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涉及鉅額補償款,如何防止房屋徵收部門濫用權力、暗箱操作,為某些被徵收人
謀取不正當利益?如何實現被徵收人互相監督,保證所有被徵收人得到公平補償?
徵收方是否可以以涉及他人隱私為由拒絕在徵收範圍內公開分戶補償情況呢?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史西寧律師帶你一文盡覽分戶補償報告。
鉅額資金怎能隨意
在房屋徵收補償安置過程中,政府撥付的補償安置資金數額巨大,有關房屋補償的面積等項目數額的計算,在資金使用等方面存在徵收工作人員一定的主觀隨意性。
因此在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的監管方面,審計機關扮演著至關重要的角色,發揮審計機關的審計作用,對於正確的使用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確保資金安全具有重要意義。
對補償款使用存疑,怎麼辦
審計機關負有依法獨立檢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責任。
房屋徵收與補償的過程,是政府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係,對各種社會利益關係平衡的過程,在這個平衡徵收與被徵收方之間的利益關係的過程中,審計機關發揮著重要的監督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審計機關有權要求被審計單位按照審計機關的規定提供各項財務會計資料。
如果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補償資金的使用有疑問,可以依據憲法賦予的權利向審計機關反映。由審計機關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對房屋徵收資金進行監督或審計。
明確審計機關在徵收補償費用管理中的職責,才能加強對徵收補償工作的有效監督,才能更好的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被徵收人的知情權監督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房屋徵收部門建有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且對於分戶的補償情況也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所以被徵收人如果想要了解補償資金的發放情況,可以在公佈的補償情況中查詢,如果房屋徵收部門沒有對外公佈,則被徵收人可以要求或申請公開該信息。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以及最高法的相關判例((2018)最高法行再76號),對國有土地上房屋調查結果和分戶補償情況的公佈並未附加不予公開的例外情況,即使涉及個人隱私,也要予以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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