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2 「調解故事」石樓鎮調解中心聯合石樓法庭成功調解兩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調解故事」石樓鎮調解中心聯合石樓法庭成功調解兩宗房屋租賃合同糾紛

為有效整合社會力量,完善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充分發揮石樓鎮調解中心“大調解”作用,打造石樓鎮新時期的“楓橋經驗”,石樓鎮調解中心與石樓法庭聯合建立了調解長效機制。

「调解故事」石楼镇调解中心联合石楼法庭成功调解两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近日,石樓法庭收到兩宗關於石樓鎮某小區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由於該案案情比較簡單,訴訟標的較小,為了幫助案件當事人快速處理,減輕負擔,石樓法庭邀請石樓鎮調解中心對該案開展庭前聯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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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能夠掌握調解主動性,提高調解成功率,石樓鎮調解中心調解員對該案件進行了調解前置的調查取證工作。包括向石樓法庭的經辦法官瞭解案情,閱讀起訴狀、答辯狀和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務求做到胸有成竹,有的放矢。在做好充分準備工作後,石樓鎮調解中心和石樓法庭開始開展鎮調解中心成立後的第一次聯合調解。

簡要案情

吳某和李某分別於2013年與某物業公司

簽訂了石樓鎮某小區的房屋租賃合同

租賃期限為20年

該合同還明確約定了房屋的裝修期和交房期

而且均由某房地產公司作擔保

在物業公司的安排下

吳某和李某分別和某裝飾工程公司

簽訂了房屋裝修合同

後因裝飾工程公司沒有在約定的裝修期內完成裝修

吳某和李某又分別與物業公司協商推遲交房

但到了再次約定的交房時間

物業公司還是沒有向吳某和李某履行交房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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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

物業公司才向吳某和李某交房

但未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在多次協商無果後

吳某和李某分別向番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物業公司、房地產公司和裝飾工程公司

承擔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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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過程

在調解員宣讀調解注意事項後,吳某和李某的代理律師分別向調解員提出了調解方案。由於庭前聯合調解前,鎮調解中心和法庭已通過電話多次與幾方當事人溝通,所以吳某和李某降低了要求物業公司賠償的違約金數額。對此,物業公司仍然表示不能接受,認為他們提出的賠償金額還是過高。見此情形,調解員意識到調解成功的關鍵在於物業公司,因此,採用了“背靠背”的方式進行調解,把雙方當事人分開進行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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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員向物業公司進行情理和法理的勸導,引導他們運用“利益均衡”的方法看待該案。眾所周知,調解不僅涉及原告的利益,也涉及被告方利益。因此,除了考慮自己的利益外,還要考慮對方當事人的利益,逾期交房是不爭的事實。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物業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到了法庭上,需要賠償的金額很大可能要高於現在對方提出數額。如果現在接受對方方案,不僅能快速處理事件,還能同時兼顧雙方利益,達到“魚和熊掌兼得”的良好效果。物業公司聽了調解員的勸導後,表示願意接受吳某和李某提出的調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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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是三方順利達成了一致意見,石樓法庭出具了民事調解書,石樓鎮調解中心和石樓法庭的第一次聯合調解取得了圓滿勝利。

運營/ 張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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