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4 「七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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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凯丰|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司法局扎龙司法所

「七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7年3月15日

「七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保护民事合法权 调整维护秩序延

弘扬核心价值观 宪法为本民法诞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权 自然法人组织间

人身关系和财产 公平正义莫侵犯

第三条

民事主体人身权 财产以及其他款

依法保护各方面 任何不得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民事权 民事活动民生涵

法律地位均平等 权利义务同实践

第五条

民事主体活动前 遵循原则是自愿

独立思考做判断 变更终止协商谈

第六条

民事主体活动宽 遵循公平设权限

合理确定各方面 权利义务才实现

第七条

民事活动天天见 一切遵循诚信办

秉持诚实人人敬 恪守承诺正义观

第八条

民事主体在民间 民事活动有样板

不得违法任意行 公序良俗要规范

第九条

民事主体有权限 民事活动非无限

节约利用爱资源 保护环境和生态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前 依照法律是必然

没有规定按习惯 公序良俗莫违反

第十一条

其他法律各规范 民事关系有繁简

特别规定要遵守 依法依规坚决办

第十二条

只要活动在国内 中国法律适用谁

法律另有规定外 依照执行莫违规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从生到死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存

权力义务有保障 互为条件社会稳

第十四条

社会所有自然人 民事权利都平均

不分性别和种族 一律平等无富贫

第十五条

出生死亡是何时 证明记载方可知

有效身份和户籍 证据证明为准期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之继承 保护胎儿接受赠

出生死体难求生 权利能力终止停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自然人 成年规定设标准

十八以上为成年 十八以下未成人

第十八条

成年行为能力人 独立实施行为事

十六周岁有收入 视为完全民事身

第十九条

限行八至十八岁 法定代理要追认

纯获利益之行为 年龄智力相应对

第二十条

小孩不满十八岁 看护行为相应随

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定代理依法陪

第二十一条

八岁以上未成年 自己行为不能辨

民事行为无能力 法定代理民事件

第二十二条

成人辨别无能力 需要法定来代理

独立实施纯获利 智力健康要相适

第二十三条

民事行为无能力 民事行为受限制

身边生活监护人 法定代理一切事

第二十四条

自己行为不辨认 法院认定行为人

恢复健康再认定 完全行为能力身

第二十五条

户籍登记为住所 身份证记载居所

人户分离不一致 户籍为准进行核

第二节

第二十六条

父母抚养子女好 教育保护义务到

子女赡养父母老 扶助保护有依靠

第二十七条

父母死亡未成年 法定监护按顺延

祖父外祖兄姐看 村居民政来把关

第二十八条

没有限制行为力 监护能力有顺序

配偶父母和子女 近亲民政须同意

第二十九条

父母担任监护人 监护全面有责任

顾虑日后无能力 遗嘱指定监护亲

第三十条

多人具有监护权 协议确定责任担

不能大家说的算 被监护者听意愿

第三十一条

确定监护有争议 村居民政指定去

不服法院诉讼起 判决裁定监护指

村居民政和法院 尊重被监护意愿

依法指定监护权 人身财产有人管

指定之前组织管 确定之后不能变

擅自变更必负责 监护责任要承担

第三十二条

没有监护资格人 民政部门来担任

村居也可履职责 维护权益解贫困

第三十三条

完全行为成年人 提前协商监护顺

丧失行为能力时 履行监护责任心

第三十四条

监护责任要明晰 人身财产保利益

依法履责法保护 不履职责追究你

第三十五条

履行监护之职责 不得把财产分割

未成年尊重意愿 成年独立不干涉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资格项 损害身心和健康

处于危困无保障 组织申请法院上

第三十七条

应尽义务事分明 抚养赡养扶养情

