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 勞動合同上寫著當地最低工資,實際發著高的工資,這種做法合法嗎?

宇軒君


合同中約定低工資,而實際上發放高工資,這在很多公司都是這樣乾的,雖然這種方式對員工來說不合理,但並不構成違法的行為。

公司之所以這樣做,目的很明顯,主要是為了節省人工成本,讓員工收入少一點,自己的支出也就少了。


通過合同中約定低工資節約人工成本,無非是以下幾個方式:

1、約定低工資,可以不足額繳納社保、公積金。

2、約定低工資,在員工與公司有經濟糾紛時,可以少支付經濟補償金。

3、約定低工資,可以使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少。

4、約定低工資,額外部分發現金,為員工合理避稅。

以上1、2、3都是從公司利益出發,第4點倒是從員工利益出發的,但作為公司來說,更多還是做1、2、3點,維護自身的利益,但公司這樣做真的有用嗎?

其實用處不大。

首先,繳納社保和公積金是要以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資作為依據,不是以勞動合同中工資為基數,雖然有些公司把勞動合同以外的工資作為現金形式發放,以此避免被算出平均工資,但是員工只要有領取現金工資的相關證明,是可以認定出現金也屬於工資的一部分。

其次,還有經濟補償金,也是以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不以勞動合同中數據為準,員工也是很容易證明到總工資金額的,甚至實際工作中,雖然有些公司故意壓低工資,但是有些員工則以公司開具的收入證明作為認定條件,因此很多公司開收入證明要沒那麼謹慎得多。

最後,加班費方面確實存在節約人工成本的可能,可以把勞動合同以外的工資作為績效工資或者獎金,核算加班費時只以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為準,這方面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很多公司都是通過這種方式節約成本,員工也拿此沒有辦法。


總結來說,這種做法不違規,但是不合情理。

各位朋友,你們簽訂勞動合同時,是約定的真實工資標準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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