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 《黑龍江省城市供熱條例》有關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用熱管理,保障安全穩定供熱,規範供熱採暖行為,改善民生,節約能源,維護熱用戶、供熱單位和熱源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內從事供熱規劃、建設、經營、管理的單位、個人和熱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冬季採暖是本省城鎮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熱事業是直接關係公眾利益的基礎性公用事業。本條例所稱的熱是具有不可選擇性的公用服務性特殊商品。

第三十八條未經供熱單位同意,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改動供熱設施,影響供熱質量;

(三)安裝熱水循環裝置或者放水裝置;

(四)改變熱用途;

(五)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

(六)改變供熱採暖方式。

用戶違反前款規定或者損害供熱設施,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戶未按照規定交納熱費或者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導致其室內溫度低於本條例規定溫度或者合同約定溫度的,供熱單位不承擔責任。給其他用戶和供熱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用戶盜用供熱系統熱水或者由於室內裝修影響正常檢修和擅自改動室內供熱設施,給供熱單位和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五條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供熱單位可以向用戶發出催交通知書,用戶自收到催交通知書滿15日仍未交納的,供熱單位在不損害其他用戶的用熱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限熱或者停止供熱,並向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用戶拒不交納熱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供熱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七條確因危及公共安全,在情況緊急條件下,用戶不能及時趕赴搶修現場的,供熱單位應當會同供熱主管部門、當地公安機關和居民委員會採取措施入室搶修。搶修後,現場四方負責人應當在搶修單上簽字,並共同做好用戶相關財產的安全保障工作。因搶修人員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供熱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戶室內裝修遮擋供熱設施影響維修、搶修的,用戶應當拆除,不得拒絕。用戶未拆除的,由供熱單位拆除,損失由用戶承擔。

第六十條用戶違反本條例下列規定的,由供熱主管部門給予以下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六項規定,擅自改變供熱採暖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由用戶負責賠償;

(三)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盜用供熱系統熱水的,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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