父母子女配偶管 撤销资格也履行

第三十八条

撤销监护资格后 悔改恢复还依旧

故意犯罪排除外 指定监护终止休

第三十九条

监护能力终止时 一方死亡即丧失

恢复完全行为力 仍需监护依法指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十条

下落不明满两年 自然人在茫然间

利害关系提申请 宣告失踪在法院

第四十一条

下落不明计时间 失去音讯之日算

战争结束是结点 有关机关来定断

第四十二条

失踪人财产代管 配偶子女父母监

遇有争议无能力 法院指定其权限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要妥善 欠款债务优先还

支付费用要清白 造成损失自承担

第四十四条

代管财产遭侵害 代管能力丧失完

申请法院可更换 办理移交报告单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 申请撤销去法院

财产代管要移交 各项资产都清算

第四十六条

宣告死亡要申请 下落不明四年整

意外不明两年中 不能生存法院定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宣告死亡 符合条件之情况

依照法律之程序 法院宣告其应当

第四十八条

宣告死亡计算日 法院判决之日起

意外下落不明者 发生之日死亡期

第四十九条

宣告死亡未死亡 死亡期间是正常

民事法律有效力 一切结果不影响

第五十条

死亡之人重出现 本人以及利害人

申请法院重宣判 撤销死亡回自然

第五十一条

宣告死亡婚姻消 死亡撤销婚姻好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期间 子女收养有人管

死亡撤销重理论 本人同意才依然

第五十三条

撤销死亡继承权 取得主体应返还

无法返还应补偿 隐瞒损失要承担

第四节 个体承包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五十四条

从事工商业经营 依法登记有凭证

性质个体工商户 自起字号好扬名

第五十五条

农村集体之成员 依法取得承包权

家庭承包经营户 致富小康道路宽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债务链 谁是经营谁承担

个人家庭要分开 农村承包也依然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七条

法人独立之组织 具有权力和能力

享有权力和义务 进行民事活动事

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依法成立 名称住所和财资

依法设立及程序 组织机构经审批

第五十九条

法人产生和终止 权力和行为能力

随之成立而开始 随之消灭而截止

第六十条

依法成立之法人 全部财产登记存

独立经营自盈亏 民事责任全担任

第六十一条

设置法定代表人 从事活动法人认

章程限制其言行 不得对抗善意心

第六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原因 造成损害看责任

先由法人来承担 过错追偿再责问

第六十三条

法人居所所在地 依法办理要登记

主要办事机构址 应为常设办公室

第六十四条

在法人存续期间 登记事项有变换

及时去登记机关 申请变更和改变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 登记事项不一样

诚信告知合作方 善意之人不对抗

第六十六条

登记机关事办理 应当依法和及时

法人登记全信息 立即上传快公示

第六十七条

法人合并责和权 权利义务共承担

法人分立有连带 另有约定排除外

第六十八条

法人解散要清算 注销登记宣破产

法人终止各种因 有关机关批准办

第六十九条

法人解散之条件 合并分立和届满

依法吊销被关闭 撤销法人自安排

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要清算 合并分立情形外

懂事理事义务人 造成损害共承担

主管机关利害人 清算结果存疑点

申请法院做决断 重组人员再计算

第七十一条

法人清算按程序 清算小组职权履

有法依法来执行 没有公司法参比

第七十二条

清算期间法人权 剩余财产按章办

法人终止注销完 依法结束登记显

第七十三条

法人宣告被破产 依法进行快清算

完成注销和登记 法人终止变云烟

第七十四条

法人可设各分支 分支机构应登记

民事责任法人担 也可协商比例谈

第七十五条

设立之人各活动 后果由法人承受

两人以上连带责 第三人有权追究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七十六条

营利法人看利润 股东分配出资人

公司形式分多种 常见有限和股份

第七十七条

营利法人是集体 依法运行依法批

依法申请要登记 依法成立再投资

第七十八条

营利法人之成立 登记机关发证始

营业执照签发日 视为正式成立期

第七十九条

营利法人之设立 制度运转是前提

