。在秦歡發紅包的引誘下,李曉玲向秦歡發送了一些裸照和不雅視頻。後李曉玲覺得不妥,打算拉黑秦歡不再與其聯繫,但秦歡以向李曉玲的老師、同學、家長髮送之前獲取的裸照相威脅,讓被害人李曉玲按其要求繼續拍攝不雅視頻,先後累計獲取被害人李曉玲裸照20餘張和不雅視頻10餘段,並將照片及視頻上傳至百度雲網盤供其自行觀看。後因被害人將其拉黑,秦歡惱羞成怒,將前期獲取的部分裸照和不雅視頻發給了李曉玲的母親,要挾其並索要人民幣5 萬元,後因被害人母親報警而未能得逞。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秦歡用威脅的方法猥褻兒童,以要挾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猥褻兒童罪和敲詐勒索罪。被告人秦歡已經著手實行敲詐勒索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對敲詐勒索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最終以猥褻兒童罪、敲詐勒索罪,數罪併罰判決秦歡有期徒刑二年。

【法官提示】

近年來,利用網絡手段實施猥褻兒童犯罪的現象有所凸顯。此類案件中,犯罪分子常通過QQ、微信、陌陌等網絡聊天工具,以建立戀愛關係為名誘騙幼女與之發生性關係,或利用網友見面之機實施強姦、猥褻,或利用網絡獲取裸照或不雅視頻以滿足淫慾。但由於網絡媒介的隱蔽性,此類案件中受害兒童的家長往往不易察覺或察覺時已經受侵害時間較長,且部分家長為了“面子”選擇私了而不報案,無形中助長了犯罪分子的氣焰。

保護未成年人免受網絡黑手的侵害,需要全社會的共同治理,並切實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相關部門也要積極探索建立符合未成年女性被害人生理、心理特點的社會救助體系,幫助未成年女性被害人走出心理陰影。

案例四

幼童慘遭電梯卡死 父母廠商難辭其咎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2日中午10時多,2歲的小謙在曾祖母的帶領下來到住所對面的自建倉庫玩耍。這段時間,倉庫裡新安裝了一臺液壓升降平臺。為了引逗孩子,曾祖母此前已多次帶小謙搭乘平臺升降玩耍,於是小謙熟門熟路地走上平臺,曾祖母在平臺外按動操作按鈕後,平臺開始緩緩上升並越升越高,小謙感覺非常害怕,一邊呼喚曾祖母,一邊將頭部伸出平臺。這時不幸發生了,平臺底部運行至二層樓面時,小謙被卡在二樓樓面和升降平臺底部之間,當場死亡。2017年5月,小謙的父母將升降平臺生產方某機械公司、銷售方鄭勇等訴至法院,要求三被告連帶賠償各項損失合計89萬餘元。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小謙的父母委託年近七旬的曾祖母代為照管小謙,且事發前曾祖母曾帶領小謙前往事發倉庫乘坐液壓升降平臺,兩原告均未予重視;事發時曾祖母又主動帶領小謙乘坐升降平臺,導致事故發生,具有重大過錯。小謙的祖父吳某在其住宅對面自建倉庫,且安裝具有一定危險性的升降平臺,應做好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防止意外發生,但事發時倉庫呈開放狀態且無人看守,致使其年幼的孫子進入危險區域,自行搭乘升降平臺發生事故,對事故發生亦具有一定過錯。被告某機械公司作為涉事液壓升降平臺的生產者和安裝者,未能提供相應的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產品使用說明書、警示標誌等證明資料,且其在對升降平臺進行安裝調試後,未能對尚未交付的涉案液壓升降平臺採取圍蔽、切斷電源或者採取其他安全警示措施,對事故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權衡事故各方的過錯和原因力大小,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某機械公司按15%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3萬餘元。

【法官提醒】

未成年人由於其年齡較小、心智發育不成熟、好奇心強,往往對危險的感知能力較弱,自我保護意識不勾,此時父母作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履行相應的監護職責,教育、保護、監管未成年人,使其遠離危險源,制止其危險行為,有效防止其受到不必要的傷害。作為生產者提供的商品,應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危險,且應當在商品或其包裝上標明使用不當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警示說明。危險產品的所有權人更要謹慎管理危險產品,在危險產品的區域範圍內設立相應警示標誌。

