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友律師團
公司經營過程中,控股股東經常存在濫用股東權利的情形,作出的決議損害其他股東、公司或公司債權人等的利益。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一條的規定,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請求確認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無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在提起公司決議無效糾紛訴訟中,注意以下內容:
一、公司決議無效糾紛的訴訟主體:
1、原告:公司股東、董事、監事等
2、被告:公司
3、第三人:決議涉及的其他利害關係人,如其他股東、高管、員工、債權人等
二、對善意相對人利益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六條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公司依據該決議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三、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的情況下,公司做出限制股東權利或解除股東資格的決議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十六條 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規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決時應當釋明,公司應當及時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由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在辦理法定減資程序或者其他股東或者第三人繳納相應的出資之前,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或者第十四條請求相關當事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