依法召开大会议 制定章程全统一

第八十条

权力机构要运筹 修改章程大事谋

选举更换执行者 监督机构成员留

第八十一条

执行机构权力大 召集会议定计划

投资管理及其他 法定代表董事辖

第八十二条

监督机构监事会 检查财务收支类

监督高管执行权 法人章程禁行为

第八十三条

出资人滥用权利 损害利益造损失

逃避债务损法人 依法连带追责事

第八十四条

控股出资控实际 高管董事和监事

损害利益造损失 依法赔偿撤免职

第八十五条

权力和执行机构 违法违规决议后

出资人法院请求 撤销决议还依旧

第八十六条

经营活动要规范 商业道德守遵严

交易安全维护好 政府社会监督看

第三节

第八十七条

再说非营利法人 公益目的无利润

社会团体基金会 福利机构无盈亏

第八十八条

事业单位公益说 适应发展服务多

成立登记之日起 即具备法人资格

第八十九条

事业单位法人推 决策机构理事会

法定代表人产生 依照章程和法规

第九十条

社会团体为公益 共同意愿非营利

法人资格之取得 成立登记之日起

第九十一条

社会团体法人配 权力机构设大会

执行机构理事会 法定代表机构推

第九十二条

服务机构基金会 捐助财产公益为

宗教场所是法人 捐助资格依法备

第九十三条

捐助法人设章程 民主管理决策明

法定代表理事长 监事会里监督清

第九十四条

捐助人有询问权 查询使用和保管

提出意见和建议 及时答复如实验

决策执行代表人 决定违法账目混

法院撤销该决定 法律关系仍执行

第九十五条

非营利法人终止 剩余财产不分私

依照章程用公益 或转相近同性质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九十六条

特别法人类别宽 农村集体和机关

合作经济和自治 依照法律行职权

第九十七条

机关法人具资格 独立经费自运作

行政职能要承担 履行职能民事活

第九十八条

机关法人被撤销 权利义务继任交

没有继任哪里找 作出决定机关靠

第九十九条

农村集体之组织 法人资格依法取

依照法律和法规 服务社会为民利

第一百条

合作经济之组织 地点城市和农村

依照法律和法规 服务社会服务民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村民委员会 基层群众性质类

法人资格履职能 集体职能可代行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零二条

不具有法人资格 属于非法人组织

民事活动己名义 企业合伙和独资

第一百零三条

非法人性质组织 依照法规要登记

非法人组织设立 须有关机关审批

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债务 清偿财产有不足

出资人和设立人 承担无限责任数

第一百零五条

非法人组织代表 可确定一人代表

也可数人当代表 民事活动各项跑

第一百零六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续存期间和届满

出资设立人决定 章程规定其它款

第一百零七条

非法人组织解散 应依法进行清算

审查账目和数额 依法清偿快兑现

第一百零八条

非法人组织条款 适用本章规定外

参照本法第三章 第一节里法律办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法律规定自然人 人身自由不能侵

人格尊严受保护 生活安宁社会稳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多种权 生命身体健康权

姓名肖像名誉权 荣誉隐私婚姻权

法人和非法组织 享有特有之权利

单位名称和名誉 荣誉等权不放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个人信息 不得使用和收集

采取加工和传输 非法买卖公开去

第一百一十二条

社会生活自然人 家庭关系和婚姻

人身权利受保护 和谐相处在人心

第一百一十三条

民事主体财产权 一律平等法面前

依法维护保安全 保障公平正义赞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物权 特定之物视可见

支配排他和所有 用益物权担保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物指动产不动产 法律规定特定权

物权客体实存在 依照规定有条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

物权种类多方面 所有权和支配权

内容涉及更广泛 法律规定条款全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公平利益体现 依照法规定权限

征收动产不动产 公平合理补偿钱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享债权 债权拥有管理先

他人不得来侵害 有权要求法院判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照法律签合同 双方约定共遵守

