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0 投服中心:堅持股東定位,深入推進持股行權工作

2019年12月28日,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新證券法)正式公佈,並將於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證券法修訂,著眼於完善證券市場制度建設,尤其是設立了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兩個專章,並進一步壓實了中介機構市場“看門人”法律職責。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作為上市公司小股東和專司投資者保護的公益機構,將依據新證券法賦予的職責,堅持股東定位,深入推進持股行權工作,促進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一、持續關注分紅事項,提高投資者現金回報

新證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上市公司當年稅後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後有盈餘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督促上市公司分紅是投服中心持股行權業務的重點行權事項之一。目前,投服中心就分紅事項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有效的行權模式,即針對公司章程中有關現金分紅條款不符合規定的情形,以發送股東函件方式建議公司修改;針對通過技術手段規避現金分紅義務的上市公司,建議公司及時整改。未來,投服中心將把該類事項行權常態化,切實督促上市公司加大對投資者的現金回報。

二、遴選合適標的,適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

在以往的持股行權實踐中,囿於持股比例較低,投服中心部分行權意見未得到有關上市公司的重視。新證券法第九十條指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徵集人,自行或者委託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託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並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根據此規定,投服中心將著手研究制定相關工作規程,審慎遴選合適標的,在充分評估有關風險的基礎上,適時公開徵集股東權利,拓展持股行權業務的廣度和深度。

三、緊盯服務質量,督促中介機構歸位盡責

新證券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從事證券投資諮詢、資產評估、資信評級、財務顧問、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按照相關業務規則為證券的交易及相關活動提供服務”。中介機構是連接投資者和融資者的橋樑,在保薦承銷、會計審計、評級評估、法律服務等方面發揮著“看門人”作用。投服中心將重點關注上市公司資產重組過程中與“三高”重組有關的評估行為,具體分析開展行權;同時將以結果為導向,梳理隨意變更評估結論,以及重組後無法完成業績承諾或承諾期滿後馬上業績變臉的案例,對不當評估機構和評估師在公開媒體披露。此外,投服中心也呼籲所有中介機構在從事證券市場服務業務時,應當敬畏法律、敬畏專業,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經過三年多的持股行權實踐,投服中心已與監管機構、自律組織等探索建立了比較有效的聯繫溝通機制。後續,投服中心將進一步建立完善日常線索共享、行權溝通、違法線索移交等持股行權工作機制,凝聚各方力量,助力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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