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7 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閩南環罰〔2019〕327號

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福建雙鴻水泥預製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回庫;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50784337515181K;詳細地址:南平市建陽區童遊街道海西林產工貿園區:

你公司環境違法一案,我局已經審查終結。

一、 主要違法事實和證據

經調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違法行為:制砂項目於2018年11月建成投入使用,未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你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依法經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准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的規定。

2019年11月1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達了《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環保〔2019〕罰聽告字43號),明確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權要求陳述申辯。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書後,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為證:

1.2019年8月21日執法人員製作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及照片;

2.2019年9月10日執法人員製作的調查詢問筆錄;

3.《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潭環保〔2019〕罰聽告字43號);

4.2019年11月15日《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送達回執》。

二、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的規定,因是初犯,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陸拾陸萬陸仟伍佰元)百分之二的行政處罰:

罰款:陸仟陸佰陸拾伍元(人民幣)

三、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235號)的規定,你公司應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繳 款 銀行:工商銀行

戶 名:待報解行政罰款收入

監 繳 機關:南平市生態環境局

賬 號:1406041611200530031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據複印件送達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四、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南平市生態環境局申請複議,也可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建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你公司如果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

2019 年11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南平市建陽生態環境局辦公室 2019年11月27日印發

來源/建陽區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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