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1 自治區和省到底有哪些區別?

二師兄翻身了


在我國是一級地方行政區分別是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省是在元代開始出現,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全國一級地方行政單位曾是大行政區,歷經多次行政架構變動,省變為一級地方行政單位之一,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省都有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由省長、副省長、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5年,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我國目前有23個省:臺灣、河北、河南、山東、山西、遼寧、黑龍江、吉林、廣東、福建、浙江、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雲南、貴州、四川、海南、青海、甘肅、陝西。

自治區是在國家的一統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建立一級行政機關,由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自治區都有人民政府,自治區人民政府由自治區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五年,向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主席一般由少數民族擔任。自治區人民政府實行主席負責制。我國目前有: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五個自治區

省和自治區區別主要有:

1.自治區是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是少數民族民族自治管理有自治權。省是漢族主要居住地由中央直屬。

2.自治區享有更多自主的區域管理權限,而省的相關管理權需要中央審批。

3.自治區自治立法權,省沒有自治立法權。

4.省的政府負責人叫省長,政府所在地叫省會,自治區政府負責人叫自治區主席,政府所在地叫首府。

5.自治區主席必須由少數民族擔任,省長則沒有限制。

6.自治區法律比省多了《民族區域自治法》。

以上是我的見解,歡迎您來評論不同的觀點。


書寫格式


在我國,省和自治區都是一種行政區劃類型,都相當於省一級行政單位。區別主要在於,相比普通省份來說,自治區在內部事務方面,擁有更高的自主權。詳細解讀如下: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自治區是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除自治區外,還有自治州,自治縣(自治旗)和民族鄉分別對應省、市、縣,鎮。

我國現有5個自治區,分別是: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主要區別

主要有以下方面:

  • 第一,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
  • 第二,自治區政府負責人稱主席,省政府負責人為省長;
  • 第三,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稱首府,省政府所在地為省會;

  • 第四,自治區主席必須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同樣,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省、市、縣政府負責人沒有限制。
  • 第五,自治區政府機關其他工作人員,應當合理配備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員。
  • 第六,自治區享受很多少數民族優惠政策,比如說高考,有民族加分,再比如說,邊境貿易,享受民族優惠。
  • 第七,國家尊重民族自治區域風俗習慣。



注意事項

  • 第一,民族自治區域,享受更多的民族自治權,但是在立法權上,地方自治法由本級人大或者常委會制定,並報上一級人大或者上一級人大常委會審批批准後才能執行!
  • 第二,自治區是少數民族人口聚居多的地方,但是不一定比當地漢人多。比如說廣西,壯族沒有漢族多。
  • 第三,在自治區內部,其他少數民族聚集比較多的地方,還可以根據實際設立自治縣,自治旗,或者民族鄉。


以上是我的觀點。如果你有其他看法,可以在評論區裡留言。也可以關注我,給我發私信一起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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