合同成立即生效 违约赔偿要追究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侵害 被侵害者心不甘

第一百二十一条

好心帮忙出费用 不是法定和约定

造成利益受损失 受益之人偿还清

第一百二十二条

只因没有法依据 恰巧取得不当利

受损之人有请求 返还不当之利益

第一百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有专利 作品发明新设技

商标标志商业秘 集成电路植物稀

第一百二十四条

自然人在社会间 依法享有继承权

私有财产合法得 依法继承和谐篇

第一百二十五条

民事主体较宽泛 自然人和法人间

依法享有参股权 其他投资性核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享权利 法律规定之利益

民事权利各项事 法律人格被赋予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各种数据 采取保护之措施

网络虚拟财产数 依照规定必处置

第一百二十八条

弱势群体法来管 老年三无未成年

妇女残疾消费者 依法享有民事权

第一百二十九条

民事权利之取得 依据方式比较多

法律和事实行为 事件法规都包括

第一百三十条

民事主体之权利 按照自己的意思

依法行使民事权 不受干涉有法依

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主体行使权 依法遵守条文款

执行约定当事人 协商义务要承担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得滥用民事权 国家利益不损害

公共利益别侵犯 合法利益莫打算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之行为 乃主体意思体会

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律关系之总汇

第一百三十四条

法律行为要成立 单双多方都一致

法人非法人组织 依法决议亦同此

第一百三十五条

法律行为形式多 书面口头都包括

约定采用特殊种 形式特殊也认可

第一百三十六条

法律行为生效期 成立即为执行时

另有规定排除外 不得变更把人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意思表示怎生效 对话方式是知道

数据电文接收时 另有约定也按照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之表示 说完就生效之事

例如遗嘱写完时 另有规定依照之

第一百三十九条

意思表示是公告 是让大家都知道

及时了解发生事 发布之时即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两方式 作出明示和默示

约定沉默交易时 可视意思真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可撤回 撤回亦有时间随

应当超前为最好 当时表达示意悔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之解释 词句分析定含义

无相对人不拘泥 结合习惯确真意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行为有效力 行为人相应能力

真实意思之表示 公序良俗无强制

第一百四十四条

民事行为无能力 不能表达真实意

各种言行之实施 均没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四十五条

行为能力受限制 年龄智力相适宜

纯获利益应保护 行为有效须同意

相对人一月催告 法定代理态度表

善意人可以撤销 限制行为方有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意思表示有虚假 民事行为无效法

隐藏秘密欺骗多 国法难逃受处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重大误解后果生 民事法律行为定

请求法院和仲裁 撤销现在已执行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 违背真实之隐瞒

第一百四十九条

实施欺诈第三人 法律行为已违背

对方知道事实清 撤销实施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

法律行为遭胁迫 无奈之下产后果

明明知道以上当 申请法院立即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乘人之危利用人 缺乏判断有迟钝

显失公平成立时 仲裁撤销法院审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消灭时间 知道胁迫是一年

重大误解九十天 彻底放弃是五年

第一百五三条

违反法律和法规 强制性规定行为

公序良俗皆违背 民事行为无效追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 恶意串通去犯罪

合法利益受损害 行为无效后果随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事行为已无效 法律行为被撤销

自始至终没约束 不能执行没依靠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行为要知道 部分无效和无效

有效部分仍执行 无效部分放弃掉

第一百五十七条

行为无效被撤销 取得财产返还到

不能返还价补偿 过错比例分别掏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行为附条件 不得附加条件外

生效就在成就时 解除也在成就间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加条件判断够 条件成就不成就

阻止条件已成就 促成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行为附期限 按其性质特殊外

生效期限生效时 终止期限到届满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可代理 民事主体依法替

不得代理有特殊 本人亲自来实施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权限要知道 代理期间行为到

被代理人要承认 产生结果都生效

第一百六十三条

代理就是代言行 委托法定有两种

接受委托称委托 依法行使为法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不履职责代理人 造成损害担责任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一百六十五条

姓名权限和事项 双方签字和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

数人代理同一项 代理之间共协商

共同行使代理权 另有约定再主张

第一百六十七条

明知违法仍代理 也知错误仍继续

未作反对和表示 连带责任有彼此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以被代名义 不得对自己实施

