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宣判一起“保護傘”案和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

近日,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保護傘”案和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共13名被告人獲刑,其中被告人俞某民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1.2萬元,南平某縣級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陳某充當涉毒人員“保護傘”,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十萬元。

具體案情是怎麼樣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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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當涉毒人員“保護傘”禁毒大隊長淪為“階下囚

7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3年至1年6個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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緝毒警察,本應是涉毒犯罪分子聞風喪膽的剋星,是緝毒戰場上一把斬妖除魔的利劍。可是,南平某縣級市公安局禁毒大隊原大隊長陳某卻背道而馳,竟與涉毒犯罪分子同流合汙。夥同癮君子竊取已被公安機關查封、扣押的製毒物品麻黃鹼,並非法銷售牟取暴利。非法買賣製毒物品麻黃鹼數量達443.85千克,非法所得65萬元,其中陳某分得賬款21.9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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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單某磊、吳某萍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和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楊某芳販賣毒品罪一案,其中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十二年六個月、十一年;另4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刑期;7名被告人被分別處以罰金11.2萬元至6千元不等。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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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初始——查獲一起製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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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4日,南平某縣級市公安局在建甌市通濟街道南門村新廠自然村八斗米細崗壠口山場地段查獲一起製造製毒物品案。

時任禁毒大隊副大隊長(2017年5月31日任大隊長)的陳某參與現場勘驗,某市公安局對該製毒工廠內製毒物品麻麻黃鹼進行查封、扣押。

2

案件發生——盯上查封工廠內製毒物品麻黃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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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年初,俞某民、陳某在聊天時提及該製毒工廠,後俞某民自行尋找該工廠未果。2018年3月,陳某帶俞某民到被查封的製毒工廠,並告訴俞某民工廠內的白色塑料桶中液體析出的晶狀體就是麻黃鹼。

2018年3至4月間,俞某民先後兩次夥同江某春將工廠內的麻黃鹼盜走,曬乾後麻黃鹼重量共計約250千克。

2018年6月,俞某民、江某春將75千克麻黃鹼以24萬元的價格販賣給福清人陳某武。之後,俞某民將其中贓款現金7萬元交給陳某,並告知該款系販賣麻黃鹼所得。餘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月至8月間,俞某民、江某春將剩餘的175千克麻黃鹼先後分三次販賣給陳某武,非法所得41萬元,俞某民將其中14.96萬元賬款先後分兩次交給陳某,餘款由俞某民、江某春平分。

2018年6至7月間,江某春夥同吳某萍到上述工廠盜走麻黃鹼65.75千克,並將麻黃鹼曬乾後藏匿於江某春位於東峰鎮大際村的家中。江某春聯繫賣家陳某武,後因質量問題未能成交。

2018年8月初,被告人俞某民、江某春、單某磊共同進入製毒工廠並盜走麻黃鹼128.1千克,藏匿於單某磊位於尤溪縣包溪採育場的住處。

案發後,公安機關從江某春及單某磊住處分別扣押到65.75千克、128.1千克麻黃鹼。根據被告人陳某交代,公安機關從其朋友李某處起獲贓款21.96萬元。

3

販賣毒品——罪犯一一落網

2017年12月23日晚,俞某民在九二醫院對面公交站將8克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交給吳某革,吳某革當場交給俞某民1100元,餘款3300元通過微信轉賬至俞某民賬戶。

2018年8月17日傍晚,羅某嬌聯繫被告人潘某珍購買甲基苯丙胺,並通過ATM機將3300元存到潘某珍賬戶,潘某珍僱傭被告人楊某芳將5克甲基苯丙胺從某市送到建陽區交給羅某嬌。潘某珍向楊某芳支付350元,其中150元為租車費用,200元為報酬。

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被告人俞某民、陳某、江某春、單某磊、吳某萍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麻黃鹼,均已構成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

被告人陳某作為一名緝毒警察,身負查緝毒品犯罪的法律職責,但為了牟取非法利益,以身試法,夥同他人參與非法買賣製毒物品,應從重處罰。

被告人俞某民、潘某珍、楊某芳向他人販賣甲基苯丙胺,均已構成販賣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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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延平區法院依法作出如下判決:

被告人俞某民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總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三年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11.2萬元。

被告人陳某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江某春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10萬元。

被告人單某磊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3萬元。

被告人潘某珍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個月,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吳某萍犯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1萬元。

被告人楊某芳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6000元。

敲詐勒索 強迫交易 阻撓施工

惡勢力團伙6名被告人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二個月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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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團伙犯罪案件,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因犯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三年三個月不等刑期,並處5萬至1.8萬元不等的罰金;被告人鄧某旺、陳某犯強迫交易罪,被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五個月、一年兩個月,並處罰金9000元、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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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起因——為牟非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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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均系延平區大橫鎮湖尾村村民。2013年以來,南平市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進駐湖尾村開發房地產,帶動配套企業入駐湖尾村。

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等人覺得有利可圖,遂糾集眾人以阻攔運輸車輛阻撓施工,迫使企業接受服務,通過所謂的賠償請求,達到非法斂財目的,對該村周邊企業、投資環境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危害一方。

2

敲詐勒索——影響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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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至2018年1月間,以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為糾集者,被告人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為成員的惡勢力團伙共實施一起敲詐勒索、一起強迫交易、一起阻撓施工的違法犯罪活動,在當地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當地社會秩序和經濟發展,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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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各獲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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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脅迫的手段敲詐勒索他人財物2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以威脅手段,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強迫交易罪。

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組織、策劃、召集惡勢力團伙共同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杜某生、吳某龍、鄧某旺、陳某受被告人杜某龍、嚴某生的召集、指使參與惡勢力團伙的違法、犯罪活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

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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