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發生交通事故後主動報警並積極處理事後工作算是自首嗎,可以從輕處理嗎?

總放小長假


這個問題要具體分析,交通事故,具體什麼情況,嚴重到什麼程度,依據法規來認定吧。

最高院在認定交通肇事自首: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應認定為自動投案,構成自首的,因上述行為同時系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對其是否從寬、從寬幅度要適當從嚴掌握。交通肇事逃逸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應認定為自首,但應依法以較重法定刑為基準,視情決定對其是否從寬處罰和從寬處罰的幅度。

對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且能如實向偵查機關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我國法學理論以及司法實務中一貫將其視為自首。浙江省有不同情況,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9年8月27日出臺的《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對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卻顛覆了這一傳統,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就目前公開的資料及有關分析來看,浙江省高院出臺該規定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個犯罪行為完成後,犯罪分子有兩種表現,一種是逃避法律追究,一種是主動報案並如實供述,接受法律追究(即自首)。立法上對交通肇事罪是把主動接受法律追究作為一種基準狀態,把逃逸作為一種加重處罰的情節。二、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在原地保護現場,報案及等候交通警察到來,均是履行法律設定的義務的行為,談不上獎勵的問題,不能認定為自首。由此認為把交通肇事後報案並接受法律追究作為一種法定從輕減輕量刑情節是一種重複評價,違背了刑法設立不同法定刑的本意。

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自首,其理由主要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

  首先,從我國傳統的刑法理論和普遍的司法實踐看,一般自首的兩個要件是“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如果當事人在交通肇事後報警並在現場等候處理,這就符合了“自動投案”的要件,而當事人在接受處理的時候若能“如實供述”,則屬於標準的自首。甚至就在浙江省的《意見》出臺後不久,北京市延慶縣對一個類似的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仍然將這種行為認定為自首。〔14〕浙江的規定也許正因為其不同於普遍理解的《刑法》規定內涵、顛覆了司法傳統才引致巨大爭論。

  其次,就交通肇事後的基準狀態而言,不可否認,嫌疑人在作案後可能有兩種狀態,即或逃避法律追究,或主動報案、接受法律追究,但若認為僅有這兩種狀態,即要麼是逃逸、要麼是履行報案義務接受處理,非此即彼,則會犯明顯的以偏概全的錯誤。尤其是對於交通肇事罪而言,還大量存在第三種狀態,那就是既非逃避法律懲處亦非主動報案接受處理,比如當事人在交通肇事後並不報警而是積極救助傷者、或者一時驚慌失措呆在現場並不採取任何行動、或者受傷後無法行動或被送往醫院,或者肇事時由於天黑、醉酒等原因,當事人確實不知道發生了交通事故繼續駕車離開,因其主觀上並無逃避法律懲處的故意所以不能算是逃逸,這些都屬於中間狀態,不一定就是非此即彼。而且這種中間狀態在現實中的比例或許更大,這才是交通肇事罪的基準狀態,而非主動接受法律追究。由此可知刑法上並不缺少既不從輕減輕又不加重處罰的“中間檔”,逃逸加重處罰,自首從輕減輕處罰,不逃逸不自首則按照基準法定刑處罰,相關法律規定本身並不存在什麼悖論,也不存在所謂的重複評價問題。

  第三,交通肇事後所履行的義務的性質問題。根據《道法》規定,當事人在發生交通事故之後應當履行立即停車、保護現場、搶救傷員、迅速報告執勤的交警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等義務。僅就《道法》的規定來看,當事人履行報告義務的對象被明確規定為“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要是為了便於交通事故得到及時的處理。根據浙江省高院的有關解釋,當事人在交通肇事後所履行的報警並等候處理的義務的對象也應該僅限於此,因為這才是嚴格意義上的《道法》的明確規定。由此看來,當事人如果不是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報告,而是按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的刑警大隊非交通管理部門、檢察院、法院投案;或者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等,則並非《道法》設定的義務,嚴格說來就應該認定為自首,而向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投案卻不能認定為自首,這樣的結論顯然是荒唐的。