与共代理签协议 除非双方都同意

第一百六十九条

需要转委托代理 取得代理人同意

代理事务直转移 同意则成否则弃

第一百七十条

法人非法人组织 工作人员去办事

民事行为有效力 不得对抗人善意

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去代理 一切行为无效力

拒绝撤销应通知 损失过错按比例

第一百七十二条

超越终止代理权 坚持实施去代言

相对之人很相信 代理行为有效算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一百七十三条

委托代理怎终止 届满完成和辞去

取消死亡和丧失 法人和组织终止

第一百七十四条

被代理人死亡期 代理行为有效力

不知死亡还继续 依然认可须履职

为了利益须代理 法人组织参照此

第一百七十五条

法定代理之终止 完全行为恢复时

行为能力已丧失 一方死亡其他例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办 双方约定和商谈

民事义务须履行 民事责任要承担

第一百七十七条

连带责任两人多 责任大小已确凿

各自承担相应责 难以确定平均落

第一百七十八条

连带责任赔偿金 责任份额大小分

难以确定就平均 超出承担再追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民事责任之承担 停止侵害排妨碍

清除危险返财产 恢复原状和更换

修理重作还履行 赔偿损失及时还

消除影响恢名誉 支付违约金要快

真诚赔礼和道歉 惩罚赔偿依照办

承担方式单独用 也可合并共兑现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之表现 不能预见难避免

不能克服之客观 不履义务责不担

第一百八十一条

正当防卫造侵害 民事责任不承担

超过限度不应有 根据情况适当算

第一百八十二条

紧急避险造损害 引险之人来承担

自然原因不赔偿 措施超限适当还

第一百八十三条

逃避没有难兑现 受益适当补偿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紧急救助是自愿 受助之人受伤害

救助之人无责任 民事责任不承担

第一百八十五条

英雄烈士莫侵害 姓名肖像名誉权

影响荣誉社会贬 民事责任必承担

第一百八十六条

一方违约当事人 损害财产和人身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责任体 民事行政和刑事

责任承担可同时 优先民事财产支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诉讼时效为三年 知道损害之日算

不予保护二十年 特殊延长到法院

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之间约定 同债务分期履行

最后一期是届满 计算偿还开始点

第一百九十条

无或限制行为力 法定代理请求期

诉讼时效期间里 自终止之日算起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遭性侵害 损害赔偿请求权

诉讼时效有时间 十八周岁开始算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已届满 不履义务可抗辩

同意履行不受限 自愿履行不返还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判 诉讼时效有条件

不得主动适用款 影响社会团结篇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剩半年 不能行使请求权

下列障碍要中止 不可抗力无扭转

没有法定代理人 死亡丧失代理权

遗产管理未确定 被人控制难维权

中止时效有原因 消除之日六月满

诉讼时效已届满 依法确定看权限

第一百九十五条

诉讼时效之中断 程序终结重计算

提出请求义务人 同意履行能照办

权利之人诉法院 或者申请到仲裁

诉讼仲裁同效力 其他情形依法断

第一百九十六条

诉讼时效请求权 下列情况不用管

停止侵害排障碍 消除各项之危险

动物物权不动产 请求权利返财产

抚养赡养扶养费 依法不适其他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计算法 中止中断及其他

约定无效当事人 预先放弃无效差

第一百九十八条

仲裁时效有规定 依照规定来执行

没有规定怎么办 诉讼时效使用同

第一百九十九条

约定撤销解除权 续存期间产生算

诉讼时效不适用 中止中断和续延

存续期间已届满 法律约定当事人

撤销权和解除权 所有权利消灭完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二百条

民法所称之期间 按照公历来计算

年月日以及小时 世界通用标准版

第二百零一条

年月日计算期间 当日不算下日算

按小时计算期间 约定时间开始点

第二百零二条

按年月计算期间 到月对应为时限

没有对应怎么办 月末日期为终点

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 如是法定休假期

结束次日为准时 计算标准都统一

计算时间按小时 截止小时二十四

业务时间有节点 停止活动为截止

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 是在本法规定下

法律另有规定外 双方约定另说话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零五条

民法称以上以下 以内届满包本数

不满超过和以外 不含本数来计算

第二百零六条

民法总则之实施 贰零壹柒时间是

十月一日国庆节 法律条款生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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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行天下 释案解惑

「七言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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