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9 檢察官說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

檢察官說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1/9(1205)

金融業的蓬勃發展及完善使得信用卡成為社會消費的主流形式,為今時今日的交易需求帶來了極大的便利,同時也給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機。今天檢察官帶你來了解一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檢察官說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1/9(1205)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規定,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

檢察官說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1/9(12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運輸偽造的信用卡或數量較大的偽造的空白信用卡,非法持有數量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或者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以虛假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行為。

檢察官說法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2020/1/9(1205)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01


犯罪主體:


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構成本罪。單位不能成為本罪主體。


02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對象是信用卡。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信用卡規定的解釋,刑法規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具有消費支付、信用貸款、轉賬結算、存取現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電子支付卡。也即,刑法規定的信用卡,不僅包含具有透支功能的貸記卡,也包含不具有透支功能的借記卡。


03


客觀方面:


表現為基本概念中的四種行為。


04


主觀方面:


必須以行為人“明知”為前提,如確實不知道所持有、運輸的是偽造的信用卡的,不能以犯罪論處。是否明知,不能僅以行為人的辯解為據,應當根據在案證據進行綜合判斷。構成本罪不需要以牟利為目的。


※追訴及處罰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 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
  • 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THE END


編 輯 | 破 曉

審 校 | 簡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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