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合同到期後公司不續簽了,並只給一個月的補償金,這合法嗎?

天使之心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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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回答來自上啥班用戶互動留言

合同到期,公司可以拒絕續簽。但要支付經濟補償。

2008年勞動合同法第46條第五款規定,在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因此像你遇到的問題,應該計算你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如果在一年以以內,按一個月來發放補償金是合法的。而不管你做幾年,都只給一個月,明顯是企業的違法行為。


遇到此類問題,首先要到公司工會反映情況,經濟補償金問題是勞動法明確規定的,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依法保障。這些條款白紙黑字,可以到工會溝通。如果你們企業沒有單設工會組織或者工會置若罔聞,可以尋求勞動爭議仲裁。個人要尋求勞動爭議仲裁一定要注意收集好證據,比如你的入職日期,你入職以來的合同原件,你的月工資收入打款證明等。


另外,國家的《違法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髮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你可以依法像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現在仲裁都是免費的了。


還有一點要提醒的是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通常指的是基本工資部分,與大家理解的“一個月工資”可能還是有差別的。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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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某在一家外企辦公室上班,勞動合同簽訂的是五年的,崗位是辦公室主任。2015年12月他的合同到期了,他聽說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勞動合同,職工可以享受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錢某在這家企業上班10年了,這10年都有簽訂勞動合同按照這個說法,他能領到10個月的經濟補償金,請問這個有法律依據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職工續簽而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當然,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仍然不同意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說明,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不再續簽終止勞動合同的,會有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一方不予續簽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不予續簽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與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要求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給與經濟補償金。

3、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原勞動合同約定條件,既公司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終止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不享有經濟補償金待遇。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非因勞動者原因不續簽,用人單位應按照工作年限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

合同期滿後。如果企業用原合同條件或者更優厚的條件要求與你續簽合同而你拒絕,就沒有補償金;如果企業不主動提出和你續約或者續約條件低於原合同,就要給你補償金。

這樣的規定,可以使用人單位慎重考慮終止勞動合同,以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長期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鼓勵長期、穩定的勞動關係。

對於經濟補償的計算方式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享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年工資的經濟補償、。


大同那點事兒


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再續簽,但前提是必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至於不管在本單位工作幾年都只給一個月經濟補償金是不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6條第五款規定,2008年1月1日後到期的固定期限合同,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願意續訂的情形外,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公司人事部門應該比你更懂法,既然你都提出續簽合同而公司還置若罔聞顯然是量你不懂法,或懾於維權成本主動走人。如果你真拿了一個月補償離職正中公司下懷,這是你和公司的一場博弈。你是佔絕對優勢的一方,所以不用怕,保持現狀,公司會來找你的。

如果公司以後給你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那麼你之前的補償金應據實計算,同時合同到期之後的工資應雙倍支付給你。如果要與你續簽合同,你也願意繼續幹,就沒必要提雙倍工資了,得饒人處且饒人。公司一直不提續簽合同呢?那麼恭喜你!一年後你就自動成為無固定期限合同了,或者你某天覺得不爽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支付合同到期後的雙倍工資(11個月以上支付11個月),當然還有經濟補償金啦!

tmd我怎麼就遇不到這樣的公司?

(後記 題主不要隨意更改描述內容,你這樣我中間兩段豈不白敲鍵盤了?)


順禮成章LSL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只要你申請仲裁,一告一個準,就看你願不願意去做。

一、勞動合同到期,公司可以不續簽,但必須給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工作一年補一個月。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以員工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此處的平均工資是指應發工資而不是實發工資。

按照這個規定,公司不管工作了幾年,均給一個月的補償,肯定是違法的。公司這麼做,就是認為了你們不懂法,或者肯定不會為了那幾個月的工資去申請勞動仲裁,所以才敢這麼做的。其實公司這麼做,主動權也掌握在你們手上。如果你們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都會給公司帶來不小的麻煩。筆者建議:你們沒有續簽合同的員工,可以一起先去勞動監察部門投訴,然後去申請仲裁,公司看你們維權態度很強硬,估計會跟你們妥協的。

二、關於《勞動合同法》的知識,我們應該多學一點:

1、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以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條件(如降職、降薪)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公司同樣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計算方法同《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後,單位以同等勞動條件續簽而你不願續簽的,公司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若公司無合法理由辭退員工,屬於違法解除合同行為,應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若公司是被迫或者與員工協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賠償,員工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工資。

