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23 男子酒後踢電梯門致朋友墜亡 獲刑2年賠償102萬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劉婭) 生日聚會,好友暢飲,卻釀慘劇。男子酒後腳踢電梯門,致電梯門突然打開,朋友因此墜亡。近日,白雲區法院對該男子被控過失致人死亡罪一案作出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同時,男子還應賠償死者家屬102萬餘元。

酒後兩腳致朋友意外殞命

2015年9月13日是宋某的生日,當晚他和朋友覃某等人去吃飯喝酒,隨後又到白雲區機場路一家KTV唱歌喝酒,一直玩到次日凌晨2點左右,眾人在KTV三樓等電梯準備離開。宋某不知何故突然用腳踹了兩下關閉狀態的電梯門。之後,覃某背靠電梯和宋某聊天,宋某雙手搭上覃某雙肩,說讓覃某宵夜時買單,覃某後退一步撞到了電梯門上。突然間,電梯門出現縫隙,覃某瞬間從縫隙中往後倒進電梯裡,緊接著電梯門又合上了。

之後,同行的朋友打電話報警,救援人員到現場將覃某救出,但回天乏術,經醫生證實,覃某因高墜致重度顱腦損傷死亡。其後,宋某被指控犯過失致人死亡罪。被害人覃某家屬也於2016年4月向白雲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向宋某、娛樂中心以及同行的朋友索賠。2016年12月,宋某家屬先行賠付覃某家屬14.5萬元,宋某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

娛樂中心無需承擔賠償責任

對於該案,法院審理認為,《特種設備事故分析報告》及視頻監控證實事故發生前電梯及三樓電梯門處於正常運行狀態,是宋某腳踢電梯門才導致三樓電梯層門導向裝置脫離層門地坎,失去防墜落保護功能。宋某作為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生活常識,應當預見其踢電梯門的行為及與被害人之間的身體接觸可能造成一定的危害後果,但其因疏忽大意並未預見,主觀上具有刑法意義上的過失,客觀上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特徵,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責任。事發後,宋某有自首情節,並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因此判決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民事索賠方面,法院認為,由於事故發生前電梯處於正常運行狀態,三樓層門失去防墜功能是外力作用導致,故某娛樂中心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覃某死亡是宋某的踢門行為造成,並非是過量飲酒導致,因此應由宋某依法承擔侵權責任,同行朋友無需承擔責任。扣除此前已賠償的14.5萬元,法院判決宋某還需賠償覃某家屬87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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