案例五

父母離異贈房女兒 母欲反悔法院駁回

【基本案情】

徐女士與陸先生因感情破裂,經民政部門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約定:房屋及車庫產權原為女方所有,離婚後產權歸2歲的女兒陸小甜所有,由女方居住;女兒陸小甜的撫養權歸女方所有,一切費用由女方承擔。雙方離婚後,因女兒尚未成年,徐女士未辦理將涉案房屋過戶手續。之後,徐女士與前夫陸先生經法院調解達成變更撫養關係協議,女兒陸小甜變更為由陸先生負責撫養並承擔全部撫養費至陸小甜獨立生活時止。此後,陸先生將涉案房屋租賃給他人,租金用於撫育女兒。幾年後,徐女士反悔了,認為房子仍舊是她的,就以房屋所有權和居住權都受到了侵犯為由提起訴訟,要求陸先生立即將房屋騰空後交還給她使用並支付相應損失費用。陸先生則認為雙方協議離婚時已約定房屋贈與女兒,現在他作為女兒的監護人,要求徐女士儘早將房子過戶給女兒。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財產分割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其中涉及到對婚生女陸小甜的房產贈與內容,是原、被告雙方在解除婚姻關係情況下作出的具有一定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行為。由於子女撫養、房產贈與等與協議解釋婚姻關係是一個整體關係,故在離婚協議中徐女士的贈與具有身份屬性,依法不可撤銷,其女兒陸小甜依法擁有涉案房屋產權,徐女士未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不影響房屋產權的轉移。變更撫養關係後,在徐女士居住權發生變化的前提下,被告陸先生以女兒陸小甜監護人的身份將房屋出租給他人,租金用以撫育女兒,也未侵犯女兒陸小甜的合法權益,且不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據此,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現實生活中,父母離婚時協議約定將婚前或婚後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的情況比較多,但因為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未成年子女必須到18週歲才能和父母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漫長的等待也增加了許多不確定因素。父母離婚,必然會給未成年子女在身心各方面帶來難以估量的傷害,希望離婚當事人從有利於子女成長角度出發,共同為子女健康成長提供好的環境。

案例六

會展空飄氣球落跑 爆炸傷及無辜父子

【基本案情】

王虎、王鈺父子從事大棚蔬菜種植,兩人居住在大棚附近的一座小屋裡。2016年8月1日中午,幹活歸來的王氏父子發現所住小屋旁的樹上懸掛著一個黃色氣球,王虎就動手將氣球拉下來,不料氣球剛一落地就突然爆炸,王虎和在旁邊觀看的王鈺被騰起的火焰燒傷。經司法鑑定,王虎的傷情構成一個九級傷殘和一個十級傷殘;王鈺的傷情構成三個十級傷殘。

經調查發現,該氣球來自上海某活動現場。2016年7月26日,A公司委託B公司為其2016年7月30日至31日的活動進行策劃與執行,其中有一項內容系場外放6個空飄氣球。為了施放空飄氣球,B公司又委託C公司於2016年7月30日至31日放PVC空飄6只(含條幅),雙方在洽談時明確約定空飄氣球中填充氦氣。C公司承接該業務後委託製作了8個空飄氣球。7月30日早晨,C公司工作人員在活動現場將6個空飄氣球充氣升起。但活動結束後,C公司派人前往收回空飄氣球時發現三個已被回收,並回收了另外的不超過二個。沒料想其中一個氣球飛走後出現在常熟,引發了本案。

常熟法院審理後認為,C公司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而承攬施放空飄氣球的業務,現場也未派專人值守,發現氣球缺少後亦未採取相應措施,而且其極可能在氣球中充入的是可燃氣體而不是雙方約定的氮氣,作為承攬人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A公司在將策劃活動承攬給B公司實施以及B公司在將施放氣球業務分包給C公司時均未審核對方是否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條件,A公司也沒有根據合同的約定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申請審批手續,存在過錯,亦應賠償。傷者王虎在發現空飄氣球掛在樹上後私自處置,缺乏安全意識,也存在過錯。最終判決確定王虎自擔15%的責任,C公司承擔45%的賠償責任,被告A公司和B公司各擔20%的責任;三被告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出於安全性考慮,我國很多地區規定大型的空飄氣球不準使用氫氣,而應使用惰性氣體,用的較多的是氦氣,但氦氣的使用成本要比氫氣大得多,故有些不良商家仍然違規使用氫氣來填充空飄氣球,平時在街上也有小商販售賣卡通形象的氫氣球。充有氫氣的氣球如果靠近打火機、香菸等火源或暖爐等高溫的物品,極有可能發生爆炸。因此建議廣大家長不要給孩子購買氫氣球玩耍,如需購買一定要確認是安全的氦氣球。生活中如遇類似本案中大型的氣球,不要自行處理,應當報警後由專門的消防部門來處理,避免受到傷害。

(以上案例涉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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