3、關於代通金的問題。有的公司故意忽悠員工,只要預支了一個月工資的代通金或者提前30日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是錯誤的。支付一個月的代通金,必須滿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幾種情形: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在合同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員工是可以要求賠償2倍的經濟補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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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只給一個月補償,違法~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和第47條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主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所謂經濟補償金,其計算方式為工資乘以工作年限,工作6個月以上的視為工作1年,不滿6個月的視為半年)。

例外情形:在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報酬或者維持勞動報酬水平的情況下,勞動者還是拒絕續簽合同,用人單位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換言之,若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報酬,而勞動者拒絕續簽合同的,用人單位仍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耗子君建議:
你可先向當地勞動行政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求助12345熱線~

若勞動行政監察部門責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後,用人單位拒不履行後,你可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7條的規定,主張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的兩倍)~

《勞動合同法》相關法條如下:

第四十四條 【勞動合同的終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一)勞動合同期滿的;第四十六條 【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八十七條 【違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蘋果耗子


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指勞動合同依法解除時,用人單位仍然需要支付給勞動者一定數額的金錢。這筆金錢通常被認為是用人單位要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有效緩解失業者的生活困難問題。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條件續訂,勞動者拒絕續簽的情況下,用人單位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未發出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而是明確表示不再續簽的情況下,終止勞動合同的是有經濟補償金的。

計算標準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計算。

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計算。工作年限在6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的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或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律師說


首先,以北京市為例,勞動合同到期分為第一次續簽和第二次續簽,補償不同,勞動合同到期一刀切補償一個月工資肯定是不合理的;

其次,如果第一次續簽勞動合同,且第一次勞動合同不是6年期期限的,若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賠償N個月經濟補償金(此處的N為工作年限,工作一年補償一個月,不足半年補償半個月,超過半年按一年計算;);

如果第二次續簽勞動合同,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勞動者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不得拒絕,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屬於違法解除,需要補償2N個月經濟補償金;

最後,如果遇見用人單位只補償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可以先告訴公司違法依據和嚴重後果,如果協商一致,皆大歡喜;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責令用人單位儘快發放經濟補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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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續簽有三種情況。

第一,如果是公司不與您續簽,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第二,如果公司開出的續簽條件比現在的低,您不續簽,可以獲得任何補償。

第三,如果公司開出的條件比現在的高或者持平,您不續簽,將不能獲得任何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的情況:

支付標準: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公司共工作的年限計算。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公司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不續簽,還可以申請1個月的代通金。


慢慢樂小姐


去過___爭議仲裁委的人,如果留意,你會看到閒置的辦公室裡,堆積如山的仲裁檔案,隨便伸手一扯,就是一份仲裁案例。尤其是經濟發達地區。我相信,沒有幾個人能如願以償。網上大談特談的什麼維護合法權力僅僅存在於理論。不過是某種理想願望而已。現實操作過程難度相當大!我不是打擊人們的追求。回答這樣的問題,我們只能事實求是!如果真能如願以償,除非是規模大的公司或上市公司。或者外資企業。也就是那些需要企業形象的公司。有些公司,就算是工傷賠償都難依法履行。例如,工傷保險賠償和工傷治療費報銷。文件說得頭頭是道,履行諾言時,挑三說四,這樣不行,那樣不合,報上一攤工傷治療費,幾年不見下文。過去追問,總是那句話,快了,正在審核中。泥瑪,交保費那會兒,審核比猴子都快。一兩萬元的工傷醫藥費,這不能報,那不合規定,跑上跑下,最後拿到手也差不多了。


山那邊來人


你好,按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主動不再與勞動者續簽,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法是,工作一年給一個月工資,工作不滿半年的給半個月工資,工作超過半年不滿一年的依然是給一個月工資,所以至於你說的,無論工作多少年,都只給一個月工資,顯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一個問題就要看你在該單位已經簽訂過幾次勞動合同?因為按照法律規定,如果你已經在單位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二次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你是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這個主動權是在於勞動者,只要勞動者提出,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而不能說勞動合同已經到期,而不在與勞動者續簽。

所以你說的這個問題,要看具體的情況,而不僅僅是是否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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