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11 簽字擔保須擔責 如不還款成“老賴”

7月9日,劉某被拘傳至法院後,在執行壓力下,答應替王某還款5萬元。

劉某與王某是朋友關係。2015年9月21日,王某因為做生意與某銀行簽訂一份5萬元的小額借款合同,期限是12個月。劉某是公職人員,作為擔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籤了字。

借款到期後,銀行多次向王某催要本息,王某一直推脫不還,形成糾紛。2016年12月20日,虞城縣人民法院判決王某償還銀行借款5萬元及利息,劉某作為擔保人,對該筆借款承擔清償責任。然而,王某、劉某均不講誠信,一直沒有履行判決義務。執行幹警在強制執行時,沒有找到王某名下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決定從劉某身上下手,打開執行突破口。7月9日,執行幹警冒雨將劉某堵在家中,拘傳至法院。當天下午4時,劉某聯繫家人一次性履行了判決書所確定的全部義務,案件得以執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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