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01 是谁偷走了你的个人信息?有“内鬼”也有“侦探”

是谁偷走了你的个人信息?有“内鬼”也有“侦探”


是谁偷走了你的个人信息?有“内鬼”也有“侦探”


“我家的智能机器人会不会一直在偷听我说话?”当你看了央视今年“3·15”晚会——一些科技公司侵犯消费者隐私的事件曝光后,会不会用这样的眼光打量家里的扫地机器人、摄像头、指纹锁等智能家居?

随着移动互联网与大数据时代的到来,骚扰电话、诈骗电话层出不穷,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个人隐私被侵犯等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

记者对近年来浙江法院审理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进行调查后发现,此类案件上升趋势明显,201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此类案件30起,2016年36起,2017年141起,2018年198起。到底是谁偷走了你的个人信息?犯罪分子又把这些信息用于何处?

你的哪些信息被盯上了?

从浙江法院2018年度侵犯个人信息罪数据看,公民户籍住所信息是不法分子的关注热点,占比30.84%。其次是机动车信息、个人联系方式,分别占比16.25%和15.83%。电子邮箱信息、银行金融信息和房产信息等,也都榜上有名。

有些信息泄露会被人骚扰,有些信息泄漏就直接影响财产、人身安全了。在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林某非法获取他人信息用来牟利:通过编写程序破解证券公司客户的账户、密码,然后使用该账户原有市值申购新股。2017年1月至12月,林某共非法获取三家证券公司的客户账户财产信息,共计6609条。

江干法院审理后认为,林某行为非法获取他人的证券账户信息达6609条,且可对掌握的相关账户进行实际操控,社会危害性极大,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更让人坐卧不安的是,你的定位信息等可能被APP软件“偷”走并被违法出售。被告人裴某,大学文化,是一家网络科技公司老板。2017年4月,裴某伙同他人,通过网络发布推广“云上寻亲宝”应用软件,利用该软件可以获取他人位置信息的特点,吸引用户注册缴费并通过消费积分来获取被定位人的位置信息,从中牟利。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裴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6.7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有“内鬼”,也有“侦探”

从犯罪手段上看,198起案件中,向他人索要购买信息的67起,利用职务便利窃取个人信息的23起,通过网站软件窃取12起。

分析被告人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取信息的案件,所涉信息主要是驾驶员身份信息、实时交通事故信息以及金融、电信、教育、订单等信息。

黄某是一家物流公司打单员,2017年1月至3月,他利用职务便利,在公司电脑利用公司账户非法下载淘宝买家信息共计111万余条(内含淘宝买家姓名、电话及收货地址等信息),并储存在其QQ微云内。之后多次出售,非法获利3.5万元。为扩大手中信息,黄某还用其中的10万余条淘宝买家信息与其他人交换了13万余条买家个人信息,最终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除了网络购买信息、利用计算机技术或者网络资源共享获取信息外,还包括跟踪、偷拍、监控等非法手段。2016年12月,被告人马某和金某成立一家公司,专司调查业务。2016年12月至2017年8月,该公司以调查公司、调查事务所等名义,以擅长“寻人寻址服务”“婚姻取证调查”“个人背景咨询”等业务吸引委托人签订调查服务合同,并由金某指派员工通过安装定位器非法定位、购买被调查人个人信息等方式,跟踪、盯梢、偷拍被调查对象及与其接触的关系人,非法拍摄公民个人活动视频片段527段,向委托人提供内含公民行踪轨迹信息的日常文字报告28份,出具调查工作总结报告9份,以及以购买、收受的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住宿、住址、户籍、银行开户、宽带开户、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66条,随后该公司将部分信息出售给相应委托人,违法所得共计12.45万元。最终,两人都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将信息出售牟利的占绝大多数

在2018年198起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出售并牟利的占绝大多数,有125起。但也有购买来用于业务推广和营销的,计31起。

2016年10月,被告人蔡某、罗某合伙成立一家网络科技公司,主要运营模式是通过与某平台合作,对淘宝店产品进行推广,即向客户推荐合作的淘宝商家的优惠链接,客户如果通过优惠链接购买了商家的相关产品,公司便可以获得该平台提成。为此,该网络科技公司成立数据团队,与淘宝店家购买或者交换客户个人信息,非法获取2000余万条信息,获取了巨额收益。2018年,两人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非法获取的个人信息,还有相当比例用于犯罪,在198起案件中有39起,其中,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比较典型。

2017年2月至5月,被告人赵某从张某等人处购买大量的iphone设备ID账号和密码等数据,并雇佣其小舅子叶某帮忙操作。赵某伙同叶某利用购买的数据,登陆iphone官方网站,更改机主的ID密码并替换救援邮箱,再通过icloud“查找我的iphone”功能将苹果设备设置成丢失状态或抹除数据,致使机主的苹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之后,赵某向被害人发送电子邮件,以解锁费用的名义索取财物,待被害人多次支付费用后才将苹果设备予以解锁。

经查,两人共远程锁定或抹除iphone设备70台,通过锁机行为向被害人索取解锁费用共计2.1万余元。

最终,被告人赵某因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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