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是誰偷走了你的個人信息?有“內鬼”也有“偵探”

是誰偷走了你的個人信息?有“內鬼”也有“偵探”


是誰偷走了你的個人信息?有“內鬼”也有“偵探”


“我家的智能機器人會不會一直在偷聽我說話?”當你看了央視今年“3·15”晚會——一些科技公司侵犯消費者隱私的事件曝光後,會不會用這樣的眼光打量家裡的掃地機器人、攝像頭、指紋鎖等智能家居?

隨著移動互聯網與大數據時代的到來,騷擾電話、詐騙電話層出不窮,公民個人信息被洩露、個人隱私被侵犯等問題越來越受到社會關注。

記者對近年來浙江法院審理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進行調查後發現,此類案件上升趨勢明顯,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類案件30起,2016年36起,2017年141起,2018年198起。到底是誰偷走了你的個人信息?犯罪分子又把這些信息用於何處?

你的哪些信息被盯上了?

從浙江法院2018年度侵犯個人信息罪數據看,公民戶籍住所信息是不法分子的關注熱點,佔比30.84%。其次是機動車信息、個人聯繫方式,分別佔比16.25%和15.83%。電子郵箱信息、銀行金融信息和房產信息等,也都榜上有名。

有些信息洩露會被人騷擾,有些信息洩漏就直接影響財產、人身安全了。在杭州市江乾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非法獲取他人信息用來牟利:通過編寫程序破解證券公司客戶的賬戶、密碼,然後使用該賬戶原有市值申購新股。2017年1月至12月,林某共非法獲取三家證券公司的客戶賬戶財產信息,共計6609條。

江干法院審理後認為,林某行為非法獲取他人的證券賬戶信息達6609條,且可對掌握的相關賬戶進行實際操控,社會危害性極大,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

更讓人坐臥不安的是,你的定位信息等可能被APP軟件“偷”走並被違法出售。被告人裴某,大學文化,是一家網絡科技公司老闆。2017年4月,裴某夥同他人,通過網絡發佈推廣“雲上尋親寶”應用軟件,利用該軟件可以獲取他人位置信息的特點,吸引用戶註冊繳費並通過消費積分來獲取被定位人的位置信息,從中牟利。

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裴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公民個人信息,違法所得6.7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

有“內鬼”,也有“偵探”

從犯罪手段上看,198起案件中,向他人索要購買信息的67起,利用職務便利竊取個人信息的23起,通過網站軟件竊取12起。

分析被告人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信息的案件,所涉信息主要是駕駛員身份信息、實時交通事故信息以及金融、電信、教育、訂單等信息。

黃某是一家物流公司打單員,2017年1月至3月,他利用職務便利,在公司電腦利用公司賬戶非法下載淘寶買家信息共計111萬餘條(內含淘寶買家姓名、電話及收貨地址等信息),並儲存在其QQ微雲內。之後多次出售,非法獲利3.5萬元。為擴大手中信息,黃某還用其中的10萬餘條淘寶買家信息與其他人交換了13萬餘條買家個人信息,最終被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除了網絡購買信息、利用計算機技術或者網絡資源共享獲取信息外,還包括跟蹤、偷拍、監控等非法手段。2016年12月,被告人馬某和金某成立一家公司,專司調查業務。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該公司以調查公司、調查事務所等名義,以擅長“尋人尋址服務”“婚姻取證調查”“個人背景諮詢”等業務吸引委託人簽訂調查服務合同,並由金某指派員工通過安裝定位器非法定位、購買被調查人個人信息等方式,跟蹤、盯梢、偷拍被調查對象及與其接觸的關係人,非法拍攝公民個人活動視頻片段527段,向委託人提供內含公民行蹤軌跡信息的日常文字報告28份,出具調查工作總結報告9份,以及以購買、收受的方式非法獲取公民住宿、住址、戶籍、銀行開戶、寬帶開戶、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66條,隨後該公司將部分信息出售給相應委託人,違法所得共計12.45萬元。最終,兩人都被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將信息出售牟利的佔絕大多數

在2018年198起侵犯個人信息犯罪案件中,出售並牟利的佔絕大多數,有125起。但也有購買來用於業務推廣和營銷的,計31起。

2016年10月,被告人蔡某、羅某合夥成立一家網絡科技公司,主要運營模式是通過與某平臺合作,對淘寶店產品進行推廣,即向客戶推薦合作的淘寶商家的優惠鏈接,客戶如果通過優惠鏈接購買了商家的相關產品,公司便可以獲得該平臺提成。為此,該網絡科技公司成立數據團隊,與淘寶店家購買或者交換客戶個人信息,非法獲取2000餘萬條信息,獲取了鉅額收益。2018年,兩人被寧波市鄞州區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非法獲取的個人信息,還有相當比例用於犯罪,在198起案件中有39起,其中,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案件比較典型。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趙某從張某等人處購買大量的iphone設備ID賬號和密碼等數據,並僱傭其小舅子葉某幫忙操作。趙某夥同葉某利用購買的數據,登陸iphone官方網站,更改機主的ID密碼並替換救援郵箱,再通過icloud“查找我的iphone”功能將蘋果設備設置成丟失狀態或抹除數據,致使機主的蘋果設備無法正常使用。之後,趙某向被害人發送電子郵件,以解鎖費用的名義索取財物,待被害人多次支付費用後才將蘋果設備予以解鎖。

經查,兩人共遠程鎖定或抹除iphone設備70臺,通過鎖機行為向被害人索取解鎖費用共計2.1萬餘元。

最終,被告人趙某因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被告人張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並處罰金8萬元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