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5 新答覆口徑出臺,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這10點要注意!

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8月23日發佈《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以下簡稱“公告”),同時總局網站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的解讀,對於“設備器具一次扣除”政策給出官方執行口徑。

一、以何種方式購進可以適用“一次扣除”?

取得固定資產包括外購、自行建造、融資租入、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多種方式。公告明確 “購進”包括以貨幣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兩種形式。將自行建造也納入享受優惠的範圍,主要是考慮到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所使用的材料實際也是購進的,因此把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也看作是“購進”的。

疑問1:貨幣性資產是指持有的現金及將以固定或可確定金額的貨幣收取的資產,包括現金、應收賬款和應收票據以及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等,其中現金(廣義)包括庫存現金(狹義)、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上述“貨幣形式”是指“貨幣性資產”,還是(廣義)“現金”?

二、購進已使用過的舊固定資產是否適用?

“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於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因此,公告明確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包括企業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疑問2:甲公司生產辦公傢俱,將作為“庫存商品”的傢俱轉為自用,由“庫存商品”結轉“固定資產”,是否屬於“新購進”?乙公司銷售小汽車,將購入小汽車轉為自用,也是由“庫存商品”結轉“固定資產”,是否屬於“新購進”?如果2017年購入,2018年轉為自用,算是哪年“新購進”?

三、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適用該政策,“單位價值”如何認定?

單位價值的計算方法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的固定資產計稅基礎的計算方法保持一致:

(一)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確定單位價值。

關於發票上的金額,如果該固定資產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的話,是不含稅價;如果該固定資產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則是含稅價。

企業購入設備,單價超過500萬元,可以採取分別開票的方式來享受一次扣除政策嗎?稅務機關如何認定“單位”?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五條規定,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確定一項固定資產,也應按照此原則,即“具有不同使用壽命或者以不同方式為企業提供經濟利益,適用不同折舊率或折舊方法”。

自行建造房屋建築物,是否將附屬設施單獨確認固定資產,以享受一次扣除政策?

作為附屬設施,離開建築物通常並無意見,它必須依附於建築物,理應一併作為不動產。比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以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的組成部分,……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採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房屋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計徵房產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73號):為了維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滿足設計要求,凡以房屋為載體,不可隨意移動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如給排水、採暖、消防、中央空調、電氣及智能化樓宇設備等,無論在會計核算中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都應計入房產原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釋義》也明確:作為固定資產的房屋、建築物,是指供生產、經營使用和為職工生活、福利服務的房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其中……房屋、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是指同房屋、建築物不可分割的、不單獨計算價值的配套設施,包括房屋、建築物內的通氣、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輸電線路,電梯,衛生設備等。

雖然某些表格會將附屬設施列為設備(動產),但這是指尚未出售的、作為存貨(庫存商品)的附屬設施(與房地產企業開發尚未銷售的商品房一個道理)。而一經銷售、安裝作為固定資產,理應與房屋、建築物一併確認,不應單獨確認固定資產。

疑問3:如果企業設定了淨殘值率,比如5%,那麼適用“一次扣除”政策可以扣除95%嗎?還是必須100%扣除才可以?

四、設備器具購進時點如何確定?

設備、器具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執行時間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需要依據設備、器具的購進時點確定其是否屬於可享受優惠政策的範圍。

(一)一般情況下,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以發票開具時間確認購進時點。

(二)分期付款分批開具發票,賒銷方式銷售方取得貨款後開具發票的情況,以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購進時點。

(三)對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時間確認購進時點。

疑問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五、關於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計稅基礎確定問題: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由於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髮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後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後12個月內進行。如果固定資產投入使用與竣工結算不在同一年度,則若“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是否視為放棄一次扣除權利?

五、關於一次性稅前扣除的時點如何確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即以“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確定購入年度。公告對此進行了相應規定。

例如

某企業於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並於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六、固定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不一致,是否可以適用?

企業會計處理上是否採取一次性稅前扣除方法,不影響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企業在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時,不需要會計上也同時採取與稅收上相同的折舊方法。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八、關於稅前扣除規定與企業實際會計處理之間的協調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企業依據財務會計制度規定,並實際在財務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支出,凡沒有超過《企業所得稅法》和有關稅收法規規定的稅前扣除範圍和標準的,可按企業實際會計處理確認的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此公告乃是對於該條款的特殊規定;基於“特殊優於一般”原則,執行本公告。

七、企業2018年購入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設備器具,當年未選擇一次扣除,2019年、2020年可以選擇適用嗎?

企業2018年度未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若2018年12月購入,則應於2019年選擇適用;若2019年度未適用,則2020年度不得適用。)

疑問:企業2018年度已選擇享受的,以後年度是否可以再變更,改成分期扣除?

八、企業當年購入固定資產,選擇不享受一次扣除政策。次年購入其他固定資產,還可以選擇享受嗎?

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的規定是針對單個固定資產而言,單個固定資產未選擇享受的,不影響其他固定資產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

九、明確企業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

為保證優惠政策的準確執行,公告明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修訂後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即“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在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優惠事項主要留存備查資料的基礎上,對留存備查資料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調整,具體為:

(一)有關固定資產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幣形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合同、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產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二)固定資產記賬憑證;

(三)核算有關資產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臺賬。

十、注意一次扣除不等於全額扣除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但是,如果稅法另有規定,不得作為成本費用或者不得全額作為成本費用稅前扣除,則仍不得依據“一次性扣除”政策進行扣除或者部分扣除。

例如

企業購入固定資產用於直接捐贈,則本身不得稅前扣除;購入固定資產用於職工福利,則應與其他職工福利費一併扣除,限額內稅前扣除(若因此超出限額,也可將此作為是否適用一次扣除政策的考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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