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 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拆迁难道就是“钉子户”?!

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城市的地域性正在逐步扩大,新城建设旧城改造是整个城镇化建设的主要课题。然而在征地拆迁赔偿数额的问题上,行政机关、拆迁方与被拆迁人却很难以达成一致,导致拆迁户不愿意搬迁,成为了所谓的”钉子户”。

我们赖以居住的房屋是每个家庭的根,而拆迁方给予的补偿标准往往都偏低,或者就是不履行协议,被拆迁人又大多是收入不高的中低收入的家庭,拆迁后选择购房范围多为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者二手房。再加上部分行政机关建设规划的不合理,一些城市房地产市场中低价位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供应不足,房子一旦被强拆很容易引发两方冲突。从拆迁户上访比例每年同比上升的数据分析,补偿款不合理、不到位是作为拆迁户难以接受拆迁最重要的原因。

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拆迁难道就是“钉子户”?!

在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拆迁方和广大被拆迁人实力地位相差悬殊而导致被拆迁人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不平等合同。行政机关等有关负责部门在拆迁时应履行法定的拆迁程序,拆迁方向有关政府规划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制拆迁计划和方案并发布公告,与被拆迁人协商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支付相应的价款,若拆迁方在这个过程中违反了上述程序,则就应该认定为是违法拆迁,我们被拆迁人就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如果拆迁补偿不公平,我们被拆迁人就有权不签订相应的协议,在我们被拆迁方要求强制搬迁或者逼迫强拆时,有权不离开自己居住的房屋,若拆迁方中断被拆迁人的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当然就构成了严重违法,被拆迁人就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拆迁难道就是“钉子户”?!

拆迁过程中有很多人想通过拆迁获得大量的赔偿,所以不愿意同意拆迁方提出的比自己心理预期低的补偿数额。法律规定双方之间应该平等的协商签订补偿协议,就赔偿的价款进行协商,但是赔偿的数额并不是没有任何法律限度的,不同的城市拆迁赔偿的标准肯定是不同的。如果被拆迁人漫无边际的要高价,导致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拆迁方是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程序的,法院也可能会因为建设项目涉及公共利益的需要、当事人不搬离理由不合法而要求被拆迁人搬离,同时也会在法定的范围内给予赔偿,当然被拆迁人当然也可以提起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补偿不合理,不愿意拆迁难道就是“钉子户”?!

在拆迁过程中,如果遇到拆迁方不合法行为,被拆迁人当然可以不迁离自己的房屋,做个合法的“钉子户”。但是如果拆迁行为合法,则应与对方积极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出自己的要求。要避免拆迁过程中强拆悲剧的发生,当然是要扼止滥用公权力,增加拆迁的透明度、公正度、民主程度。法律赋予了我们公众很多维护我们自身权益的救济途径,保障我们广大拆迁户以进行平等的协商、有效的程序,在不正当行为发生之前,及时的通过法律武器来争取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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