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2 離職經濟補償金中N,2N,N+1怎麼用?一文講透這些疑惑

離職經濟補償金中N,2N,N+1怎麼用?一文講透這些疑惑

在會計的日常工作中,經常會遇到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進行經濟補償的情況,但是在計算補償金額的時候往往會因為分不清N、N+1、2N怎麼運用而出現計算錯誤的問題~


今天小編就給大家說說這些N分別是什麼~不過在這之前,我們先來看看什麼是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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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

離職經濟補償金中N,2N,N+1怎麼用?一文講透這些疑惑

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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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支付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協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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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條【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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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應該支付的情形

按照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以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


1. 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提高勞動合同工資待遇但勞動者不願意續簽的,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2. 由於勞動者的過失,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所述,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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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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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N+1、2N怎麼用

現在我們來講N,N+1,2N的“秘密”。首先我們來看看N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職經濟補償金中N,2N,N+1怎麼用?一文講透這些疑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這也就是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每滿一年則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兩年則是兩個月.....所以才會出現N個月。


接下來我們看看N+1是什麼意思。這裡需要看的就是《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關於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解除合同的這個問題,用人單位其實可以選擇提前三十天告知勞動者或者是不提前通知選擇多支付一個月的工資,這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就叫做“代通知金”,即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所以本條方式解除勞動合同照樣要給勞動者N個月的經濟補償,有時還得加上一個月代通知金,所以叫N+1。


但在實際操作中,有些地方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前以一個月企業有義務通知員工,如果沒提前通知也應該支付代通知金。


最後我們來說說2N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所謂的2N就是指:

用人單位在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後,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賠償金的兩倍


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此時勞動者有兩種選擇;一種是接受雙倍的經濟補償金離職走人,第二也可以要求履行勞動合同繼續上班。

必須100%明確的是,2N+1、2(N+1)是不存在法律依據的錯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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