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6 信用卡“全額罰息”將終結!那銀行卡網絡盜刷該誰擔責?

曾經有那麼一段時間,商人黃先生感到深深的“無奈”:因為兩張銀行卡還在身邊,卻在短短一個小時之內,被網絡盜刷8次共計3萬餘元。

信用卡“全額罰息”將終結!那銀行卡網絡盜刷該誰擔責?

發現卡內資金變動異常,黃先生隨即攜涉案銀行卡前往當事銀行反映並口頭掛失。銀行卡被網絡盜刷,銀行是否該擔責?黃先生隨後一紙訴狀將該銀行告上法院。

網絡檢索關鍵字“銀行卡網絡盜刷”,記者發現,黃先生的遭遇其實並不是個例。那麼,今後如果遭遇類似情況,持卡人、銀行到底該怎麼劃分責任,將會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對信用卡透支、偽卡交易、網絡盜刷等問題的民事糾紛案件作出了相關規定。

“全額罰息”將終結

信用卡“全額罰息”將終結!那銀行卡網絡盜刷該誰擔責?

根據《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規定》)第一條,持卡人與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特約商戶等相關主體之間因申領、使用銀行卡等行為產生的民事糾紛,適用本規定。本規定所稱“銀行卡民事糾紛”,包括借記卡和信用卡糾紛。

其中,針對信用卡透支行為,《規定》分別對“全額支付利息條款的效力”、“過高利息、複利、違約金的調整”等情況作出界定。

《規定》顯示,持卡人選擇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並已償還最低還款額,其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髮卡行對“按照最低還款額方式償還信用卡透支款、應按照全部透支額收取從記賬日到還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條款未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透支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髮卡行雖盡到合理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但持卡人已償還全部透支額百分之九十,持卡人主張按照未償還數額計付透支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而對於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支付透支利息、複利、違約金等,或者支付分期付款手續費、違約金等的情況,如果相應金額未超過年利率24%,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對於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而對於超過年利率24%,未超過年利率36%的數額,持卡人自願支付後請求返還的,人民法院則不予支持。

一位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關於信用卡“全額罰息”,多年來一直被社會輿論廣為詬病。近年已有很多銀行修改了條款,只按照未償還金額計息。此外,還有銀行推出了“容時”“容差”的條款。所謂“容時”,是指銀行在還款日後設置了若干天的寬限期,持卡人在還款寬限期內還款入賬,視同按時還款。“容差”則是指,當持卡人沒有全額還款,但其未還部分金額很小(如100元以下),銀行不計收利息,而是把未還部分計入下期賬單中。

偽卡交易不良徵信記錄可撤銷

信用卡“全額罰息”將終結!那銀行卡網絡盜刷該誰擔責?

《規定》所稱的“偽卡交易”,是指他人偽造銀行卡刷卡進行取現、消費、轉賬等,導致持卡人銀行卡賬戶資金減少或者透支數額增加的行為。

根據《規定》相關條款,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事實的,可提供刑事判決、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銀行卡交易時及其前後銀行卡賬戶交易明細、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也就是說,持卡人主張存在“偽卡交易”,需要提供有效證據。同樣,髮卡行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此外,《規定》還對髮卡行的通知義務,持卡人的告知、報警或掛失義務,髮卡行的核實、保全證據義務進行了相應界定。

對於借記卡的偽卡交易責任,發生借記卡偽卡交易,持卡人請求髮卡行依照借記卡合同的約定,向其支付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而對於發生信用卡偽卡交易,髮卡行請求持卡人根據合同的約定償還透支款及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持卡人請求髮卡行返還扣劃的銀行卡透支款本息並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無論是借記卡還是信用卡,髮卡行舉證證明持卡人對偽卡盜刷具有過錯,主張在持卡人的過錯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髮卡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髮卡行主張持卡人應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髮卡行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存在偽卡交易爭議、在偽卡交易責任確定之前或在確定持卡人不應對偽卡交易承擔責任的情形下,對持卡人做不良徵信記錄,持卡人有權請求髮卡行撤銷該不良徵信記錄。

不支持“網絡盜刷”重複索賠

《規定》中所稱的“網絡盜刷”,是指他人冒用持卡人名義、使用持卡人網絡交易身份認證信息進行網絡交易,導致持卡人銀行卡賬戶資金減少或者透支金額增加的行為。

根據《規定》相關條款,持卡人存在網絡盜刷事實的,可以提供刑事判決、案涉時間及其前後其持有銀行卡以及其未進行網絡交易、其與收款人沒有基礎法律關係、其持有銀行卡所在地地址與網上交易IP地址不同、網絡異常交易記錄、報警記錄、掛失記錄等證據進行證明。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張爭議交易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權交易的,應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此外,《規定》還明確了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的信息披露義務,非銀行支付機構保障持卡人用卡安全義務。

對於非銀行支付機構或者髮卡行承諾先行賠付持卡人銀行卡網絡盜刷損失的,持卡人可以據此請求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而他人冒用持卡人的名義更換手機用戶身份識別卡,電信運營商未盡審慎審核義務予以更換,導致持卡人未能收到銀行卡賬戶變動手機短信通知,持卡人有權請求電信運營商賠償相應損失。

因同一網絡盜刷行為,持卡人向髮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任一主體請求賠償,已經獲得賠償的部分,再向其他主體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於正在徵求意見的《規定》,有專家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表示,上述《規定》正式實施後,將進一步鼓勵消費者開展金融消費,這也有利於促進普通收入群眾的消費升級。《規定》對金融機構開展信用卡業務指明瞭業務品類與規則,而信用卡監管過程中的無序化將趨向規範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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