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2 「热点问题」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

问题一:研发费加计扣除,只能在年度申报时才能享受?

答:《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目录》(2017版),列明了所得税69项优惠事项。目录列明了季度申报、年度申报都可享受的优惠事项有57项。其他12项只能在年度申报时享受优惠、季报时不能享受。这12项优惠是:

1.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2.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3.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4.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5.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8.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9.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0.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11.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12.老加速折旧政策下,税会处理不一致的加速折旧。(适用2014年后新政策的加速折旧,季度可以享受)

问题二:单位跨区迁移办理期间,正处于征期,是否可以继续在北京互联网地税局(企业版)申报?

答:跨区迁移办理期间,不能正常申报。纳税人需重新签订三方协议,迁入局将重新为纳税人分配主管税务所,做税费种认定后后可正常申报。

问题三:个人出租房屋在地税税务机关或代征场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未显示税收分类编码,承租单位是否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目前,该文件未包括代开增值税发票,因此,代开发票暂无税收分类编码简称,可以正常使用。

问题四:个人出租房屋在地税税务机关或代征场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如何查验真伪?

答: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问题五:购房者缴纳契税后退房,可以退契税么?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问题六:公司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是否需要缴纳城建税及附加?

答:1.根据《财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1985)财税字第69号第三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产品税、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根据《财政部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1986)财税字第120号第二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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