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申萬宏源資管產品違規 相關負責人收警示函

中國網財經3月2日訊 上海證監局近日發佈了對季程、顧鴻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季程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萬宏源)在申銀萬國天天增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主辦人,顧鴻為申萬宏源資產管理事業部時任負責人。

據天眼查顯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是由新中國第一家股份制證券公司——申銀萬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國內資本市場第一家上市證券公司——宏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2015年1月16日合併組建而成。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為申萬宏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申萬宏源,000166.SZ)全資子公司。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從事逆回購交易的流動性風險,未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槓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准入管理。二是產品部分投資違反產品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的約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第二條第(一)項、《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1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你作為相關資管計劃的投資主辦人,對相關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季程予以警示。

經查,顧鴻所在的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在申銀萬國天天增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一是未有效控制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從事逆回購交易的流動性風險,未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槓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准入管理。二是產品部分投資違反合同中關於投資範圍的約定。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第二條第(一)項、《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1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顧鴻作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時任負責人,對相關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顧鴻予以警示。

《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第二條第(一)項:證券公司應當嚴格遵照《基金法》等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管理運作大集合產品:

(一)自本指引公佈之日起,大集合產品新開展的投資應當遵守公募基金法定投資範圍和投資限制,加強投資組合的流動性風險管理,並按照公募基金的有關規定計提風險準備金。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12號)第十七條:基金管理人應當加強開放式基金從事逆回購交易的流動性風險和交易對手風險的管理,合理分散逆回購交易的到期日與交易對手的集中度,按照穿透原則對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償付能力及槓桿水平等進行必要的盡職調查與嚴格的准入管理,對不同的交易對手實施交易額度管理並進行動態調整。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逆回購交易質押品管理制度,根據質押品資質審慎確定質押率水平,持續監測質押品的風險狀況與價值變動,質押品按公允價值計算應當足額。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計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計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受理及審查基金產品募集申請或者其他業務申請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

關於對季程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季程:

經查,你(季程)所在的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在申銀萬國天天增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第二條第(一)項、《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1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你作為相關資管計劃的投資主辦人,對相關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你予以警示。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20年1月13日

關於對顧鴻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顧鴻:

經查,你(顧鴻)所在的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在申銀萬國天天增1號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運作過程中,存在如下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公司大集合資產管理業務適用操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39號)第二條第(一)項、《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7〕12號)第十七條第一款、《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04號)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你作為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事業部時任負責人,對相關行為負有責任。根據《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對你予以警示。

2020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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