  且《道法》所規定的當事人諸多義務中的核心義務即“報告”義務,但該義務並不等同於刑法上所規定的“自首”。交通事故發生後車輛駕駛人只要及時主動向有關機關報告發生了交通事故這一事實即認為車輛駕駛人盡到了“報告”義務,其關鍵內容是在何時、何地發生了交通事故,甚至當事人並非必須在報告中承認自己就是肇事者,即便報告時承認而到案後對自己的肇事行為百般抵賴也不影響對其“報告”義務的認定,因為規定該義務的初衷不僅在於查究犯罪,更在於及時處理事故,防止損失的繼續擴大。從自首的角度看交通肇事後在現場等候並報警的行為僅僅是一個自動投案行為,而一般自首還要求行為人必須如實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如實供述,亦即當事人即便是履行了“報告”義務也不一定就會認定自首,還應該在到案後如實供述。《道法》所規定的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是“報告”而非“自首”,“自首”行為不應成為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從另一個角度看,根據該《意見》的規定,“履行法律設定的義務不能算是自首”,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這也是一種履行法律設定的義務的行為,但自首的要件之一就是“如實供述”,按照前述邏輯,當事人的“如實供述”是履行法定義務,不能算是自首,則刑法所設定的自首將失去存在的基本前提。


蘇團齊


首先我們要知道什麼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刑法》第67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自動投案的認定可以從兩個方面來進行審查:一是時間;二是方式和動機。自首必須滿足三個條件:1.自首投案的方式和動機。2、犯罪分子必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3、犯罪人願意接受國家的審查和追訴。

然後我們來說交通事故,既然是事故那麼就是意外造成的,不是有意而為之,不離開現場,積極配合處理,只要你不是酒後開車、非駕駛人員開車、超速行駛、爭道搶行、違章裝載、超員、疲勞駕駛、行人不走人行橫道等原因造成交通違法的交通事故就不構成犯罪,既然不夠成犯罪何來自首之說。還有就是要注意的是一定不要離開現場,否者就是你的全責,如果造成較大的人員財產損失就構成交通肇事罪。積極處理是肯定可以從輕、減輕或免於處罰。


用戶92678392708


自首大多是指:犯法後逃離現場,後又主動去有關部門說明情況或承擔違法責任,並主動交待罪行,這叫投案自首。

未逃離現場更是主動認錯,執法部門更歡迎,比自首還有意義和知錯就改精神。是完全主動行為,是可約情減輕犯罪刑處的等。

自首有主動的,還有被動的,逃離案發現場後,比如經有關部門教育家人教訓等投案自首。但需認定後才可是自首情結。

交通事故過去叫違章,現在提申上了刑法是違法,只要不是惡意故意行為,不出現多人死傷,不是最重的刑事案件,是普通意外傷害案件。出事後能主動聯繫報警,救人,保護現場,積極配合調查等,是有約情減罪定性的。

目前交通事故處理分:特大,重大,較大,一般普通案件,主要是指死亡人數和傷亡人數。也包括經濟財產損失大小。

其中主要分雙方責任大小,全責、主責、次責、無責。會根據責任定罪或是刑期,(有死亡才判罪)。

網友主動行為直的讚許,也是必須負責任的行為。交通事故逃逸是全責!

只要逃離事故現場均算逃逸!罪加一等!


汽車評論員宋貝爾


只要你沒有逃逸行為,沒有故意行為且保護案發現場,就不存在自首不自首的問題。逃逸會被判定全責,且保險公司商業險不賠付。故意行為也是不賠付,且交強險賠付後也要找你追償。不保護案發現場,會導致交警無法認清責任,沒有責任也會造成後期處理難度加大。所以,發生案件後第一時間保險公司,報警,保護現場,人傷撥打120急救就可以,遇事不慌,冷靜處理即可。


超人處理事故


算的,這裡有兩種性質,一般肇事者積極配合其性質為交通意外,一般法院會從寬處理,但是肇事逃逸的那性質就完全不一樣了,會演變成故意殺人,所以大家不要存著曉幸心理,現在到處都是監控想要找個人其實分分鐘的事,建議做好自己的本分,不酒駕、不疲勞駕駛等,這樣就大大減少了事故的發生,也為了自己和家人著想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地球離我不遠


發生交通事故,主動報警並積極處理事後工作,是很積極的,沒有逃避責任,是妥善的處理方式。遇事冷靜處理,將傷害減到最小,才是有擔當的人。如果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的,已涉及到犯罪。所以對於能積極妥善處理的,當事人在被傷害人能諒解情況下,可以酌情減輕懲罰力度。


快意人生的蝙蝠俠


這個情況很多人已經回答了,積極處理就是最好的認錯,交通事故和其它案件不一樣,它有太多不確定性,所以只要不逃逸,積極處理,一般不會按最重的情況處罰。

在這裡提醒大家,開車不著急,安穩平安才重要。生命只有一次,請珍惜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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